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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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一法典沿革史
·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
《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
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确切的朝代。
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确定夏朝建立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
大概是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中国法律。
·所谓禹刑,就是大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所以就一直沿用。
因此,以开国时期的大禹的名称一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什么叫汤刑?
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
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一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
·奴隶制五刑:
五刑,五种刑罚,又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用刑,一直沿用至汉初,即文景之治与刑罚改革才有了新五刑。
即大辟、宫辟(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
(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
·墨辟:
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劓辟:
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所以劓辟也带有耻辱刑的成分。
·髌辟:
剔去人的膝盖骨。
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
·宫辟: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
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
·大辟:
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
·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面
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最初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并在上面刻字
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面未再实行
4.晋时随肉刑恢复墨刑也被采用
5.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
6.明缩小了黥刺的适用范围。
“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
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用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用,称鞭刺
·五刑的发展1.夏奴隶制五刑:
大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
2.西周九刑:
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
3.汉文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
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2.脯:
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3.醢:
将受刑人捣成肉酱。
·西周礼制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九刑:
5+4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
·法制史中的成文法:
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
·吕刑。
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
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
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周礼:
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
·礼的产生和发展:
和鬼神迷信、鬼神崇拜直接相关。
礼在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祭祀仪式。
(原始社会的时候,已经有礼了,但是那个时候的礼是没有等级的)(当礼不局限于祭祀逐渐转入政治治理时官僚制度开始萌芽)
·周礼的内容:
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
注:
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
·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
·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
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
晋国范宣子铸刑鼎
郑国邓析做竹刑
·李悝变法与《法经》
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
经济上:
善平籴
法律上: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的篇名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法经》的特点与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
3.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就是轻罪重罚。
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
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
4.体例上的特点。
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
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
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
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
·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
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
刑法律
2.连坐法。
什伍连坐
“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
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
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通考·职役考》
3.刑弃灰于道
4.分户令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
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
(三)封诊式:
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
(四)令
(五)程:
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课:
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
(七)式
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
(前述封诊式)
(八)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初立法方向:
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权力集中。
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
·汉代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
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
)
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
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
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
春秋决事比。
·汉代几部主要的律
1.源头——“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书·刑法志》
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6+3
3.《傍章》十八篇
内容:
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
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
4.《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
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
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
5.《朝律》六篇
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
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
这时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
《汉书·刑法志》记载: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
·这四部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
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
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这样,四部律构成了历史上所称《汉律》60篇。
这些律内容都已失传,我们只能从清人沈家本所著《汉律摭遗》和今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略知其中内容。
·汉代的其他律:
《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等等。
都是在中央(皇帝)与地方(诸侯王)之间矛盾激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皇室内部矛盾激化
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
这个矛盾从内容上来讲是多种矛盾交织的产物,从过程上来讲,从高祖中期即已萌芽,至文景时已升级,至武帝已完全爆发。
所以,我们认识、理解汉代法律、法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酎金律》
酎金律,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
·《左官律》
武帝时又作《左官律》。
在中央朝廷做官的叫右官,在地方诸侯王政权做官叫左官。
《左官律》规定,左官不得进入中央政府任职。
·《出界律》。
规定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活动。
越出边界,叫私出界,予以严惩,贬为庶民。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样几部律值得注意: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
另外加上格、式。
·
(一)魏律
魏明帝诏令制《新律》十八篇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
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
·
(二)晋律
1.西晋时期律令比较明确的分离
杜预:
“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自西晋以后,律和令的界限就分得很清楚,以后就再也没有混淆过。
2.《张杜律》
张、杜对晋律的注释。
律学实际上就是对法典的一种注释,法律的注释学。
《张杜律》在中国古代用了大概三百年,从西晋到东晋再到南朝,都在用《张杜律》。
张斐对于晋律的解释主要侧重于:
体例、形式、法律术语等内容,解释以精确见长。
杜预主要是从法律思想、原则、内容这些方面来对晋律进行解释。
·(三)麟趾格
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内容上基本属于刑事法规范。
(格是特别法,律是普通法)
·(四)大统式
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
《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
法律形式上的两大变化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五)北齐律
1.把晋律当中的总则部分(刑名、法例)合并一篇,称《名例律》。
2.把北齐律法典的篇目确定为十二篇。
这两点变化对后世法典体例、结构的影响非常之大。
·
(一)隋代立法与法制
《开皇律》与《大业律》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行开皇律
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体例:
12篇,500条
内容:
刑罚制度:
初步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十恶: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官当制度:
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价:
“一准乎礼”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1.唐律
隋唐定律“务从宽简”,宗旨在于“削繁去蠹,变重为轻”。
律为量刑定罪之依据,大致相当于刑事法,从《唐律疏议》的内容来看,也多是具体犯罪行为与相应处罚的列举及相关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
虽然《新唐书·刑法志》将律、令、格、式并称为“唐之刑书”,但需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