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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农民工养老政策。

参保人群: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

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

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惠民政策,当前正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期,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积极参保、续保,确保2014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张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实行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等方式,从惠民政策的落实入手,积极组织开展收缴工作。

为确保按时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目标任务,张家乡党委、政府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暖民心、惠民生的工程,层层夯实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明白卡、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宣传到每户群众家中。

同时要求每一名经办人员高度负责,摸清底子,做到心中有数,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目前,该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正在扎实有序进行,预计将在12月份全面完成。

大连市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注意了:

一个月后,咱一分钱不掏,就月享受60元养老金了。

3月1日,在全市新农保工作协调会议上了解到:

4月1日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正式启动运行,市县两级财政投入3.5亿元,把全市201万农民纳入新农保体系。

大连市农民依靠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即将成为历史。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自2011年起在大连市开展新农保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大连市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等具体政策;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最大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据介绍,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金由60元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市委常务、常务副市长肖盛峰说,实施新农保制度,政府的支出是两笔账,财政将投入3.5亿元。

第一笔账是针对全市48万60及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

这一群体不需缴费,直接享受市县两级每年财政将投入的2.9亿元补贴,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

第二笔账是针对全市16至59周岁的153万农业人口。

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的个人账户上给予每人每年30元~50元补贴,按平均40元计算,两级财政每年须再投入6000万元。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新农保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肖盛峰指出,新农保确定三个阶段性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在4月1日前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将60和60岁以上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到位;第二个目标是12月底前争取参保人数达到农村居民适龄人中的70%以上;第三个目标是2014年底前实现全员参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应对白发浪潮、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关键步伐和重要举措,是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和年轻劳动力流失,使老有所养问题显得更加迫切。

2008年北京市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政府大大增加了对农保的投入,使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很好的保障。

但从长期来看,老年人口的大量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庞大,农保政策的适时调整成为必然。

本文利用统计学、人口学、保险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建立了人口精算模型,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模型,测算出未来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并对其影响因素(缴费率、收缴率、领取年龄、退休金发放的计发系数和基础、福利养老金标准等)进行了政策模拟分析,为北京市农保政策标准调整提供数据参考依据,具有非常高的实际操作价值。

测算结果显示,北京市农村总人口从2014年开始减少,老年人口却不断增加,到2025年为止,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总人口的1/3。

同时,2011-2025年期间,养老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累计达到704.0亿元和652.5亿元,并且支出增长动力强劲,而收入增长则后劲不足,在2023年已经出现收不抵支现象,且数额逐渐增大,面临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

政策模拟方法得到缴费率和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收支影响最大,能够有效的增加养老保险的收入,减少支出,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这也是未来农保政策主要的调整因素。

但为了真正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还需要通过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养老参保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北京市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四川省出台规定,取消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

昨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这则名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解释说,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居家灵活就业。

这一规定不再限制农村居民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养老待遇。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也将从2014年1月1日起较大幅度下调。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减少断保,同时鼓励在缴够15年后延长缴费期限,多缴费。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南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康府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主动融入都市区,提质提速保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真抓实干兴南康”发展战略,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南康苏区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乡村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覆盖80%的目标。

四、主要政策措施

1.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参保缴费。

3.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居委会对本村(居)参保人缴费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所需资金按省、市本级财政8:

2的比例负担。

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以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

其中:

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补贴所需资金(即50元—75元多补助的25元部分)由省、市本级财政按2:

8的比例负担。

对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由省、市本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即80元;市本级财政负担20%,即20元。

5.待遇计算:

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未满60周岁、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

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五、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

1.认真执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

市财政局、农保局、乡镇财政所、劳保所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1]121号)文件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农保局反馈。

2.加强基础信息建设。

市农保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劳保所采集各类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的指导,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数据库和省人保厅研发的信息系统为依托,做好参保对象个人账户建立工作。

3.规范基金征缴管理。

综合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保费代扣代缴工作机制,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对《江西省社会保险费收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的申报、领购、保管、使用、核销手续和责任。

4.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库、对帐、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劳保所、财政所要督促本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和人员代收参保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财政所的《南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及时缴存到当地财政所指定的“村级财务中心”账户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票款收入。

各乡(镇、街道)劳保所、财政所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资金划拨、基金支出等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及时记账、定期对账制度。

5.加强基金的上划工作。

为确保基金及时入库,安全、封闭运行,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必须每周定期将本期收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上划市农保局“收入户”;市农保局应于当月末将基金划入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做到月末农保局“收入户”无余额;市财政局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为做好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宣传准备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1.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工作要求。

2.行文下发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范业务经办规程,做好各种业务表格、宣传资料的印制和缴费证、领取证、收款收据的订购等工作。

3.召开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举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班,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扎实基础。

4.各乡(镇、街道)制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举办培训班,做好参保对象、待遇领取对象、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和信息录入工作。

结合“三送”活动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

集中收费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1.全力以赴做好已参保人员的续保和2014年度新增参保人员的保费收缴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对照市政府下达的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指导表,根据时间进度要求阶段性地完成保费收缴任务,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40%、1月31日前完成60%、2月28日前完成80%的任务。

收缴保费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续保的对象,只需开具《收款收据》(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并造具《缴费明细表》;对新增参保对象,应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收集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开具《收款收据》、造具《缴费明细表》;对需补缴保费对象,应填写《补缴申请表》,开具《收款收据》、造具《缴费明细表》。

2.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发放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一是做好已领养老金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人员都能领取养老金,同时抓好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清理工作,防止冒领养老金。

二是对新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要实行月报月批制度,对已故人员当月必须上报。

三是规范村(居)三农服务点管理,确保方便领取养老金。

四是各乡(镇、街道)在2014年1—3月间开展一次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生存情况认证,公示领取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

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3月1日至5月30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市政府下达的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指导表,认真查缺补漏,提高参保率,让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居民全部享受养老金待遇。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规程,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核销收费票据;二是打印《缴费明细表》;三是填写整理好参保登记表和发放通知表;四是填写好《缴费证》和《领取证》,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五是完成缴费信息和发放信息的录入工作,全面完成201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协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把政策落到实处。

全市的“三送”工作队员要深入实地,配合乡、村两级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

2.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作好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市文化广电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利用板报、标语、横幅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群众广泛宣传。

3.加强培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规程,采取统一集中的方法,对各乡(镇、街道)业务经办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和步骤,吃透相关的法规政策,确保工作不走样。

4.明确职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公安、统计、民政、残联、金融机构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负责辖区内的养老金发放对象和参保对象的调查登记等相关业务,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和参保业务的工作开展。

5.加强督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实现年内完成参保率80%和养老金应发尽发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将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除扣减相应分值外,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立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市。

红谷滩新区落实《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13]24号)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3年6月正式印发。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我区现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与全市办法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按照全市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在红谷滩新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及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但不包含以下人员:

1、已经按《红谷滩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洪府厅发[2005]100号)、《红谷滩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洪新办发[2010]110号)、《关于同意红谷滩新区九龙湖新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批复》(洪府厅发[2012]501号)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2、已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3、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

5、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人员。

二、参保登记

1、参保所需资料:

(1)《红谷滩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提供《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2、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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