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习试题一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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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习试题一0

201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预习试题一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某集团公司。

通过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了山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建设单位完成。

由于工作不利,致使移交施工现场延误。

(2)工程师提供的标准点数据不正确,致使施工单位放线错误。

(3)在地基基础土方施工之初,发现施工场地内存在古墓,致使工程停工。

(4)有关单位清理清运了场地内的文物,工程继续施工。

在土方开挖施工期间,当地政府迎接国际环境卫生检查团,为保证空气质量,政府发布指令,所有在施工程的土方作业中止三天。

(5)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遭遇当地五十年一遇的大规模降雨天气,工程被迫停工数日。

(6)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当地遭遇台风袭击,给工程造成了损失。

(7)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当地发生意外事件,导致全城范围内停水停电两天,给工程造成了损失。

【问题】

1.建设工程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包括哪些?

2.对于上述各事件能否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

请列表说明。

【考点】

工程索赔。

【要点分析】

考生要正确判断事件的责任归属。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包括:

(1)人工费;

(2)设备费;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

2.列表说明上述各事件应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项目(见表4—1):

表4-1各事件应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项目

可补偿内容

序号解读事件内容工期费用利润

1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2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3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4政府行为导致施工延误√

5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6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延误√√√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金融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本工程的工程师为林某。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施工单位认为应当提出索赔的事件,于是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林某递交了索赔报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

【问题】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哪些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4.经调查,该索赔事件增加了工程量,确认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

根据比例计算法确定工期索赔值。

试说明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哪些事件的索赔。

【考点】

索赔管理。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索赔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地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3)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4)诚实信用。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4.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

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

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背景材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蒙古接壤的二连浩特市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全部到位。

银行贷款预计在2007年7月30日到位。

2007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随后进入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纸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2007年提前竣工,遂决定于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从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为什么?

3.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

并说明理由。

【考点】

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

【要点分析】

《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五种情形。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

(1)不妥之处:

招标人于2007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

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条件。

(2)不妥之处:

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理由:

《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背景材料】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期间适逢“两会”期间。

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

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

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

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

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

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

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为:

340×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为:

6×6000=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

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的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

停工有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支付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的问题:

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报告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

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

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

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考点】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要点分析】

本案例的背景材料较多,考生在解答本案例的问题时,先看问题,带着问题去背景材料中找答案。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

其原因是:

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

其原因是:

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

其原因是:

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

5.4万元;

石材保管费:

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

3.6万元;

共计:

12.4万元。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

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

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

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

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

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

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

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考点】

工程变更。

【要点分析】

掌握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并区别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不同。

【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

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

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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