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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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

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

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6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79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通知》(瓦政发〔2016〕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的总要求,完成2017年依法关闭任务,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提档升级。

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采取自愿限期关闭;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关闭的,依法采取强制关闭措施。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

(二)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户)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关闭工作,确保关闭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全部关闭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

关闭是指拆除其养殖设备,使其不能继续从事养殖活动。

关闭后有养殖意愿的业主,可依法择地在禁养区外继续从事养殖活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户)必须全部拆除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和养殖设备。

到2017年12月31日没有完成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强制关闭。

对本方案下发之日后在禁养区内新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强制关闭并拆除,新建、扩建的部分不享受补偿。

四、补偿政策

参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闭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补偿内容

对完成养殖场(户)关闭的养殖业主的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养殖设备及部分畜禽处置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拆除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和养殖设备的,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只关闭不拆除的,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部分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评估金额给予补偿,保留部分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

养殖设备未拆除的,视为未关闭,不予补偿。

(二)主要项目补偿标准

1.圈舍补偿

圈舍类别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砖墙

青瓦、彩瓦

400

水泥瓦

35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300

空心砖墙

青瓦、彩瓦

350

水泥瓦

30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250

简易砖混墙

水泥瓦

30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250

钢结构墙

彩瓦

400

冷棚、拱棚

竹木结构1.7m以下

(含1.7m)

10

竹木结构1.7m以上

25

钢筋结构

35

注释:

砖墙:

以砖块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空心砖墙:

以水泥空心砖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简易砖混墙:

以砖块或石头简易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钢结构墙:

以钢制材料为主要承重构件。

对于上表之外条件较差的养殖场(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2.办公及辅助用房

房屋类别单位:

元/平方米

楼房

捣制房

瓦房

平房

其它

1200

1000

900

800

3.养殖设备

养殖场(户)现有的设备补偿标准区分拆除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

4.畜禽处置补偿

(1)养殖场(户)关闭之日未到540日龄的蛋鸡、未到450日龄的肉种鸡、处于正常繁殖能力的能繁母猪及种公猪按蛋鸡2元/羽、种鸡10元/羽、能繁母猪300元/头、种公猪500元/头的标准给予处置补偿。

肉种鸡、蛋鸡日龄数以进雏检疫证明或引种证明为准,补偿数以通知拆除之日清点存栏数为准。

能繁母猪和种公猪补偿数以实际存栏数为准,超过存栏猪数10%的以10%为准。

(2)牛、羊、肉鸡、育肥用猪等家畜禽和经济动物、专业从事蛋鸡鸡雏育成的存栏鸡雏、本方案下发之日后新补栏的肉种鸡、蛋鸡、能繁母猪、种公猪不享受补偿。

5.非法占地养殖依法强制拆除

养殖场(户)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非法占用林地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至今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

6.其他附属设施

与养殖无关的附属设施、居住用的民房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三)补偿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辖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告知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会同测绘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户)的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偿资金,形成评估报告。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养殖设备、补偿金额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附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主要领导与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进行关闭、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养殖场(户)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协议书;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协议书签订后,养殖场(户)可以自行关闭,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实地验收;对于未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5.养殖场(户)关闭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将关闭拆除情况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关闭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经市政府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1.成立瓦房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瓦房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发局、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水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农发局:

全面协调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拆除工作。

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组织中介机构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的养殖场(户)进行处罚和强制关闭。

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对禁养区内转产的养殖场(户)在立项和办理证件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市财政局:

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工作提供财力支持,协助市农发局确定测绘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确定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市林水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确定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是否非法占用林地及履行处罚决定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

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的养殖场(户)停止供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作为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乡级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意义和政策,并安排专人组织实施。

要落实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包保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领导要包保一个或多个禁养区养殖场(户),确保年底前完成关闭任务。

确定养殖场(户)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非法占用林地并履行处罚决定。

组织人力物力并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非法占用林地并未履行处罚决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拆除。

对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关闭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辖区内补偿资金总额的40%。

(二)坚持从严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普查核实和关闭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并要留有影像资料,严防弄虚做假;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事后管理,杜绝关闭后复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维护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成果,加强监督巡查,绝不允许已关闭的养殖场(户)以任何形式从事养殖活动。

在禁养区内不允许再新建、扩建养殖场。

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从重从严处罚。

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六、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瓦政发〔2017〕74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

 

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

头、只、平方米、万元

序号

场名

场址

法人

饲养品种

现存栏

存栏动物补偿金额

圈舍面积

补偿金额

辅助设施面积

补偿金额

养殖设备

补偿金额

补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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