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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内容

制定机关

主要表现形式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归纳表

序号

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备注

1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包括文字分析

2

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帐单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发票存根联

 

3

25

现金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

 

4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包括文字分析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

15年

原始凭证

 

记帐凭证

 

汇总凭证

 

总帐

 

明细帐

 

辅助帐簿

 

会计移交清册

 

银行结算帐户相关规定的比较

帐户种类

是否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是否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基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

×

专用存款帐户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临时存款帐户

个人银行帐户

 税收的分类

分类方式

类别

具体税种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征收管理

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按税收征收

权限和收入

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营业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按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

复合税

消费税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要素

具体内容

征税人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界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税法要素

具体内容

税率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税额的依据:

(1)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

(2)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起点数额。

计税依据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税率

分类

规定

税率

基本税率17%

(1)销售或进口货物,税法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

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3)图书、报纸和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征收率

(1)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

(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率为2%、3%、4%或6%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备注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发出的当天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中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申报机关

纳税申报时间

向国税局申报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以1、3、5、10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结清

向海关申报

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

判定标准

举例

征收对象

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所的企业

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

征税范围

基本税率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

25%

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

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

境内所得

20%(减按10%)

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财政拨款

国债利息收入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准予扣除的项目

  表3.10    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

内容与要点

基本范围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

(1)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人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3)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损失: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4)不得扣除的项目

  表3.11    不得扣除的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注释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指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指行政性罚款,不包括经营性罚款(如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赞助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人国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

实行分季预缴时,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应税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续表

  

发票的种类

  

预算管理的职权

 

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

各部门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牧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s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执行模式

适用范围

特点

优点

缺点

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权与使用权的高度分离,采购权的高度集中统一

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争取价格优势和优质服务、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分散采购

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会导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容易滋生腐败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当事人

特征和条件

权利

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7)其他合法权利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供应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

(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

(8)其他合法权利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5)其他法定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

(1)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

(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

(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政府采购方式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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