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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销售合同

上海居住证销售合同

  篇一:

上海市住房交易流程图

  上海市二手住房交易流程图

  (适用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

  一、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到房产经纪公司签署上海市“上房地产交易中心”下载打印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8份,贷款银行(若需贷款的)、公证处(外籍人士或特需的)、财政、税务、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经纪公司各1份,买卖双方各1份。

8份

  1、买方限购资格

  (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XX〕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据此,在上海购房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家庭

  

(1)、上海户口但无住房的家庭;

  

(2)、上海户口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

  (3)、非上海户口但能提供前2年内累计满1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或社会保险证明且在沪无住房的家庭(XX年7月21日之后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个人所得税税单均无效,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过户)

  注:

若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请勿前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上房地产”采用的是购房人承诺制,签署买卖合同前,须填报《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

即购房人必须认可政府“限购”新政,并保证诚信申报,若不诚信申报,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买方提交材料:

  上海户籍: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非上海户籍:

上海市居住证或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纳税或社保证明

  3、卖方提交材料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全部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卖方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买方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单

  1、卖方

  

(1)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印合税免征),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持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注:

须买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买方取得《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

  2、买方

  

(1)持《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财政”窗口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缴纳契税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证)

  (注:

须卖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证)

  三、买方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适用于买方单方)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四、买方房产税认定(仅适用于买方)及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

  1、购房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的流程

  购房人向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申请征免认定并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初核后,打印《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交付购房人。

  购房人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免费查询原有住房信息。

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购房人将书面查询结果交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并签发受理回执。

  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领取《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注:

  

(1)、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

  为配合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的施行,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屋状况查询窗口(简称区县查询窗口),购房人按规定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现在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房屋信息查询的情形:

  1、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的。

  2、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的。

  3、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的。

  4、房产税应税住房认定后,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增加,涉及纳税事项调整需要重新认定的。

  上述新购住房的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上备案日期为准。

  二、房屋信息查询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部门打印的《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简称《申请表》)

  2、《申请表》载明的所有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按照本告知第一条第四项申请查询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

  三、办理要求及其他事项:

  1、房屋信息查询应当由购房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同住人申请。

  2、委托家庭成员、同住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查询窗口提出复核申请。

  四、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五、因房产税查询房屋信息的,不向个人收取查询费用。

  六、区县查询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

30至11:

30,下午13:

00至16:

30(夏令时:

下午13:

30至16:

30)。

  五、买卖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1、买方

  持契税完税凭证,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以下费用

  

(1)

  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计)

  

(2)

  登记费(80元/套,80元/车位)

  (3)

  配图费(25元/张)

  (4)

  权证印花税5元/本

  2、卖方

  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过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天内办出房地产权证)

  1、买方双方共同提供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注:

由双方当场签署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1份

  2、卖方提供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3、买方提供文件

  

(1)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2)地籍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3)《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原件一份)

  (4)《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原件一份)

  备注:

为顺利办理过户,买卖双方方除持上述文件之外,须各自持有全部交易流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原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查。

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请拨打12366咨询.

  出售方应付税费

  篇二:

办理上海户口要求

  上海降低人才类居住证门槛大专生和高技能人才可申办人才类《居住证》

  人才类《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上海市就读。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上海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上海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东方9月9日消息: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的集聚效应,满足各类人才的落户需求,上海市人保局于8日出台《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引进人才的落户标准进行细化。

  同时降低申办人才类《居住证》门槛,首次明确将大专生和高技能人才纳入申办范畴,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至大专。

按照相关规定,持有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相关待遇。

根据昨日发布的《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2类104个专业列入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专科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5年有效。

  引进人才落户标准细化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重点机构的认定”、“行业专门人才的标准”、“特殊人才的评价机制”、“创业投资人才的标准”等重点问题进行细化:

  一是明确了“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见右表)。

  三是明确了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

  四是明确了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五是明确了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

人才类居住证申办门槛降低

  《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两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下同)的条件:

  一是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到大专。

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见右表)。

  二是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范畴,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紧缺急需的特殊专门人才,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截至目前,办理上海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已达到37万人。

  2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政策解读《通知》中所指的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金融办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通知》中所指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商务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通知》所指的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通知》所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包括新能源、民用航运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均可作为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3

  行业专门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一是具有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员、船长、试飞员、飞行员等航运专门人才,国医大师、名中医等传统医学人才以及经认定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二是暂时难以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文化艺术、农业技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认定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投资创业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根据《通知》的规定,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如何引进落户?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4

  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专科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表

  (23类104个专业)

  农业技术类:

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植物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水上运输类:

航海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检验、航道工程技术、船机制造与维修、船舶舾装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飞行技术、空中乘务、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特种车辆维修、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飞机制造技术、航空电子电气技术、飞机维修、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港口运输类: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化工技术类:

应用化工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高聚物生产技术、化纤生产技术、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炼油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化工设备维修技术、涂装防护工艺、化工设备与机械

  制药技术类:

生物制药技术

  电力技术类: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输变电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给排水工程技术

  5

  篇三:

上海市二手住房交易流程图

  上海市二手住房交易流程图

  (适用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

  一、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房地产”窗口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五份,财政、税务、交易中心各1份,买卖双方各1份

  5份

  1、买方限购资格

  (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XX〕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

  据此,在上海购房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家庭

  

(1)、上海户口但无住房的家庭;

  

(2)、上海户口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

  (3)、非上海户口但能提供前2年内累计满1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或社会保险证明且在沪无住房的家庭

  注:

若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请勿前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为“上房地产”采用的是购房人承诺制,签署买卖合同前,须填报《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

即购房人必须认可政府“限购”新政,并保证诚信申报,若不诚信申报,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买方提交材料:

  上海户籍: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非上海户籍: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纳税或社保证明

  3、卖方提交材料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全部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卖方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买方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单

  1、卖方

  

(1)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印合税免征),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持完税证明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注:

须买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买方取得《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

  2、买方

  

(1)持《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到房屋所在的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财政”窗口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税收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税。

  

(2)、缴纳契税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证)

  (注:

须卖方到场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证)

  三、买方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准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适用于买方单方)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四、买方房产税认定(仅适用于买方)及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1、购房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的流程

  购房人向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申请征免认定并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初核后,打印《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交付购房人。

  购房人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询表》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免费查询原有住房信息。

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购房人将书面查询结果交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并签发受理回执。

  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后,购房人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领取《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注:

  

(1)、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房屋状况查询告知单》

  为配合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工作的施行,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屋状况查询窗口(简称区县查询窗口),购房人按规定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查询窗口,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现在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房屋信息查询的情形:

  1、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的。

  2、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的。

  3、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房产税试点之日起新购住房,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的。

4、房产税应税住房认定后,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增加,涉及纳税事项调整需要重新认定的。

  上述新购住房的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上备案日期为准。

  二、房屋信息查询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部门打印的《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简称《申请表》)

  2、《申请表》载明的所有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按照本告知第一条第四项申请查询的,可不提供购房合同。

  三、办理要求及其他事项:

  1、房屋信息查询应当由购房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同住人申请。

2、委托家庭成员、同住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3、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查询窗口提出复核申请。

  四、自区县查询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领取查询结果。

  五、因房产税查询房屋信息的,不向个人收取查询费用。

  六、区县查询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

30至11:

30,下午13:

00至16:

30(夏令时:

下午13:

30至16:

30)。

  五、买卖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1、买方

  持契税完税凭证,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以下费用

  

(1)

  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计)

  

(2)

  登记费(80元/套,80元/车位)

  (3)

  配图费(25元/张)

  (4)

  权证印花税5元/本

  2、卖方

  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新购房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过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天内办出房地产权证)

  1、买方双方共同提供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记书(原件)注:

由双方当场签署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1份

  2、卖方提供文件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3、买方提供文件

  

(1)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2)地籍图(原件二份)*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由受让人缴纳。

  (3)《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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