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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学会章程

       江西省教育学会章程

(江西省教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5月14日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西省教育学会,英文名JiangxiEducationalAssociation.缩写JX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热衷于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志愿组成,并经江西省民间组织治理局注册记录,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标准。

坚持党的大体线路,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那么,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紧进行基础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为教育决策效劳,为教育实践效劳,为繁荣教育科学效劳,为推动本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进展效劳。

第四条 本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间组织治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会的居处:

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江西省教育厅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治理和监督本会分支机构,指导和和谐单位会员,组织个人会员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教育学术活动,举行各类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研讨活动、教育科普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要紧开展基础教育大体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教育科学实验,开展教育咨询效劳活动,为党政部门提供意见和决策参考;

(四)普及教育科学理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培训干部和教师;

(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功效的鉴定和评奖;

(六)编辑会刊和有关的教育报刊、书籍、简报及其它资料;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八)承担政府转移和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要紧由市、县(区)教育学会和学校组成;个人会员由研究能力较强,发表过有必然阻碍的论文、论著的教育科研单位和师范院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教育体会丰硕,有必然研究功效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有必然教育治理体会,并具有研究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领导及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单位、个人会员记录表;

(二)领导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江西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提供的优先效劳;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开展调查研究、教改实验和咨询活动,撰写学术论著、举行科普讲座;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为我省教育事业的进展献计献策;

(八)向本会反映情形,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是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峻违背本章程的行为,领导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要紧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的,也可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也可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领导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形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形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集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置其改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治理、利用原那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成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料治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同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同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领导事会表决通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事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归并等缘故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办理注销记录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记录治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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