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务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118048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7.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7财务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7财务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7财务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7财务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7财务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7财务管理制度.docx

《7财务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财务管理制度.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7财务管理制度.docx

7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BO-ZD-10-2016

抄送:

版本:

V01

总页数:

发出部门:

财务部

附件:

发布日期:

2016.6.28

主题词:

财务

发送范围:

公司各部门

文件类别:

编制人:

刘怀轩

责任人:

刘晓波、魏永才

审核:

李天项、杜悦

批准:

李博峰

文件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

版本

变更条款

变更内容

责任人

2016.06.28

V01

首版发行

魏永才

文件分发清单

分发部门/人

数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分发部门/人

数量

签收人

签收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公司财务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把加强财务管理与全面的科学管理相结合,努力寻找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总裁和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公司设置财务部办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财务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财务部负责人和专职会计人员。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职称;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一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一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贯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一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第一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由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人员再教育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从业工作水平。

第一十四条公司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奖励。

第一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一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一十七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一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一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商业及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电子数据及有关资料的储存位置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负责人交接,由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监交。

第二十三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查清后方可移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单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会计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记账,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中间价)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重要交易或事项。

第三十六条会计核算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第三十七条会计核算应及时反映,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本制度第十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已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的原始凭证是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资料。

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手续完备。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每月用计算机打印出记账凭证,并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相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并进行装订。

第四十六条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会计账簿。

出纳人员每日及时在系统现金管理平台逐笔录入资金收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账面余额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十条财务部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二条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应当保持一致性。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编写财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五十四条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财务部负责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财务报告的签署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编报。

第五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七条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时遵循如下原则:

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十八条内部控制原则。

实行钱账分管原则,对货币资金的审批、记录和收付职能进行分离,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九条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

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制订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和业务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十条实施内部稽核,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货币资金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十一条实施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每月进行银行对账,对账余额有差额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十二条实施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岗位轮换,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手续。

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十四条公司必须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金支取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日结,不准白条顶库;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支付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大额现金支出由公司负责人负责把控,财务负责人负告知义务。

第六十五条现金开支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劳务报酬、差旅费、福利费、其他零星支出。

(二)无银行结算条件的单位或城市居民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三)不足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第六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日记账,出纳必须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业务,还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八条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七十二条公司取得的一切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七十三条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从严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七十四条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审批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汇款的,经办会计人员和决定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个别事前无法确知金额的付款,借用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其余要素必须填制),注明用款限额。

审批人和出纳共同追踪支票按期结算。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当由出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存在差异的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对银行印鉴的保管除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印鉴管理制度外,银行印鉴必须遵循分开保管的原则,印鉴应分别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第六章资金往来的结算管理

第七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八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已到期的债权,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数额较大的,要组织专人催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处理,不及时催收和不报告造成损失的,要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十二条预付账款的管理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付货款应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预付账款的单位视同债务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必须事先了解对方公司经营信誉、财务状况。

财务部须做好日常清算工作,不断清理往来账,保证资金不被对方公司长期占用。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对各项债权进行分析,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于年末前,对上一年度已按单项认定法提取坏账准备的债权的催收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核销相应的债权,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公司对于已通过批准核销的债权,不意味放弃债权,应设立核销债权登记本,适时关注债务人的情况变化,尽量争取有所回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对于当年收回的以前年度已按单独测试提取坏账准备的债权,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当年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核销的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第七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八十五条筹资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

第八十六条公司的筹资活动由公司集中进行。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机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十七条公司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十八条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进行筹资活动。

第八十九条公司按照筹资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章实物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实物资产是指存货和固定资产。

存货包括: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建立适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领用、处置等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办理采购、收发及保管、销售、记录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

(一)采购部门负责请购与审批、签订合同、办理具体采购等事宜。

(二)销售部门负责订单签订与签章生效、签订合同、组织生产通知、协调交货日期、督促按时出货、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估、催收应收款等事宜。

(三)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保管资产、审核出库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出库入库的具体事宜。

(四)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销售业务进行记录;审核采购业务的各项单据并付款;督促销售部门催收货款;监督对实物资产的盘点。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实物资产的采购、收发、处置等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各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员不得越权审批。

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收发等业务,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