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水利强条培训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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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记录表
工程名称:
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单位名称:
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教育日期
教育部门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15年度监理7标监理部
教育者
受教育者
监理部成员、16~18标项目部成员
培训学时
教育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土石方工程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378—2007
1、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危石清理和排水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面加固。
2、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⑵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4、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377-2007
1、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⑴井口应设置防止建筑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⑵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混凝土工程----模板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
1、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2、人员进出滑模的通道应安全可靠。
3、所有滑模安装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滑模安装高度达到或超过2.0m时,对安装人员必须采取高空作业保护措施。
4、每滑升1~3m,应对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形状、位置及标高进行测量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记录表格见附录D)。
5、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周围应划出施工危险警戒区,警戒线至建(构)筑物外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m.警戒线应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戒标志,施工区出入口应设专人看守。
6、施工升降机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输人员的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同时,应设置两套互相独立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形成并联的保险。
极限开关也应设置两套。
7、滑模施工现场的场地和操作平台上应分别设置配电装置。
附着在操作平台上的垂直运输设备应有上下两套紧急断电装置。
总开关和集中控制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L≤2m,50%;跨度2~8m,75%;
跨度L>8m,100%。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
1、接缝灌浆应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的条件下进行。
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质量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2007
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被告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相关文件上签字。
2、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3、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2、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3、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4、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5、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记录人:
受教育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