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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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省经信委下达的统调发电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据此制定的发电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省经信委会同江苏能监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

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考核

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执行调度纪律情况考核;

2.无功电压调整考核;

3.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

4.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5.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

第六条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2.不执行调度指令;

3.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5.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7.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七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无功平衡情况和季节性负荷特性,按季度下达各发电企业母线的电压曲线,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八条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发电企业均应装设厂站端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并按要求投入闭环运行。

已投入AVC闭环运行机组所接母线(或单元制接线机组主变高压侧)运行电压满足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要求时,考核发电企业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

未安装AVC装置的发电企业,或虽已安装AVC装置但AVC闭环运行期间母线电压仍然出现超电压曲线运行的发电企业,则考核其220千伏与500千伏母线月电压合格率。

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由调度机构EMS在线测定(电压合格率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具体考核标准为:

1.99.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100%,每月考核2万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9.5%,每月考核6万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9%,每月考核10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8.5%,每月考核15万元。

第九条对于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110千伏并网发电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100%,每月考核2000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9.5%,每月考核6000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9%,每月考核1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置月闭环运行投入率)<98.5%,每月考核1.5万元。

第十条发电企业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相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的配置、选型等应能满足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电企业未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发现一项每次考核1万元:

1.当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相关通信通道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或运行年限超期时,并网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改造的;

2.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其运行状态的。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考核1万元:

1.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

2.通信设备、电源故障或站内光缆故障,造成发电企业与调度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

3.发电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对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未按要求执行江苏电网通信专业年度反措计划和反事故措施;

5.未按标准和规范要求配置通信设备(包括SDH设备、PCM、通信电源设备、配线设备等),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做好自动化设备的规范配置和运行维护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未按标准和规范要求配置自动化设备(包括远动设备、相量测量装置、时钟装置、调度数据网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设备、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等),每项设备考核2000元。

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规范要求,每项设备每月考核1万元;

2.未能按规范要求接入远动、相量测量、电量等自动化信息,且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每类信息每月考核5000元;

3.未能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自动化信息增改(包括遥测、遥信、遥控、遥调、相量测量等),每类信息每月考核1000元;

4.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每次考核2000元;

5.遥测数据上传异常(含不变化或偏差超过10%)、冗余设备(如远动设备、调度数据网设备、二次安全防护设备等)全停(含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4小时,冗余设备单台故障时间每超过72小时,非冗余设备(如相量测量装置、电量采集设备等)连续故障(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24小时,计考核一次,每次考核2000元;

6.厂站自动化设备检修以及厂站其它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工作,没有办理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手续擅自工作的,每次考核1万元;办理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手续但未得到开工许可自行工作的,每次考核5000元。

第三章发电机组运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发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2.机组调差能力考核;

3.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4.机组检修考核;

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

第十四条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

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

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

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

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

4.经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

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6.遇有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

各发电机组的日发电计划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基准,调度机构EMS每5分钟提供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机组发电负荷实绩(联合循环机组按整组考虑)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除外),当偏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全厂考虑,偏差标准为±5%)。

第十六条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2%时免于考核。

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至月度计划点数5%(含5%)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50元。

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

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3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

第十七条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实绩由调度机构EMS提供,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日计划电量由相对应的日计划发电负荷曲线累计而成,发电企业当天高峰、腰荷或低谷时段累计发电实绩与计划电量比较偏差超过±1%(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超过±1.5%)为偏离日计划发电量。

正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超发电量,负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为欠发电量。

分别累计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的超、欠发电量,超发和欠发电量以年度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的30%为单价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时段的划分:

高峰时段:

8:

00-12:

00、17:

00-21:

00;腰荷时段:

12:

00-17:

00、21:

00-次日0:

00;低谷时段:

0:

00-8:

00。

第十九条当机组处于AGC功能退出状态时,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第二十条机组调差能力考核:

发电机组基本调差能力以各发电企业申报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为依据,10万千瓦以上机组基本调差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5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1000元。

并网发电企业应加强对运行机组状况的了解和预判,随时做好接带最高或最低出力的准备。

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差能力,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事先已向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在造成省际联络线口子大幅偏差或被迫采取控制负荷措施等后果时,按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50%额定容量1万千瓦,每天增加考核1000元。

2.事先未向调度机构申报或虚假申报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按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50%额定容量1万千瓦,每天考核1万元。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发电企业原因除外)。

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

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

4.燃煤机组发生无煤停机的;

5.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

10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0小时/年;

60-66万千瓦燃煤机组180小时/年;

10-40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120小时/年;

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50小时/年;

循环流化床机组180小时/年;

燃气机组200小时/年;

抽水蓄能机组100小时/年。

第二十二条执行非计划停运考核的机组,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考核。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分为计次考核和计时考核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计次考核:

在一、二、四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4000元、腰荷时段2000元、低谷时段1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在三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8000元、腰荷4000元、低谷时段2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计时考核:

发电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机组停运时间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考核金额=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该机组额定容量×0.1×该机组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年度基数利用小时/8760。

得到批准的临检机组,临检总时间小于规定时间的,免于计时考核;临检总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超时部分减半考核。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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