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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

第二章——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是指按“扣税法”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二、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置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作用

①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②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③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

④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偷税行为。

第二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

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

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2.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3)兼营行为

定义:

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小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

第三节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税率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一般原则:

尽量减少税率档次原则要求:

1.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要求2.增值税中性税收效应的发挥

因此,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税率设计上通常只采用二三个档次,有的国家只采用单一税率。

我国增值税税的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

17%(适用基本税率的应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下述适用13%的货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

13%

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1)农业产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3)图书、报纸、杂志

(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4.零税率:

适用于出口货物

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率。

2.对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4%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仍按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我国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计税销售额: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说明:

1.计税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代垫款项等。

但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交叉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的合计。

4.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计算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①.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折扣销售:

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著名,可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销售折扣:

折扣额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

可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额。

③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按销售货物的全部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④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的计税,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不返还的押金视为含税销售额。

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1.销项税额:

指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

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的抵扣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几种特殊情况的税款抵扣办法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免税农业产品的购买价格×13%

(2)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清单,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能合并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项税额的抵扣。

3.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的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外购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应于该项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方可做进项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如果进口货物不同时缴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第四节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的减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业产品

2.销售和进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

3.销售和进口的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

二、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

增值税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的目的与适用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

我国增值税退税率调整的情况

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对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

17%、13%、11%、8%、5%五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以进定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按现行退税率予以退税。

2.“免、抵、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准予顶抵国内销售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不足以顶抵的部分予以退税。

3.不征不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由纳税人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第五节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

1.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受到货款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款发出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业务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为进口报关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销售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①按期缴纳。

分别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自期满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其余的在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②按次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次缴纳。

2.进口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自海关天法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

3.出口业务退税期限的确定: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按月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销售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1)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连同关税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适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对象:

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使用规定:

第一联:

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

购货方作付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

购货方作抵扣凭证;第四联:

销货方销售的原始凭证

3.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领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②不能准确提供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③私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2.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购买方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

2.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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