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布局与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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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布局与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现状

评价结果与建议

1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3.1.10条

厂区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现场核查与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和防火距离均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2

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

不宜穿越工厂厂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4.2.2条

原料及成品运输道路设在厂区外东侧和西侧,不穿越厂区。

符合要求。

3

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4.2.5条

厂区道路平坦。

符合要求。

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置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

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

2、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应便捷合理。

3、生产装置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1.4条

厂区总平面应功能分区布置,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置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

生产装置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符合要求。

5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置储罐的布置,宜集中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也可布置在毗邻主要服务对象的单独地段内,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2.7条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可满足防火、安全、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部分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布置在防爆区内,已采用防爆电器防护。

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置储罐的布置,集中布置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

符合要求。

6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4.3条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7.3.5条

架空电力线路不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和生产装置。

甲醇罐区5000m3和2000m3储罐之间有架空电源线和其他管线穿越,桥架立柱设在罐区内。

建议有条件时进行改造,穿越甲醇罐区架空电力线和其他管线设在罐区以外。

7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2、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

3、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宜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宜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6.2条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符合要求。

8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不宜少于2个。

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6.2条

厂区有3个出入口,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主要人流出入口设在城镇主干道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设在厂区东、西两侧各一处,靠近罐区、仓库,同时应与厂外公路连接方便。

符合要求。

9

煤堆场排雨水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水孔,孔间距宜为3~5m。

2、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挡煤墙的外侧3~5m处。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6.4.7条

煤场东、西两侧缺少挡煤墙,并占用西侧液氨储罐区消防通道。

建议煤场东、西两侧增加挡煤墙,并留出西侧液氨罐区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

10

储量大于15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7条

液氨罐区缺少环形消防通道。

建议有条件时,加宽北侧道路,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11

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2.8条

循环水冷却塔与变电站间距较远。

符合要求。

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2条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符合要求。

13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HG20571-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4条

锅炉房和造气炉属于明火设备,离气柜和储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符合要求。

14

生产、储存场所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必须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和第3.3.2条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和第3.3.2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15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

低压厂房、高压厂房、循环气压缩机厂房布置和厂房设计基本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1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25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符合要求。

17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26条

现场查看塔区平台、设备框架台设置有通往地面的梯子,留有疏散通道。

符合要求。

1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条

造气、压缩、尿素厂房均单独设置,承重结构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1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比值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3条

低压机厂房和高压机厂房采用轻质顶,大窗户;循环气压缩厂房敞开式,泄压比值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20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5条

低压机厂房和高压机厂房采用轻质顶,顶部平整。

符合要求。

21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6条

甲醇蒸气较空气重,合成和精馏场所露天布置,通风换气性好。

符合要求。

22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5条

甲醇中间罐区和产品罐区防火堤设置及罐间距离基本符合要求,但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封闭。

在甲醇罐区防火堤雨水排水管出口处应加设阀门。

23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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