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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

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

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

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3。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

4。

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

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资顾问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客户服务工作

1.在合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适当性的投资建议服务,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以报告会、沙龙等形式展开投资者教育活动,就投资者基本知识普及、投资技巧、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方面对客户进行专业的培训;

3.促成客户签署基于佣金的“玖天财富”签约服务协议,或者促成客户签署基于费用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二、培训工作

1。

参加营业部晨会或夕会,向营业部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员工就市场资讯、市场走势、行业发展和上市公司动态等内容进行讲解和分析,并提供近期的投资策略;

2.参加营业部新人培训、知识培训等工作,对营业部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员工就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等内容进行专业培训.

三、研究工作

1。

学习研究公司研究部、投资顾问部及同业券商的研究报告,通过各种渠道实时掌握各种市场资讯、个股信息和行业动态;

2。

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

四、公司或营业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投资顾问的行为准则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重视客户利益,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损害客户利益;在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同时,公司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

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严禁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二)违规移交或不善保管有关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以及业务推广、服务留痕、回访记录、投诉处理、合规检查记录等资料,并造成遗失和损毁;

(三)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众推荐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或者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走势进行预测.

(四)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五)未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六)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未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七)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机构执业.

(九)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十)隐瞒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

(十一)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1.使用安全、保本、无风险、黑马推荐等夸大、诱导性用语,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2。

对投资顾问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和误导性陈述等内容;

3.利用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对本公司及人员投资顾问业绩的评价进行广告宣传;

4。

以免费服务、免费产品等方式进行客户招揽,除非该项服务或者产品可以在任何时候无偿提供;

5.在没有说明相关工具或产品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的情形下,声称软件、图表、设备等工具或产品可以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确定买卖时机.

6.通过公众媒体发布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中含有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防范通过媒体营销等不规范行为;

7。

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十二)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出现利益输送等以下违规行为.

1。

泄露客户资料;

2.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3.为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4。

为获取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5。

为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十三)禁止投资顾问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1。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

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经纪管理总部、投资顾问部及各营业部负责投资顾问人员培训,不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各营业部可在公司经纪管理总部的指导下组织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广及客户签约活动。

活动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第十四条各营业部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各证券营业部拟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和时间安排的相关说明,以及营业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向经纪管理总部及活动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顾问人员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预期收益等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录了解过程。

第十九条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揭示服务产品特点及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由公司统一制定,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客户在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营业部在收到终止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营业部在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在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与客户协商收取适当费用。

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流程需遵循公司统一规定,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人员不允许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签约审批流程如下:

(一)T日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并上报。

(二)客户服务部初审,审查内容如下:

客户签约佣金率符合规定;客户与公司无纠纷。

无理由不得迟于T+2日完成初审.

(三)投资顾问部复审,审查内容如下:

投资顾问资质,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无理由不得迟于T+4日完成复审。

(四)T+5日生成协议编号,协议存档,证券营业部告知客户.客户服务部负责督导。

第六章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提供

第二十四条参与投资顾问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投资顾问及相关支持人员.

第二十五条投资顾问相关支持人员需要具有一般从业资格,可以从事投资顾问产品和建议的传导,但不可以独立发表投资顾问意见和建议,不能独立签约。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说明投资建议的合理依据。

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基于合理的基础,客观、公正、完整、准确地利用有关信息及资料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从而误导客户;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采取可留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进行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3。

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三十三条通过面对面、电话、短信、邮件、投资报告会、视频、电话会议、沙龙、专家交流、投资建议书、上市公司调研等方式开展投资顾问工作,需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顾问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

第六章客户回访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是指公司采用电话、信函、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对已经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或有后续服务请求的投资者进行的通知、确认及告知过程。

第三十五条依据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规定,经纪管理总部呼叫中心统一对签约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包括:

签约后首次回访和后续专项回访.回访记录统一保存,如发生回访不规范情况,证券营业部需及时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经纪管理总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首次回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认客户本人亲自审阅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文本,并知晓协议中各条款内容,充分理解签约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享受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核实由客户本人在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后续专项回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诺投资收益、向客户虚假陈述导致客户损失、违规提供资讯、传播虚假片面信息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以确保证券投资顾问在执业行为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依据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客户对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服务进行投诉时,根据投诉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证券营业部、经管总部、公司领导逐级处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的职级按照《分支机构人员职务职级管理暂行规定》的入级条件进行升降级调动.

第四十条证券投资顾问的考核由所在营业部进行,考核结果与服务增值奖的发放挂钩。

服务增值奖的计提与发放参见《服务增值奖实施方案》。

第八章合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本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制定本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公司运行监管部、客户服务部、投资顾问部分别负责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流程、投资顾问人员和投资顾问产品的合规风险控制工作,通过定期业务检查、客户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风险问题;公司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对投资顾问业务履行合规监督职能,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合规检查范围。

第四十二条投资顾问人员开展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流程规范、工作职责和业务模板等规定.

第四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开展业务应进行各环节留痕,包括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的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十四条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五条投资顾问业务与自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相对独立,人员、场所、设施与其他部门分开,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在其他部门兼职.

第四十六条公司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六个月内不得被安排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投资顾问业务。

第四十七条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投资顾问建议的不同,分别制定审核流程;

(二)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绩效评估,检查服务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证券投资顾问对服务客户的资产组合进行账户跟踪服务,结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做出风险提示等。

第四十八条投资顾问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研究成果用于个人谋利。

第四十九条投资顾问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2。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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