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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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1
城乡规划管理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一)、科学发展观
本质核心-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本要求-统筹兼顾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
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建设
(三)、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四)、节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
城市规划建设标准
太阳能利用、新材料、新技术
(五)、土地管理
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指标
立体绿化、地下空间利用
对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控和规范管理
划拨用地的开发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
规划督察员制度
意义、思路、督察员职责
(七)、住房建设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90平方米以下占70%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建设规划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限价商品房
二、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识
公共行政的主体
一般认为是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对象)
公共事务-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
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
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服务职能
中国的行政体制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
行政权力
概念:
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法规,依法实施公共事务管理,解决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与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
包括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权
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二)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内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
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做的有权威的分配。
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
公共政策问题的基本条件
社会客观现象
大多数人有察觉并受其影响
利益与价值观念的冲突
团体的活动与力量
政府的必要行动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
(三)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
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管理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保障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法律法规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技术规范和标准
方针政策
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
建设部的规划管理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部门规章的制定;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许可;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管理;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省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
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
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管理;
具体负责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省级以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规划审批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
规划核实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规划监督
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
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
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
提供规划查询服务
接受举报
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政府)
规划审批(省授权)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实施
组织实施规划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
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城乡规划原则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先规划后建设
环保节能,保护耕地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
公共安全、防灾减灾
《城乡规划法》
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
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镇总体规划内容
主要内容: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
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城镇总体规划报批
直辖市:
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府报省级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
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人大审议、公众意见及修改和采纳情况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部门审查
乡、村庄规划内容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的修改
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
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相关规划的关系
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依据
城乡规划的各项原则
依法制定和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
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具备条件:
有法人资格;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与标准
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
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集约发展、保护特色
法制、程序、协调、公开、科学
实施管理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
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与政策
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技术标准和规范
方法
行政的方法
法制的方法
科学技术的方法
社会监管的方法
经济的方法
规划区的概念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新区建设与旧区改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空间资源管制
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十六条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其他需要的条件
选址管理的任务和审查内容
目的和任务
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协调项目选址中的矛盾,促进前期工作的开展;
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建设项目与相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协调
建设项目对周边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和其他前置要求
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备案的文件;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提供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
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提供地质环境安全评价及其批准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选址论证报告;
标识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已有选址意向的,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规划部门应当明确编制和审查要求;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程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将土地利用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依法调整、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划拨用地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必要时应当现场踏勘,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围、面积和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和面积等。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出让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和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受让者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
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临时用地,不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不应占用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到期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清理场地并复原后归还用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任务
指导、协调并保证各类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
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
建筑工程;
城乡道路、公路、轨道交通、河道、桥涵、泵站、水闸、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停车场;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建筑大修或者外立面装修工程;
城市雕塑、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或者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方可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材料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时应一并提供。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适用范围
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管理要求
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
不得侵占城乡规划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临时建设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程序,简化办理。
临时建设的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到期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因抢险救灾及其他事关公共安全的紧急需要等突发情况下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临时建设,应在事由消除后拆除。
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应当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主管部门的拆除通知后,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管理任务
引导和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按规划进行;
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乡村发展水平;
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序进行。
适用范围
乡、村庄规划区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按规定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批准。
法律授权
第二十四条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