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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文章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现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修订)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实践,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第一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和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3、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二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不断巩固和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

1、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动摇,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3、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着眼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坚持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

4、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要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客观报道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推动事件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1、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2、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

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3、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

4、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学习意识,养成学习习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成为专家型新闻工作者;

2、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3、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4、尊重新闻同行,反对不正当竞争。

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益,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反对抄袭和剽窃行为;

5、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坚持改革创新。

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1、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

2、认真研究传播艺术,利用现代传播手段,采用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3、善于利用新载体、新技术收集信息、发布新闻,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

第六条遵纪守法。

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1、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2、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3、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4、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5、涉外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对外政策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

1、在国际交往中维护祖国尊严和国家利益,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形象;

2、积极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华文化的了解;

3、尊重各国主权、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文化多样性,报道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优秀民族文化;

4、积极参加有组织开展的与各国媒体和国际(区域)新闻组织的交流合作,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多做工作。

附则对本《准则》,中国记协各级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全国新闻工作者要自觉执行;各级各专业记协要积极宣传和推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1997版与2009版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比较

来源:

中国记协网

    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信念的总称。

它具体体现为某些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并以道德信条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可以说是"融合新闻职业理念和道德规范的话语",它不仅包括"新闻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还包括"新闻职业的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多个具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性质的文件,例如1981年由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共同拟制并颁布的《记者守则(试行草案)》,1991年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文简称中国记协)制定、通过并公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3年由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定的《"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等。

    2009年11月,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文试将本次修改后的版本与1997年版的《准则》相比较,从制定思路、文本形式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考察两者异同,力图从中发现我国新闻事业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的思路。

    一、两个准则出台的背景及使用情况

    1997年版《准则》是在1991年版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的。

自1987年的新闻体制改革以来,媒体获得了较大的话语空间和监督权,但是国家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的建设未跟上新闻发展的脚步。

从1995年的新闻职业道德的相关调查可知,在相关法条和自律机制缺失的条件下,新闻腐败--有偿新闻、封口费等现象比较严重,新闻从业者在公众心中有很多的负面印象。

1995年6月的《新闻职业道德现状调查》显示:

尽管新闻从业者认为半数左右的从业者未参与"有偿新闻",但公众认为"有偿新闻"现象普遍存在。

大部分新闻从业者都或多或少地参与过"有偿新闻"活动,采访对象的馈赠已成为新闻从业者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有32.78%的调查对象认为"大部分"新闻从业人员搞"有偿新闻",有52.95%的调查对象"偶尔听说过或经历过"使用采用付费方式达到发表新闻的目的事情。

调查还显示,"尽管新闻从业者对目前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情况的了解程度高于公众,而对开展新闻职业道德的必要性认识程度则低于公众"。

而且虽然"半数以上的从业者读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对近期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效果评价一般"。

总之,现实亟需一份能够有较强约束力的职业准则。

    而之后2009年版《准则》修改的背景也与此相似。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部分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商业化程度提高,新闻传播从宣传本位逐渐向受众本位转变,在追逐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媒体一味迎合受众的口味导致新闻"媚俗化",并产生了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甚至广告和新闻不分的失格现象。

例如,2003年9月,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

其次,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秘密采访等新形式的有潜在新闻侵权危险的方式开始被更多媒体所利用。

除此之外,网络民意的发展和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对媒体的专业性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使其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

它的实时性使得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新闻的发生;传受合一使得而任何人都能够成为信息的采集者和传播者,提高了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它爆炸性的信息量和交互性使得网民能够不断讨论、发表意见,使得类同的观点和情绪旋涡式地聚合从而产生了巨大舆论力量。

2008年对于中国新闻媒体来说意义非凡,在北京奥运会、汶川抗震救灾、金融危机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在互联网媒体的作用下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

如何向公众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公正客观地向受众还原真相,如何以信息公开透明来改变国外媒体对中国偏见,如何形式监督权的同时保护新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何正确地引导网络汹涌的舆情,都是对中国新闻媒体专业性的考验。

总之,互联网的运用使得公众更强调言论自由和对公共事件的参与,但对于逐渐向受众本位的传播原则转型的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在满足受众对内容的需求的同时担负起新闻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促使2009版的《准则》需要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提高实践性和专业性。

    二、新旧版本在内容制定上的区别

    首先,2009年版《准则》的在指导思想上,将十六大所提出新闻宣传的新观点、新理论写入了《准则》,增加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内容。

其次,在基本原则方面,新版将1997年版的六大方面改为目前的七条二十八项,新的七条原则不仅原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个方面加以细化,而且增加了"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同时,2009年的修改把1997年版中"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的要求改为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把"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从1997年版中的第四条上调到第三条。

再次,在具体的条款中,新版与旧版相比对传播原理和技术的运用、禁止有偿新闻、保持新闻来源正当性等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

例如,第五条第一款:

"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

"

    整体来说,与1997年版相比,新版《准则》有这样几个特点比较明显:

    

(一)明确媒体的社会责任。

在西方新闻史上,曾一度因为缺少有效的职业道德自律机制使得媒体以维护公共利益、新闻自由的名义滥用权利而随意践踏新闻当事人的隐私。

西方新闻学者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媒体在维护其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公民负责,进而提出"新闻自律"的要求。

1997年版《准则》较多地规定了新闻媒体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响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并且"淡化或漠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力和利益,如模糊新闻媒体、公众利益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益之间的协调等"。

这样只有形式化的政治责任而没有明晰的社会责任,媒体就会出现在追逐市场和利润时丧失职业伦理道德的现象。

    因此,新版《准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具体明细的修订。

首先,强调保护公众隐私。

例如,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1997年版的准则未对保护"采访报道对象"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媒体频频出现以隐形采访的名义偷拍偷录或者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日记的侵权行为。

本次修改改变了原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中采访权的界限和隐私权保护对象模糊的现状,对媒体应该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采访权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指导。

其次,抵制有偿新闻。

2009年《准则》明确提出抵制"有偿新闻"的内容,并将相关条款从1997年版的第五方面提前到第四条。

再次,新版《准则》强调真实、规范的新闻来源。

1997年版《准则》规定: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但对于什么是"捏造"、"歪曲",怎样"防止主观性、片面性"都未做解释,使得这项规定在实践中成为空谈。

2009年版《准则》从获取新闻素材、采访、核实信息来源等多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规范。

    

(二)强调新闻专业话语色彩。

新版的《准则》首次提出对传播学理论和新闻理论的运用,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

"此外,新版准则还强调对"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

"传播对象"、"议题设置"、"舆论引导"等来自传播学理论的专业术语的运用都体现出《准则》修改后更具有鲜明的职业色彩。

其次,新版准则删减了部分口号化和行政命令式的政治原则。

相比之下1997年版的《准则》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属性的要求多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比较见表一),而且政治性的要求由于内容空泛而缺乏实践中切实可行的标准。

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西方新闻传播理论的传入使得我国新闻专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加强。

新版的《准则》强调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实质上是对新闻从业者的素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新闻专业主义发展的响应。

表一:

两版《准则》相关词频比较

 

社会主义

舆论

政治

路线、方针、政策

不得

1997年版《准则》词频

13

13

10

5

4

14

2009年版《准则》词频

3

6

7

3

1

1

    (三)从原则向规则细化,提升可操作性。

"根据职业伦理学者贝里斯的研究表明,职业道德规范的义务可以被分成三类;一是规定品德的准则;二是表示责任的原则;三是表示职责的规则。

准则是职业人员的品德特征,原则是总体的责任,规则是具体的职责。

前两者规定职业人员的品德特征和行为要求,并不明确指出所要求的行为,而规则必须指定特别的行为。

"1997年的《准则》停留在职业道德原则的层面--仅提出新闻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指导其在实践中的做法,留给新闻从业者判断与选择的空间,但是也造成上文所提到的规范模糊使新闻失格行为突出的现象。

1997年版与2009年版准则内容对比如表二:

    表二:

两版准则内容比较

新闻原则

1997年版《准则》

2009年版《准则》

正确的舆论引导

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造成……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

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要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客观报道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推动事件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新闻真实性、客观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

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新闻的独立、公正

坚持廉洁自律,提倡勤俭作风,记者不得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

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新闻的社会责任

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从表一可得,新版《准则》对新闻原则以具体的规范条文加以细化,并且减少了政治口号式的内容,使得新闻职业规范能够解决由于原则的空泛、界限的模糊以致法不责众和无法责众的尴尬局面,在新闻工作中有了较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三、发现及总结

    从以上对比情况可以看出,2009版《准则》在指导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有一定改进。

这使得准则本身也具有了比较强的指导意义,包括:

(一)将十六大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新观点、新理念与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相融合,使新闻工作者能够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应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

(二)媒体在坚持政治原则之外,也要积极发挥党的喉舌的作用,媒体肩负着社会责任,具有舆论监督、引导的权利,同时承担着恪守新闻真实、公正、客观、独立等基本原则、维护公众的基本权利的义务。

(三)新闻媒体应当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地认识和运用新闻传播理念与规律。

然而,由于《准则》的颁布主体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而它的修订未摆脱官方文件的模式,比如《准则》的修改稿主要由记协内部人员制定,而接下来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公众等各方面的商讨的空间不足、参与也不够广泛。

    总之,从本次修改可以看出,新版的《准则》将对新闻从业者具有更有效的说服力和约束力,能够在实践中起指导作用、被更好地履行。

同时,对社会责任的强调为解决有偿新闻等严重、普遍的新闻腐败现象指明解决的道路。

但是,《准则》的官方色彩和形式化问题依然存在,它能否最大化地发挥效用,能够多大程度地被新闻工作者和公众所认可,是需要实践的考验的。

(营政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7级)

评09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2010年01月14日

来源:

《中国记者》杂志 作者:

阚敬侠

一、新版《准则》更加突出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宪法方向

  新旧版《准则》始终在第一条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有人认为这是无意义的政治口号。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本来就是人民权利的政治宣言书,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规定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客观上就要求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第一,新版《准则》前言中增加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句话。

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的全新执政理念,标志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的根本方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建设全民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新闻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按照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基本原则,关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新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代内涵。

新版《准则》第六条吸收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第三部分内容,新增了第三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体现了新闻工作者服务人民的高度自觉性。

  第二,比较旧版“为人民服务是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这一提法,新版《准则》使用了更具时代感、针对性更强的语汇“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

”“三个统一”源于李长春同志在2008年中国记者节颁奖报告会上的讲话。

强调“三个统一”,是由于现实中某些党政干部和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不恰当地对立起来。

例如某位官员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

”新版《准则》强调“三个统一”,就是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每一个具体的采访报道中把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落到实处,避免被虚化、淡化。

  第三,新版《准则》第一条第一款增加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源于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可以说,这四项权利,是新时期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化。

  第四,新版《准则》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新增第二款“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在深入中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这是针对目前有些新闻工作者脱离人民群众、对群众感情淡漠的现象所提出的新要求,更加深入地体现了我国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目的。

2009年,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点是推动记者深入基层,目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二、新版《准则》秉承文化体制改革的一贯精神,强调改革创新

  新版《准则》新增了第五条“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反映了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文件,即《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二篇第三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6年3月14日通过)、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9月26日)。

其他还有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2003年12月31日)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25日)等。

  根据以上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新版《准则》第五条强调“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

”例如,根据当代新闻传播领域分众化传播、国际传播的新趋势,新版《准则》相应地规定“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第一款),针对目前部分主流媒体新闻报道吸引力下降的现状,要求“采用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第二款),针对当代新闻媒体的传播技术、方法和手段,强调新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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