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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自动化联锁管理制度

仪表自动化联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自动化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控制和优化工艺条件,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管理。

2.2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

2.3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

3、具体要求

3.1系统点检制度

(1)仪表设备管理科室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根据系统的配置情况,制定系统点检标准,并设计相应的点检表格。

(2)系统点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b.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的投用情况和完好状况。

c.各机柜的风扇(包括内部风扇)运转状况。

d.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

(3)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并定期回收,妥善保管。

3.2系统周检制度

(1)仪表设备管理科室(仪表保运单位)应根据设备保养手册的规定,制定周检项目、内容和合理的周期,并做好DCS(PLC)系统周检记录。

(2)系统周检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确认冗余系统的功能和切换动作是否准确可靠。

b.清洗过滤网。

c.清洗CRT。

d.检查风扇及风扇的保护网。

e.定期清洗打印机。

f.清洗机房内设备的表面灰尘。

g.系统中的电池按期更换。

h.定期对运动机件加润滑油。

i.检查供电及接地系统,确保符合要求。

(3)系统周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刻组织人员处理解决。

3.3系统硬件管理

(1)仪表设备管理科室(仪表保运队伍)应有专人负责保养,按规定进行点检、周检和维护。

(2)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内容应名细到主要插件板,并作好历次设备、卡件变更记录。

(3)系统硬件的各种资料要妥善保管,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

(4)在线运行设备检修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做好防范措施。

3.4系统软件管理

(1)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在金属柜内;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

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2)系统软件无特殊情况严禁修改;确需修改时,要严格按照申请、论证手续,主管经理签发后实施。

(3)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

按工艺要求确需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并由生产管理科室、工艺车间和仪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软件各种文本修改后,必须对其他有关资料和备份盘作相应的修改。

(5)由通用计算机、工业控制微机组成的控制、数据采集等系统,应执行专机专用,严禁任何人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以防病毒对系统的侵袭。

(6)工艺参数、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办理联锁工作票后方可进行改动。

(7)对重大系统改动时,要按软件开发程序进行,即建立命题,制定方案、组态调试、模拟试验、小样试运行、组态鉴定等过程。

通过技术鉴定的软件,要做好文件登记并复制软盘,妥善保存。

3.5机房管理

(1)机房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工作场所和核心部位,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签发严禁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2)机房内应清洁无尘并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温度18-24℃变化率<3℃/hr

湿度40-60%变化率<6%/hr

(3)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饮料、机柜上下不得堆放杂物。

(4)机房必须经常清扫,及时补充新鲜空气。

(5)机房内的消防设施要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

(6)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措施,以防鼠害。

(7)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3.6系统电源管理

(1)系统供电及接地系统必须符合标准,UPS电源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不得接用其他任何负载。

(2)机房、操作室的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空调机用电及其他临时性用电一律不得接入计算机电源系统。

(3)控制室的各项管理由生产车间负责。

3.7控制系统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

(1)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由仪表设备管理科室(仪表保运单位)负责,应明确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的内容、范围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2)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3)系统大检修工作应与装置大检修同步进行,根据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配置制定出相应的大检修表格。

(4)系统的大检修

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

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

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8-2004)要求进行。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各类接地系统,电缆连接情况检查,不同接地极之间的绝缘状况检查;接地电阻阻值检查。

b.清除设备内部,尤其是插板上的灰尘。

c.全部风扇的清洗。

d.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测试及调整。

e.设备进行离线诊断。

f.冗余系统切换动作检查。

g.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拷贝机等)清洗和检查。

h.模拟量I/0、数字量I/O逐点校验。

i.全部软件诊断。

j.检查并根据需要修改应用软件。

3.8系统大检修应达到的标准

(1)停机检修后的全部硬件设备的功能及技术性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通过诊断程序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2)检修或重新组态后,对系统基本功能进行调试,使其符合相应技术要求和设计指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工作正常。

(3)冗余设备及部件达到良好的备用状态。

(4)检修记录完整、准确。

3.9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1)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2)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

(3)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3.10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完好标准。

(1)过程控制计算机的使用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a.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各硬件设备的功能达到相应产品的技术要求。

b.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显示画面、打印、制表、键盘输入、状态指示等)工作正常。

c,冗余设备及部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系统利用率达到99.9%以上。

(2)过程控制计算机检修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a.停机检修后的设备,必须通过诊断程序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b.检修或重新组态后必须对系统基本功能进行调试,使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指标。

(3)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安装、维护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a.计算机系统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布线整齐、安装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技术指标要求。

b.外部环境(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亮度、电源、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系统、防干扰、抗振动)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c.各种设备外观整洁,铭牌清晰,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和变形。

d.打印字迹清晰,颜色分明,打印纸符合要求。

e.机柜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4)有单独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完整,记载明细,重要的软件资料和载体存档保管,资料和载体包括:

a.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载体(磁盘、磁带、纸带、卡片等)。

b.系统应用软件的全部设计资料。

c.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d.系统配置及接线图。

e.检修、调试、运行点检记录。

f.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4.1联锁管理职责

(1)公司维修科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科室。

负责管理制度、相应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2)维修科长或仪表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部门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维修科及仪表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联锁系统的管理细则,并负责联锁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停用联锁系统的整改或更新改造方案并实施。

(4)仪表科室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摘除、恢复的执行。

4.2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

(1)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公司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

(2)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按照《联锁工作票管理规定》办理联锁工作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联锁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仪表人员(保运人员)事先必须研究联锁系统图纸,确定工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执行,操作过程中有监护人员,以防误操作,处理后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

动作实施后及时做好变更记录,要在相应的资料、图纸上标注。

联锁工作票应报公司维修科备案。

(3)联锁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4)对新增的联锁系统,维修科应向仪表车间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全套图纸资料。

(5)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解除或改为手动操作。

(6)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设定值。

(7)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仪表工处理联锁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到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由操作工进行操作。

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8)现场关键联锁仪表应配有联锁警示标识。

(9)工艺操作工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

(10)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系统,在落实防范措施,办理联锁工作票后,公司应由维修科组织相关专业于每年一月份召开确认会议,提出整改计划和责任人,经公司领导签发并留挡后,报维修科。

4.3联锁系统的维护与检修。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7-2004)要求进行。

(1)各车间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

(2)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避免在管理和维护检修方面出现死角。

(3)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一定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4)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等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

(5)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应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6)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技术文件,明确规定联锁系统中所用器件、仪表、设备的使用周期或年限,并定期更换。

(7)联锁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经主管领导签发后实施。

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漏项。

(8)联锁系统中所有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执行器都应在停车大修时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校验或标定。

对于达不到装置运行周期要求而又必须进行检修的仪表和元器件,应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使之脱离联锁系统后进行。

(9)联锁系统经过检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系统联校,重要的联锁系统在联校时还应由有关的机械、电气、工艺专业人员共同检查和确认,并经动作试验至少两次合格后填写《联锁系统开车联校确认单》,方可投入使用。

(10)对备用设备及辅助油泵等自启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试验:

如工艺不容许进行试验的,应由仪表专业人员作模拟实验,并由工艺、电气人员参加确认。

(11)对有安全措施的联锁系统,在系统联校动作正常的情况下,还应检查系统在突然中断供电、供风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工艺过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

(12)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维修科及仪表车间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5.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仪表车间必须与安全科、维修科一起对报警仪安装工程进行验收。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D50493-200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科室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科室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5.2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5.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报警器的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为100%,并列入安全科考核范围,维修科组织考核评比工作。

(2)报警器专业管理以维修科为主,安全、技术等科室共同负责。

已安装的报警器一律要在维修科及仪表车间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帐》上登记,并详细记载变更情况。

(3)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5)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6个月应校验一次,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校验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

校验工作可根据公司情况自己做,校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校验,检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负责。

(6)工艺运行人员在使用、操作报警仪之前,必须接受仪表设备厂家或仪表技术员的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

5.4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

5.5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科室签发、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科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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