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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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oc

故县水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水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统一评价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故县水电厂水电厂所属设备均应纳入本管理办法。

3.组织职责

3.1检修分场主任职责

3.1.1审定本分场各班组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各班组做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3.1.2每日上班须审阅设备缺陷记录本;

3.1.3组织消除本分场管辖的设备缺陷,并督促本分场缺陷记录中未处理缺陷的登记及消除,同时将需要设备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及时通知;

3.1.4做好缺陷的统计查询工作。

定期召开缺陷分析会,做好记录,每半年呈报一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总结。

3.2检修分场班长职责

3.2.1制定并贯彻本班所管辖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制度,做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

3.2.2每日上班检查设备缺陷记录;

3.2.3及时组织本班人员消除设备缺陷,对未处理或需停电处理的缺陷做好记录;

3.2.4对于职责范围内的缺陷,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场;

3.2.5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况。

主设备计划停电之前,了解设备遗留缺陷;主设备停电后,及时组织设备消缺,并根据设备状况及停电时间对主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3.2.6做好本班成员职责及设备划分工作。

督促班员全过程参与大修、改造项目;参与以上项目的验收工作;

3.2.7合理安排、组织每日的缺陷处理工作。

做好所管辖设备缺陷处理的统计,定期召开缺陷处理分析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3.2.8督促本班人员的业务学习;

3.2.9协助维护分场主任做好设备维护、检修工作;

3.2.10工作中发现设备有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时,应及时向有关项目责任人提出,并汇报分场。

3.3运行分场主任(专工)职责

3.3.1督促检查运行值班人员,搞好设备巡回检查工作;

3.3.2每周两次审阅设备缺陷管理记录;

3.3.3每月24日前提出重复缺陷、频发缺陷分析报告;

3.3.4做好设备缺陷的分类统计工作。

定期召开缺陷分析会,做好记录,每半年呈报一次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总结。

3.4运行人员职责

3.4.1运行值长:

是本厂发电生产的现场指挥员,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及时联系检修分场组织抢修,并及时汇报主管生产副厂长;

3.4.2运行班长:

负责审查、校核值班员所填写缺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根据缺陷性质分类登记缺陷,负责将缺陷通知检修班长或值班人员;

3.4.3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提高巡回检查质量,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运行异常;

3.4.4运行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对于巡回检查、操作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做好详细记录,以便维护、检修人员分析缺陷类别,协助维护、检修人员做好设备缺陷处理工作;

3.4.5对于检修交代待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当设备有停运机会时应及时将停运时间、期限通知检修分场,并做好记录,以利于缺陷的消除;

3.4.6对于主设备的计划停运,运行分场应提前将停运时间、期限通知检修分场(并做好记录),以利于遗留缺陷的消除。

4.设备缺陷管理

4.1设备缺陷分类、记录及处理规定

4.1.1 重大设备缺陷(第一类缺陷):

严重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需将运行中的主设备在24小时内停电处理的缺陷为重大设备缺陷。

在做好缺陷记录的同时,由值长下令抢修处理,消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设备事故不在此范围;

4.1.2一般缺陷(第二类缺陷):

重大设备缺陷之外的其它缺陷为一般缺陷。

不需将设备停电即可处理的一般缺陷,应当天安排处理,三天内处理完毕。

需将设备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班长应根据缺陷情况,当天在缺陷管理本上注明“须停电处理”、“待停电处理”交待。

运行当班人员应在运行方式允许之后及时联系检修分场,并配合做好消缺工作;

4.1.3对于厂用电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出现的一般缺陷(第三类缺陷),由于运行方式等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停电的,应由运行当班班长向技术科专工讲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在运行方式允许之后及时联系检修分场,并配合做好消缺工作;

4.1.4缺陷的记录:

运行人员对设备所发生的缺陷需经当班班长鉴定核实以后方可记录,记录应准确。

对于“漏水、漏油”现象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对于因长时间运行引起的轻微渗油、油污较严重现象,运行人员应记缺陷,检修、维护人员应定期维护、清擦;

4.1.5遗留缺陷处理后,检修分场应及时在缺陷记录中进行注销。

每个季度总结一次遗留缺陷。

4.2设备缺陷处理与验收

4.2.1新更换的备品备件安装前必须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4.2.2压力表、电磁阀、电动阀及调速器等发生责任不明的缺陷时,记录上登记的责任班组应主动签收,查明原因后由分场最终确认责任班组;

4.2.3缺陷处理完毕,应由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在记录本上做出检修作业交待和消缺交待方可注销工作票;检修人员做检修交待的同时必须做消缺交待,运行人员必须在检修人员做出消缺交待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签字;

4.2.4对于因设备缺陷引起的设备更新或技改等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工作完成之后,应由技术科、运行分场、检修分场技术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验收,由负责人根据结论做出作业交待后方可注销工作票,确定设备能否投运;

4.2.5特殊情况按厂有关部门的决定执行;

4.2.6事故处理涉及本制度的部分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4.3设备缺陷处理评比与考核

4.3.1每月26日下午召开缺陷管理考评会,由技术科长、缺陷管理专工、各分场主任参加,若26日为休息日会议顺延举行;

4.3.2各分场把本月缺陷处理情况统计表、缺陷分析、总结于当月26日前交技术科负责缺陷的专工;

4.3.3针对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开会时做出奖罚决定;

4.3.4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年度缺陷考评会,总结全年缺陷发生、处理、遗留情况,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奖罚决定。

5.奖励与处罚

5.1处罚办法

5.1.1考核类:

扣责任单位0.2—1分、20—100元。

5.1.1.1检修分场本月设备缺陷处理率未达到97%(不具备检修处理条件的缺陷除外);年度设备缺陷处理率未达到95%(只扣分);

5.1.1.2考评会一致认定缺陷能处理而未处理,或处理时间延长者;

5.1.1.3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发现和联系处理,未造成后果者;

5.1.1.4缺陷未处理就登记消缺者;

5.1.1.5主设备停电时未将停电时间、期限通知检修分场者;

5.1.1.6主设备有停电机会,原来交待“须停机停电”或“待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仍未处理者(设备运方式不允许除外);

5.1.1.7由于检修、维护质量差引起的重复缺陷;

5.1.1.8对同一缺陷未作认真分析、处理,两次交代“现已正常,继续观察”者;

5.1.1.9重复购买、使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备件者;

5.1.1.10安装前未按有关专业规定进行检查、试验者;

5.1.1.11违反缺陷处理与验收制度者;

5.1.1.12备品备件到货后未及时进行安装消缺者(以供应部门到货时间为准);

5.1.1.13运行人员在检修人员做出消缺交待后24小时内未进行验收签字者;

5.1.1.14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未记缺陷者;

5.1.1.15由于操作、维护不当造成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及事故者;

5.1.2统计类:

扣责任单位10—100元。

5.1.2.1一般缺陷处理超过规定期限者;

5.1.2.2缺陷处理完毕未销缺陷者;

5.1.2.3确无备件,未报材料计划或报材料计划未督促处理者;

5.1.2.4本月缺陷处理情况报表、运行分场重复频发缺陷报告未及时递交者;

5.1.2.5答复不准确或不合适者;

5.1.2.6记录缺陷不准确或经确认无此缺陷者;

5.1.2.7属机电一体化的缺陷,机、电两专业相互推诿造成处理延期者;

5.1.2.8对于非直观性缺陷未交代原因、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者;

5.1.2.9无正当理由重复记录缺陷记录和记录不完整者。

5.2奖励办法

5.2.1检修分场:

各班组奖励金额由分场根据当月工作量进行动态分配;属三类统计内的缺陷每发生一项扣5元;超过24小时开始处理或答复意见的缺陷,每发生一项扣5元;

5.2.2运行分场:

设备缺陷管理奖,各值奖励金额由分场根据当月工作量进行动态分配;运行方式许可,当值未及时办理工作票,影响消缺工作的扣除当值当月配合奖100元;

5.2.3设立无遗留缺陷奖200元。

出现一次遗留缺陷,即扣除当月无遗留缺陷奖,上月的遗留缺陷本月仍统计在内。

因设备运行方式不允许、备品未到货而无法处理的缺陷不算遗留缺陷;

5.2.4设立设备消缺技术指导奖,奖励金额视缺陷复杂程度和对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影响程度,由考评委员会确认;

5.2.5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及严重设备隐患者,及时消除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设备缺陷并经考评会一致认可者,可给予10—100元奖励;

5.2.6检修、维护人员在设备巡检和定期维护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及严重设备隐患并经考评会一致认可者,可给予10—100元奖励;

5.2.7除运行人员外,全厂职工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及严重设备隐患者,参照本条第(六)项奖励办法奖励。

6.附则

6.1本办法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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