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平安银行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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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之平安银行担保合同

平安银行担保合同

【篇一:

担保协议书--平安银行2份】

担保协议书

编号:

甲方(保函申请人):

张家口鑫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熙

通信地址:

张家口察北区黄山管理处

乙方: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军

通信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

鉴于:

1、甲方已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保证人)签订了《开立保函合同》(以下简称“开立保函协议”),约定由保证人就__2016年怀来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项目一环湖绿道项目为其出具__履约保函__(下称“保函”)。

2、甲方申请乙方为上述保函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应甲方申请,向保证人出具币种为人民币、担保债务本金(大写)为玖拾捌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壹角陆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保函(下称“反担保函”)。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向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保函和反担保函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

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三)保函和反担保函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

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函和反担保函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

兼并、分立、合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解散、破产、较大数额罚

款等或发生刑事案件、较大的经济纠纷等足以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应当通知

乙方。

(五)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六)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出具的反担保函的全部条款;

(七)甲方向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甲方的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以上事件将严重影响甲方债务清偿能力的,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保证金额及其他担保的价值应与甲方担保的债务本金数额相当。

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乙方所有。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后10天内协助办妥担保手续。

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就乙方担保债务本金数额部分对乙方构成债务。

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主张甲方清偿。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反担保函的反担保(对选定的项在?

内用“?

”标示):

?

乙方为抵押权人、为抵押人。

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抵押人或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

乙方为质权人、为出质人。

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抵押人或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

乙方为受益人、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应向乙方出具《单位/个人反担保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缴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的保证金。

当甲方未向乙方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扣收保证金。

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当保证人按反担保函约定向乙方索赔时,乙方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认为符合索赔条件后,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甲方与保证人之间基础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纠纷的影响。

第五条乙方在收到索赔函件后应当及时向甲方告知索赔事宜,甲方应当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前将索赔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六;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垫付资金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通讯费等。

第六条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以担保债务本金为计算基数,费率为____%,保证费用总计:

人民币(小写)________元,甲方在乙方开具反担保函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因乙方或保证人原因导致保证人不能出具保函的,乙方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证费用。

除此外,保证费用一旦收取不再退还。

第七条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反担保函:

(一)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二)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保证费用;

(三)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四)反担保合同或其它反担保方式已生效。

第八条协议修改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保证人变更开立保函协议内容,否则,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修改反担保函的,乙方可以不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修改的内容均表示认可。

乙方因修改反担保函而出具的全部函件是反担保函的一部分,与反担保函一道构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送达

本协议记载的通信地址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通知、文件的送达地址,通知、文件寄发即视为送达。

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使用法人代表签字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签署页)

甲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签章)

【篇二:

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平银质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平安银行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出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为了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及质押责任

1.1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为(选择项内打“√”):

□平银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

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币(大写)。

□平银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币(大写)中的(折合)币(大写),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平银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债务本金(折合)币(大写)及其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质物情况详见“质押标的清单”和质物权利证书,该“质押标的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同意乙方以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1.2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甲方有权优先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如甲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1.3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

1.4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5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1.6合同期内,质物和质物权利证书正本由甲方保管。

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质押权即自动消灭,甲方将质物和质物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乙方。

第二条质物的交付

2.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将质物、质物的从物及质物的权利证书交付甲方占有和保管,具体质物以双方(或仓管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为准。

依法应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由甲方保管有关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

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质押登记。

2.2质物为保证金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

,保证金划转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之日起视同质物交付。

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中直接划转本合同约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质押时,出质人追加、补充保证金和经质权人同意减少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双方对保证金条款中保证金数额的自动变更,不需另行书面协议,不影响保证金的质押担保效力。

□1、保证金不计利息;

□2、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保证金按以下方式计息:

具体计结息方式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计结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2.3以票据质押的,乙方应办理票据质押背书手续。

第三条保险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质押的动产投保,并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投保金额以质物的价值为限,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乙方同意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让与甲方,并在甲方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提供必要协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2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3.3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乙方须按3.1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4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甲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4.1乙方是其所在的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4.2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质物为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权利限制,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质押予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5.2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主合同项下的单笔授信合同或借据或其他授信业务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约定无须再经乙方确认。

甲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和延长贷款期限的,如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仍按原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5.3乙方同意: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将质物委托第三人保管。

5.4质物为一年期(不含)以上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自合同生效之日第二年起,每年由甲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如质物价值已明显下降,不足以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债务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5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送达。

5.6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以外币存单质押的,依每日该外币和人民币最新汇率折算,质押率(主合同债务本金除以存单本金金额)超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任何时候,如果质押率超过%,甲方有权直接将存单兑现,用以偿还主合同债务本息。

□5.8以定期存单质押的,定期存单须经存单存款行确认,存单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该定期存单信息如下:

户名:

;开立机构:

;金额:

;期限:

;利率: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本息及费用;

(2)乙方违反所作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债务人或乙方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4)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债务人或乙方又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5)债务人有其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质权的情形。

6.2甲方依法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3动产质押的,甲方可以直接依法委托拍卖、变卖。

权利质押的,甲方可以直接兑现、提货、变卖、扣收资金。

如质物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卖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存单质押的,如存单或存款到期日先于主债权到期日,乙方同意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其对应的存单或无权利凭证的存款继续为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或兑现后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以汇票质押的,乙方应在汇票到期前向甲方申请办理托收,即乙方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且记载甲方为被背书人。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收到的汇票款项全额转入保证金专用帐户,为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6.4发生行使质权情形时,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押物。

第七条违约责任

【篇三:

财产保全担保合同】

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

云南同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杨友竹

甲方的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手续。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保函,并按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收取相应担保费用并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后经人民法

3、乙方在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乙方的担保期间为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后,乙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为止:

1、甲方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审终结(终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裁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等),且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甲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4、不可抗力出现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乙方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

第四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

息资料(包括:

财产保全及解封裁定书复印件、案件开庭传票复印件、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

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

保证金在被申请人的财产解封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人。

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若乙方提供的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的收款账户为:

户名:

云南同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账号:

11014540518008

开户行: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监督、查询乙方就本合同事项提供的担保服务的相关情况。

2、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提供原件供乙方核实并由乙方保留复印件备查)。

担保发生之后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提供原件供乙方核实并由乙方保留复印件备查)。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4、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乙方的委托事项不可撤销。

5、甲方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6、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7、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担保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如果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或者其他法定事宜,导致被申请人向乙方索赔,乙方对甲方有追偿权,甲方应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赔偿款等)。

2、本合同生效且乙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后,乙方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财产评估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情形),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的担保未被人民法院认可的除外。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乙方有权行使先履约抗辩权,拒绝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

甲方每逾期缴纳费用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但未支付费用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缴纳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若甲方变更保全财产标的物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本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物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5、甲方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后三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一日,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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