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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版定额计算规则

河南省2002版定额计算规则

河南省2002版定额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19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分册)》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是反映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二、本基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工程。

   三、本基价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依据;是考核工程成本,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参考。

   四、本基价由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综合费用、人工费附加组成。

基价中工日、材料、机械消耗量为综合取定,费用由现场经费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五、本基价的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示,包括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单价为每工日21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

   综合工日与定额人工费工日之差为机械操作人员的工日,其人工费用已含在相应的机械费中。

   本基价的人工费附加指实体性消耗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且直接用于生产工人的附加工资费用,它包括:

       

(1)住房补贴;

       

(2)生产工具使用费;

       (3)工程定点、复测、点交、清理费;

       (4)特殊工种培训费;

       (5)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以及职工福利费;

       (6)施工因素增加费。

   六、本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按2001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取定的,基内容为材料到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价格,包括运输损耗和采购保管费。

   七、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是按2001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基价》计算的,台班耗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

在实际施工中,如采用的机械规格和台班消耗与基价规定不符时,除有特别注明者外,一律不得换算。

   八、本基价中的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

超过6层或檐高20m的建筑,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费用。

   九、本基价中对周转性的模板、挡土板、脚手工具等建筑材料,已包括同一城市工地之间(25km之内)的场外运输费用。

上述材料的消耗定额,已考虑了材料的周围次数、补损、回收价值,以一次摊销量表示。

   十、砂浆、混凝土配合比中所列砂的用量,系按含水率为零的干净砂计算的,施工单位在编制材料计划时,应乘以各种砂在自然条件下的年平均体积膨胀系数。

这个量差因素,本基价已考虑在砂的单价中。

    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系按生石灰700kg计算;粉化灰每立方米按用生石灰540kg计算。

   十一、本基价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本省现行的设计标准等因素全面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相应结构构件和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

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均已包括。

   十二、本基价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对次要和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零星材料费内,以“元”表示。

   十三、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分项定额表中带有“()”者系表示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基工料在定额中均已列出,除另有注明者外,不得重复计算和换算。

   十四、本基价如遇缺项,由施工单位为主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图纸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提出工料分析,制定一次性补充基价,报市定额站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抄报省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五、因施工造成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并运至建设现场50m内的指定地点堆放。

垃圾外运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十六、木材取定价中已包括截锯费每立方米65元。

铁件取定价中已包括加工费1.05元。

   十七、基价中注有“XXX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XXX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八、本基价的解释和修改权限,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基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双排柱雨蓬、车棚、站台等计算的建筑面积小于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时,按其顶盖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墙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只有栏杆、栏板或挡墙的凹阳台、挑阳台(包括底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各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

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物与建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按上面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本计价办法,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拨款、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也可作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

投标人投标报价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和企业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

  工程成本由综合基价、施工措施费(包括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专项费用、人材机差价组成。

  第四条综合基价指完成《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实体项目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之和,是全省计算建筑产品的统一基价。

  综合基价中属于施工技术措施费的脚手架、钢筋混凝土中的模板、垂直运输、超高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等费用在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可参照综合基价的相关子目,结合工程情况、施工方案、企业的技术装备等因素自主报价。

其中脚手架和模板也可采用项目综合报价。

  第五条施工组织措施费计算方法

  施工组织措施费不是强制性收费,应根椐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市场因素而定。

投标报价时,在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工期和不低于成本价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计算方法自主浮动。

  一、材料二次搬运费。

现场材料因场地狭小等情况发生的二次搬运可计算材料二次搬运费。

按施工现场总面积与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的比例,以综合基价合计(含施工技术措施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二次搬运费费率计算。

序号

施工现场总面积/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

二次搬运费费率(%)

1

>4.5

0

2

3.5~4.5

0.45

按3000万元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允许自主报价,但必须列有费用项目。

  五、总承包管理费。

业主将部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与主体发生交叉施工,或虽不发生交叉施工,但要求主体施工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业主应向总包单位支付总承包管理费,支付额度按单独承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计算。

工程招标时,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总包责任,并确定具体的管理费系数,以便承包单位应标并进行竞争。

  六、其他费用。

根椐工程和现场因素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必要的说明,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第六条工期提前奖。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第七条零星借工费用。

承包人受业主委托从事工程以外且与工程有关的用工,其用工方式和工资单价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差价计算方法。

  一、人工费差价。

参照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并在合中约定调整办法。

  二、材料差价。

材料差价是指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与“综合基价”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之间的差价,内容包括主要材料差价和辅助材料差价。

  主要材料可参照工程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缺项者可参照市场价,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调价办法。

  占材料比例很小的辅助材料,为方便计算,一般不调整。

  三、机械费差价根椐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文件调整。

  第九条专项费差价。

专项费用由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组成。

应以综合基价合计(含施工技术措施费)为基数计算费用,社会保险率为4.58%,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为0.14%。

  社会保险费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及标准计提的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规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上缴。

  第十条利润。

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而合理收取的酬金,是工程价格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时,可以根椐工程情况和市场因素,在本计价办法费率的基础上,自主浮动计价。

政府财政投资的行政性用房和非盈利的工程最高执行二类标准。

建筑和装饰工程利润表(%)

工程类别

建筑和装饰工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取费基数

综合基价+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利润

9-7

7

   7-5

5-3

    第十一条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地点在市区(包括郊区)的应计税率为3.413%;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应计税率为3.34%;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应计税率为3.22%。

     第十二条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

计算方法

1

综合基价合计

∑工程量*综合基价

2

施工措施费

 

2.1

施工技术措施费

按计价办法第四条计算

2.2

施工组织措施费

按计价办法第五条计算

3

差价

按计价办法第八条计算

4

专项费用

按计价办法第九条计算

5

工程成本

1+2+3+4

6

利润

(5-3)*利润率

7

税金

(5+6)*税率

8

工程造价

5+6+7

 

第一分部  土石方工程

 

1.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2.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天然密实体积与其他土方体积折算表如下。

                             土方体积折算表:

虚方体积

天然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0.77

0.67

0.83

1.30

1.00

0.87

1.08

1.50

1.15

1.00

1.25

1.20

0.92

0.80

1.00

注:

表中的虚土是指经填压自然堆成的土;天然密实土是指未经动的自然土(天然土);夯实土是指按规范要求经过分层碾压、夯实的土;松填土是指挖出的自然土,自然堆放未经夯实填在槽坑中的土。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挖土方、沟槽、地坑从设计基础底标高(基础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地坪标高的高度计算,沿管线设计管道基础底、设计室外地坪有若干个不同标高时,沿管线长度加权平均计算。

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与实际标高在±300mm以内的挖、填土方按平整地项目计算;如超过300mm以上的挖土方按挖运土方项目计算;如超过300mm以上的填土方,按夯填(松填)运土方项目计算。

3.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管道支架、下水道、化粪池、窨井等零星工程不能计算场地平整。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4.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不包括加宽工作面),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山区或丘陵地建设中一边挖土者按山坡切土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放坡系数表”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表: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深度(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坑内作业

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

0.5

1:

0.33

1:

0.75

三类土

1.50

1:

0.33

1:

0.25

1:

0.67

四类土

2.00

1:

0.25

1:

0.10

1:

0.33

注:

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单位工程中如内墙过多、过密、交接处重复计算量过大,已超出大开口所挖土方量时,应按大开口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3)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档土板时,不得再计算放坡。

  挡土板面积占支撑面积100%者为密板,占30%以下者为稀板。

如挡土板面积占支撑面积30%以上时,以密板为基数,材料费按比例递减,人机费不变。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边和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800(防水层面)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表”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表:

          单位:

m

管径(mm)

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管

陶土管

50-7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0.60

0.70

0.80

1.00

1.30

1.60

1.80

2.00

2.20

0.80

0.90

1.00

1.30

1.50

1.80

2.00

2.30

2.60

0.70

0.80

0.90

0.10

1.40

 

注:

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5.槽、坑底打夯按图示尺寸(含工作面)按平方米计算。

 6.回填土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体积计算(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每米管长度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单位:

m3

管道名称

         管道直径(mm)

501-601

601-800

801-1000

钢管

铸铁管

混凝土管

0.21

0.24

0.33

0.44

0.49

0.60

0.71

0.77

0.92

管道名称

         管道直径(mm)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钢管

铸铁管

混凝土管

--

--

1.15

--

--

1.35

--

--

1.55

(1)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2)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或取土载程量=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7.土方运距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堆土、卸土、取土区,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4)运土方定额系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

如运虚体积或按夯实回填体积计算时,可按土方体积折算表所列数值换算。

(5)因场地狭小,无堆土地点或土方开挖量较大,槽、坑边堆放不下,挖出的土方,是否全部运出待回填时再运回,或部分运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数量、运距及运输工具计算。

8.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

200mm

 特坚石:

150mm

(2)运石方系按天然实体积计算的,如运虚体积时,运石合计工乘以系数0.65。

9.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以建筑物基础外边线处延5mm计算),区分夯击能量,每夯点击数以平方米计算。

设计要求不布夯的空地,其间距不论纵或横大于8m,并且面积又在64m2以上的应予扣除,不足64m2的不予扣除。

10.井点降水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水泥井井点按井深以延以米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点:

轻型井点:

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

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

10根为一套;

水泥管井井点:

每一管井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井点降水总根数不足一套时,可按一套计算使用费。

 

第二分部  桩基工程

 1.计算打桩(灌注桩)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确定土质级别:

依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土壤物理、

力学性能及每米纯沉桩时间鉴别适用定额的土质级别。

 

(2)确定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机型、泥浆运距。

  2.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

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桩截面积计算。

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

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3.接桩:

除静力压桩和离心管桩外,均按每个接头计算。

4.送桩:

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0.5m)计算。

5.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6.打孔灌注桩:

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的体积,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并增长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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