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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

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报到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接收、信息采集、入矫谈话、人员分流、文书转递、档案建立等工作。

三、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接收、信息反馈、信息录入、档案建立、期满解除等工作。

四、社区矫正人员期满解除的,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五、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做好社区矫正信息保密工作。

六、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来访人员反应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矫正宣告室纪律

一、室内要保持肃静,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或其他妨碍宣告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时,室内人员应当起立。

四、社区矫正人员需站立发言。

五、非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六、对违犯纪律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室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的内容和程序

入矫宣告在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期内进行。

入矫宣告前,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到场,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一、入矫宣告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四)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及处遇;

(六)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七)其它有关事项。

二、入矫宣告程序:

(一)核实被宣告人身份;

(二)宣读宣告室纪律;

(三)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宣告;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五)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誓;

(六)社区矫正人员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八)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小组代表表态发言;

(九)主持人宣布入矫宣告完毕。

三、司法所在入矫宣告时,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宣告的内容和程序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在期满之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一、解矫宣告内容:

(一)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宣布刑罚执行完毕;

(三)提出社区矫正人员转入安置帮教后的要求。

二、解矫宣告程序:

(一)宣读宣告室纪律;

(二)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解矫宣告;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解除矫正内容;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五)刑满释放人员宣读保证书;

(六)参加宣告的代表表态发言;

(七)填写帮教接茬登记表;

(八)主持人宣布解矫宣告完毕。

 

社区矫正训诫制度

一、谈话提醒。

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纪律行为,由司法所负责人调查分析,若属于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个别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口头警告。

若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或谈话提醒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情经过,经确认后,给予口头警告,并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提醒和口头警告后,一般不变更管理等级。

三、书面警告。

若是严重违纪行为或口头警告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实经过,经确认后,做出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并做好谈话记录。

《书面警告决定书》要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经书面警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上调一档管理级别。

四、司法工作人员训诫时要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违纪行为,讲清违违犯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后果,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现场学习有关规定并进行考核测试。

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应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辩护、申诉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收教育,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罪服法。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应当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市),确需离开的根据有关规定请销假。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区(市)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手机转让他人。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

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手机定位平台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汇报思想及近期活动情况。

街道矫正机构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

三、手机定位集团网内发生的当地通话免费。

集团网外发生的通讯费用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承担。

四、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原因。

五、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配发的手机遗失、机体或号码信息卡损坏,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赔偿。

六、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惩处:

(一)手机因话费或电力不足造成停机、关机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二)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到区(市)司法局重新申领或检修的;

(三)接到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

(四)将定位手机出借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五)毁损手机、关机、人机分离,故意逃避监管的;

(六)主动要求通讯公司停机的;

(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七、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八、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电子监控室职责

一、办理社区矫正定位手机入网手续,按照规定发放、回收定位手机。

二、指导督促司法所及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三、指导督促司法所落实人机分离抽查、短信教育、请销假网上申报及审批等工作。

四、不定期对电子监控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

六、定期对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七、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信息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设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负责领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总指挥由区司法局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二、指挥部设联络组和调查组。

三、联络组。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配合;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联系相关单位;将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起草材料向上级报告。

四、调查组。

接到指挥部发生突发事件命令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向指挥部报告。

五、参与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置突发事件。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成员单位。

 

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纪律考勤、考试考核制度

一、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

二、矫正人员集中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三、矫正人员集中学习采用课前签到、课后考试的模式,以计分的方式进行,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的月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数总评:

(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习,一次扣3分;

(三)课后考试成绩不及格的扣1分,成绩优秀的加1分;

(四)违犯课堂纪律的,扣1分。

四、矫正人员在总评时加1-3分的给予表扬或降低一级管理等级。

五、矫正人员在总评时被扣除1-2分的进行批评教育;扣除3-4分的给予口头警告;扣除5分以上的上调一级管理等级并给予书面警告。

 

心理测试程序

一、测试前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读注意事项。

二、打开心理测试软件、按照软件提示开始进行心理测试。

三、测试结束后,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心理测试室,由工作人员使用专用系统进行评分。

四、心理测试结果的解释要严格按照专家标准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对测试结果进行解释。

五、心理测试结果严格对外保密,特殊情况(如危机干预)除外。

六、心理测试结果由社区矫正科统一进行存档保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心理测试档案。

 

心理咨询师工作原则

一、自觉加强自身修养、积极参加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技能。

二、了解自身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三、坚持“平等、真诚、尊重”原则,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四、坚持咨询工作的“助人自助”原则,帮助来访者认识自我,实现自我成长。

五、对来访者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如需引用案例必须隐去来访者姓名,并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

六、咨询过程中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录音、录像。

七、心理咨询师应当做好每次咨询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八、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心理援助等公益活动,履行心理咨询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九、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十、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内,心理咨询师不得迟到或无故拖延咨询时间。

心理咨询室工作流程

一、预约。

由专人负责心理咨询的预约,心理咨询师按照预约安排的时间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面谈咨询。

二、咨询。

咨询师接到社区矫正人员的预约后,需对来访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有大体了解,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会谈结束后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次会谈。

三、效果评估与反馈。

对接待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有效果评估,如需长期回访的要做好记录,并做好效果反馈工作。

四、转介。

遇到咨询师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转介。

五、档案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心理档案集中由专人专柜保存,并做好登记备案。

六、咨询中心人员定期交流,对部分个案可集中讨论拿出集体的咨询方案,以便更好地为社区矫正人员服务。

 

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档案保管实行分类分柜存放,档案按档号存放,档案柜编顺序号。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社区矫正科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后方可查阅。

查阅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档案,查阅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四、不得擅自复印档案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普通电话中涉及档案内容;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

五、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六、每月检查档案室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情况,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

七、每半年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警械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重要装备使用时,应当由训练有素的专人进行携带使用。

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使用警械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警械。

 

技能培训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二、协调有关单位为辖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

三、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定向培训,并做好人员就业信息反馈。

四、做好教育培训课程内容、师资力量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状况,适时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内容和流程。

六、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员教育培训规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七、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中其他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二、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环节、监督措施、终止执行等实施全程监督。

三、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接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预防工作。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工作问题和法律问题。

 

警务室民警工作职责

一、开展辖区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指导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构筑人防、机防相结合的防控网络。

二、受理群众报警求助。

及时出警,协助侦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

三、做好辖区治安管理。

经常性开展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落实辖区内场所、设施、物资、危险品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四、做好辖区实有人口管理。

熟悉辖区人口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减少违法犯罪。

五、强化情报信息工作。

及时收集、掌握辖区治安动态信息。

六、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

七、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图书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管理员要认真学习管理业务知识,做好图书管理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

二、图书管理员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

图书室要建立财产登记、分类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台账,做到帐物相符。

图书分类按规定执行。

三、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再及时完成分类、编目、出架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

每人次借阅不超过2本,借期两周。

逾期不还者,及时追还并罚停借一月。

五、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

如不能实现,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六、要爱惜图书,不得将图书、杂志、报刊撕毁、涂污划线摺角等,不允许乱写乱画。

如有违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或罚款。

七、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保持图书完整。

 

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站是区司法局在街道层面设立的无偿法律服务平台,其工作职责是代理协办街道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事务,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教育等。

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办区域内法律援助案件和公正事项联络工作。

二、向区域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尽量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根据区域内各单位、社区法律需求,联系派遣律师或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其提供法治讲座、审核合同条款等法律服务。

四、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五、协助街道做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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