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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

2007年11月19-23日,日内瓦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

增编

林丹风险管理评价

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

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

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

 

 

林丹

 

风险管理评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

 

执行摘要4

1.导言5

1.1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5

1.2审查委员会的结论6

1.3数据来源7

1.4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7

1.5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7

2.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8

2.1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8

2.2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10

2.3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11

2.4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14

2.5其他考虑因素16

3.信息综述18

4.结论声明18

参考资料20

 

执行摘要

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

“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

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在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使用,在10个国家没有注册,在17个国家已注册。

地区针对林丹采取的行动包括实施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环境合作委员会关于林丹及其他六氯环已烷异构体的北美区域行动计划、《美国与加拿大两国五大湖有毒物质战略》,欧洲水框架指令2000/60/EC、欧洲联盟条例850/2004/EC和欧洲委员会指令850/2004/EEC等。

一些国家目前对林丹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

禁止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撤销注册和使用,清理被污染的地点,进行公共健康咨询和对药物用途发出危险警告。

控制措施效能和效率的评估依国家而定,但是,所有国家都认为目前实施的控制措施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在种子处理、牲畜和兽医用途方面,林丹存在若干化学替代物。

目前正在使用的替代物一般被那些已使用的国家认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有效的、可以利用和获取的。

对林丹的替代药物有不同的设想,但据报治疗疥疮和虱子的失败引起人们对市场上数量有限的可替代产品的高度重视,林丹在农业用途方面的非化学替代物也得到审查,并收到有关农业用途中用农药替代品代替林丹费用的信息。

林丹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性的标准。

因此,控制措施的实施预计会减少人体和环境接触林丹的风险。

由于林丹很容易在野生生物,尤其是北极地区的野生生物上累积,预计控制措施的实施会对生物群产生积极影响。

尤其是对依靠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等传统食品的阿拉斯加和环北极的人们来说,存在着膳食接触林丹的潜在风险。

已禁止或限制使用林丹的一些国家认为,利用为一定时期准备的现有储存是可行的,这样废弃物处置量会减少。

一些国家必须处理前林丹生产商的污染场所、旧贮藏库和垃圾场。

加拿大、美国、捷克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巴西建立了林丹监控机制。

其他国家在林丹的使用、林丹替代物和林丹管制方面也制定了信息共享方案。

对一些国家已经落实的现有控制措施的彻底审查表明:

人体和环境接触林丹的风险可以被大大降低。

预计控制措施还有助于实现在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商定的目标:

即确保在2020年之前,以尽可能减少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的方式对之加以生产和使用。

在评估林丹风险简介和编制风险管理评价后,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

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根据《公约》第8条第9款,委员会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大会缔约方大会考虑把林丹列入附件A。

考虑到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呈件,谨建议缔约方大会考虑准许一项特殊豁免,即只允许为控制头虱病和疥疮而生产和使用林丹,将其作为一种人类健康用药。

此外,还可以就上述特殊豁免,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审议额外的报告和审查要求,以及该特殊豁免项下各种补充控制措施的下列基本内容:

*限制包装尺寸;

*

*要求粘贴适当标签;

*

*仅将林丹用作二线处理办法;

*

*保护易受伤害群体特别是婴幼儿;

*

*推广和提高认识方案;

*

*宣传替代产品、方法和战略

*

另外,还要进一步审议生产方面的控制措施,如防止生成和妥善管理新增废物。

 

1.导言

2.

1.2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1.3

林丹:

丙型六氯环已烷

化学分子式:

C6H6Cl6

化学文摘社编号:

58-89-9

分子量:

290.83

物理化学性质如表1-1所示。

表1-1.林丹的物理化学性质

物理状态

结晶固体

熔点

112.5°C

760mmHg时沸点

323.4°C

20°C时蒸气压

4.2x10-5mmHg

25°C时亨利法则常数

3.5x10-6atmm3/mol

ATSDR,2005年

林丹是1,2,3,4,5,6-六氯环已烷(六氯环乙烷)丙型异构体的通称。

工业生产的六氯环乙烷是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主要含有五种成分,它们的不同仅在于围绕环已烷环状结构的氯原子的方位(轴向和水平方向)不同。

存在于混合物中的五种主要异构体符合如下比例:

两种光学异构体((+)甲型六氯环乙烷和(-)甲型六氯环乙烷)形式的甲型六氯环已烷(53%-70%),乙型六氯环已烷(3%-14%),丙型六氯环已烷(11%-18%),丁型六氯环已烷(6%-10%)以及戊型六氯环已烷(3%-5%)。

丙型异构体是仅有的一种具有很强杀虫特性的异构体。

图1-1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型六氯环乙烷异构体的结构

 

修改自Buser等人,1995年。

“六氯化苯(BHC)”一词也时常用来指称六氯环乙烷,但根据IUPAC规则,该名称是不正确的,但仍被沿用,因此,丙型六溴化苯也指林丹。

在本风险简介文件中,林丹是指至少99%纯度的丙型六氯环乙烷,而不使用BHC一词。

1.4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1.5

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建议将林丹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中评价了附件D的材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并决定成立特设工作小组编制风险简介。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1.6数据来源

1.7

下列缔约方和观察员按要求提供了《公约》附件F资料:

巴西、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德国、日本、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赞比亚共和国、瑞典、瑞士、泰国、美利坚合众国、国际作物生命协会和国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除网。

更详细的提交情况概要作为单独的POPRC/INF文件列出。

1.8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

1.9

林丹已作为一种“应予限制使用的物质”列入了1998年《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附件二。

这意味着,凡其中至少99%的六氯环乙烷异构体为伽马形态的产品(亦即林丹)只限于下述用途:

1.种子处理;2.土壤应用,随后直接融入地面表土层;3.专业矫治和锯材、木材和原木的工业处理;4.公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5.对树苗的非空气喷洒,小规模草坪使用,和室内用于儿童保育品和装饰物;6.室内工业和住家应用。

林丹的所有这些限制性用途按照《议定书》规定在其生效后两年内应予重新评估。

该《议定书》已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议定书有28个缔约方。

林丹以及六氯环乙烷异构体混合物已作为“须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列入了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

《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

该《公约》目前有116个缔约方。

六氯环已烷的异构体,包括林丹在内,已被列入了在《东北大西洋环保公约》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之下制定的“应优先采取行动的化学品名单”(2005年增订)。

根据这一举措,《危险物质战略》定出了防止污染该海洋区域的目标,办法是不断减少危险物质的释放、排放和耗损,最终的目标是使海洋环境中自然产生的物质的浓度接近背景值,并使人工合成物质接近零。

《东北大西洋环保公约》已于1998年3月25日生效。

美国和加拿大已在其《五大湖两国有毒物战略》中将六氯环已烷(包括林丹)列为二级物质,这意味着,两国之中的一方有理由指出其在环境中的持久性,生物累积的潜力和毒性。

1.10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1.11

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在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在10个国家没有被注册,在17个国家注册。

(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2006年)。

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CEC)三方(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最近签署了《北美洲关于林丹及其他六氯环已烷异构体的区域行动计划》(NARAP),归在“化学品健全管理”这一项目下。

该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减少有毒物质对北美洲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林丹也被列入欧洲水框架指令200/60/EC。

该指令是欧洲共同体的一项水事立法。

它要求所有内陆和沿海水体在2015年之前至少达到“良好的生态状态”。

林丹是所列出的重点危险物质之一,针对这些物质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控制将定为欧盟水平,以期在20年内停止所有排放。

林丹被列入《欧洲联盟条例》850/2004/EC。

《条例》规定成员国在2006年9月之前,可准许专业矫治和锯材、木材和原木的工业处理,以及室内工业和住家应用;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可准许工业六氯环乙烷用作化学品制造的中间体,凡其中含有至少99%的六氯环乙烷异构体为伽马形态的产品只限用于公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德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六氯环乙烷被列入欧洲委员会指令850/2004/EEC附件IB(被禁有毒物质)和附件四(废物条例)。

第850/2004/EC号条例最近由1195/2006/EC条例修订,以便将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门槛值包括在内。

第7条适用于含有大于50毫克/千克的甲、乙、丙型六氯环乙烷的废物(德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3.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4.

2.1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2.2

目前在一些国家实施的林丹控制措施包括:

禁止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撤销注册和使用,清理污染场所,进行公共健康咨询以及对药物用途发出危险警告。

非洲和欧洲

林丹在毛里求斯被禁止用于农业(毛里求斯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一份关于社会-经济考虑因素的说明强调了许多非洲国家的登记状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UNEP/POPS/POPRC.3/INF/27)。

摩洛哥以前曾经使用过林丹,但1995年时,林丹退出市场,并不再在国家分类体系中进行登记。

在捷克共和国,林丹于1995年被禁止,前生产商的场所(SpolanaNeratovice)被成功清理(捷克共和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德国,林丹自1989年以来没有被用于农业和林业中。

在欧盟,在2007年年底之前,林丹仍可用于公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德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瑞典,林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没有被用于人体或动物的疥疮和虱子治疗(瑞典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根据《降低有关化学品风险条例》,林丹在瑞士受到严格限制。

唯一合法的用途是用于医药产品。

在该《条例》生效之前,除了医药产品,林丹的唯一合法用途是用于农业的种子敷料(瑞士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北美洲

在所有农药的使用中,加拿大禁止林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被中止或暂停时期的存货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表予以出售、使用或处置,这一时间之后的销售或使用就违反了《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加拿大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1998年,美国环保局撤销在牲畜中使用林丹。

2006年,美国宣布撤销林丹其余的农业用途,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尽管如此,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定:

在其他治疗方法失败或无法忍受时,对个别病人来说,按指导使用林丹产品二线治疗疥疮和虱子,其益处大于风险。

2003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发布了公共健康咨询、药物治疗指导、黑框警示和有限的包装尺寸以降低使用林丹的风险(美利坚合众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MortonGrove药品公司是美国林丹制药产品的唯一供货商。

林丹香波和洗剂只在用于1%浓度的配方时出售。

2006年,生产了151,600单位的林丹洗剂和261,440单位的林丹香波,它们各使用了136.4千克的林丹。

2006年,美国所用的林丹总量(272.8千克或600磅)占据报用于种子处理的150,000磅的0.4%(MortonGrove制药公司,2007年)。

南美洲

1992年,巴西禁止把林丹用作杀虫剂。

作为一种木材防腐剂,正在执行一项淘汰方案。

在2006年以前,林丹的进口和配方是得到准许的。

在2007年12月以前,含有林丹的合法产品的商业化和使用是得到准许的。

乌拉圭从未生产过林丹。

自八十年代以来,就一直禁止将林丹用于农业和兽医方面的目的。

乌拉圭还有一份药品登记册,尽管最近几年来这并不是首选办法。

目前,正在禁止把林丹用于一切用途。

库存应该不会构成重大问题,因为查明的库存量极少。

迄今为止,还没有获得任何关于受污染场所的具体信息。

正在使用替代品治疗疥疮和虱子。

亚洲

在泰国,林丹产品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

林丹和林丹产品受到《危险物质控制法》B.E.2535(1992年)的管制。

根据该法案,任何活动,包括生产、进口、出口或持有,都必须登记或获得准许。

只有用于家庭和公共卫生方案,才可获得允许,并接受危险物质控制小组以及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督(泰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1983年1月,中国国务院禁止为特定用途以外的目的生产六氯环乙烷。

现在,林丹只能用于出现重大损害时的蝗虫控制和小麦吸浆虫以及出口。

用于控制小麦吸浆虫的林丹是作为一种土壤处理剂加以使用的。

一些替代杀虫剂包括isophenfos-methyl、甲基对硫磷、辛硫磷和毒死蜱,可用它们来对土壤中的小麦吸浆虫进行预防性处理。

不过,鉴于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的毒性,2007年1月1日之后,禁止把这些杀虫剂用于农业用途。

印度限制将林丹用于农业用途。

不过,药物用途会根据2003年修正过的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登记。

清理受林丹污染的场所的措施包括:

a)利用气相化学还原法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和回转窑,b)碱催化分解,c)钠色散(碱金属还原),d)临界水氧化,e)超临界水氧化,f)机械化学方法和g)GeoMelt工艺。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提供的技术证据,所有方法的破坏率都大于99.999%(日本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2.3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2.4

控制措施实施的效能和效率依国家而定。

捷克共和国认为利用碱催化分解清理污染场所是可行的。

预计前林丹生产场所的修复费用是1亿欧元(捷克共和国提供的附件E资料,2007年)。

在毛里求斯,林丹已经被列为2006年《危险化学品管制法案》中的禁用农业化学品。

按照2004年《危险化学品管制法案》,所有化学品的进口都受危险化学品管制局的管制。

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使用或拥有林丹(毛里求斯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美国取消了注册并停止林丹在农业上的所有其余用途。

2002年,林丹因用作小麦、大麦、玉米、高粱、燕麦和黑麦作物的种子处理而注册。

在2006年以前,林丹在燕麦和黑麦的用途方面还没有替代品。

但是,在2006年,吡虫啉因在这两种作物方面的用途而注册,目前在所有这六种种子处理的用途方面都存在林丹替代品。

在美国认为撤销林丹作为疥疮和虱子的治疗药物在技术上还不可行的时候,其对药物的用途就相当不同了。

(美利坚合众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加拿大针对林丹的农业用途制定了注册后监督和履约方案,以确保遵守联邦和省的法律。

联邦、省和地区危险废物方案针对少量消费者拥有的可回收原料,并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再注册的农药产品(加拿大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日本,1971年农林水产省禁止林丹的销售。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林丹被列为有害物质。

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在处理林丹事项时必须亲自登记。

在标注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处理和处置林丹方面也制定了条例(日本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泰国,禁止林丹在医疗方面的用途仍然是一个问题,因为目前治疗头虱和疥疮的替代品似乎不像林丹那样有效。

从医疗用途来说,林丹列于国家基本药物清单(2004年)之中。

它是头虱或疥疮治疗的二线药物选择(泰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南非的公共保健部门没有把林丹用于人类药品用途,因为各种替代品都非常便宜,如25%的苯甲酸苄酯,而且,也减少了易受伤害群体的风险(UNEP/POPS/POPRC.3/INF/27)。

虽然中国允许把林丹用于蝗虫控制,但事实上,并没有使用多长时间,因为它会给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风险。

我们有一些替代品,如有机磷的除虫菊素类杀虫剂。

现在,有机磷的除虫菊素类杀虫剂如马拉硫磷和氯氰菊酯已成为中国蝗虫控制领域的主要杀虫剂。

此外,还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了氟虫腈。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推广毒性较低、无害环境的生物杀虫剂,其中包括蝗虫的微孢子虫、绿僵菌和印楝素。

不过,根据有关当局的评估,在大规模爆发的情况下,林丹仍然是可用于蝗虫控制的最佳杀虫剂。

 

2.5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

2.6

替代物的描述

在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按照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北美地区林丹其他六氯环已烷异构体行动计划,已对林丹在农业、兽医和药物用途方面的化学和非化学替代品进行了审查。

在美国,下面至少一种有效成份因用作玉米、大麦、小麦、燕麦、黑麦和高粱的种子处理而注册:

即可尼丁、噻虫嗪、吡虫啉、二氯苯醚菊酯和七氟菊酯。

用于牲畜上的农药有:

双甲脒、胺甲萘、蝇毒磷、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二嗪农、敌敌畏、氰戊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马拉硫磷、甲氧滴滴涕、二氯苯醚菊酯、亚胺硫磷、除虫菊酯、Tetrachlorvinfos和三氯磷酸酯已经注册。

兽医药物包括:

埃普利诺菌素、伊维菌素、多拉菌素、莫昔克丁和烯虫酯。

对药物用途来说,批准治疗头虱的农药包括除虫菊酯/增效醚,氯菊酯和马拉硫磷,这些药物治疗还应和除虱虮子梳一起使用。

对疥疮来说,已批准用氯菊酯和克罗米通(Eurax)治疗(美利坚合众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加拿大替代林丹的药物有:

氯菊酯(1%乳油),生物烯丙菊酯和增效醚,除虫菊酯和增效醚,克罗米通(5%乳油),6%凡士林和克罗米通10%(优乐散)。

加拿大用于农业的注册替代药物包括:

对卡诺拉油菜籽来说:

有啶虫脒、可尼丁、噻虫嗪和吡虫啉。

对玉米来说,有可尼丁、吡虫啉(只对长成作种子用的非甜质玉米)和七氟菊酯;对高粱来说:

有噻虫嗪和吡虫啉。

牲畜治疗的替代药物包括:

胺甲萘、二嗪农、敌敌畏、马拉硫磷、亚胺硫磷、杀虫畏、敌百虫、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二氯苯醚菊酯、除虫菊酯、鱼腾酮、多拉菌素、Evermectin、阿巴克丁、多哇麦汀、莫昔克丁和亚胺硫磷(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2006年)。

赞比亚共和国用于种植卡诺拉油菜籽的替代物有:

Gaucho,HelixandPrimer-Z,用于治疗头虱的替代药物有:

Nix(赞比亚共和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德国,谷类蚜虫的替代药物包括:

噻虫嗪、吡虫啉、吡虫啉/七氟菊酯、可尼丁、可尼丁/乙型氟氯氰菊酯、型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对大角叩头虫科来说,有可尼丁、吡虫啉和噻虫嗪;对切页昆虫来说,有高效氯氟氰菊酯、Acadirachtin、除虫菊酯/Rapsöl、乙型氟氯氰菊酯、A型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Acadirachtin、除虫菊酯/Rapsöl和甲胺磷。

用作树木保护产品的替代物包括:

3-碘-2-丙炔基丁基甲氨酸酯(IPBC),(E)-1-(2-Chloro-1,3-thiazol-5-ylmethyl)-3-methyl-2-硝基胍/可尼丁,1-(4-(2-Chloro-alpha,alpha,alpha-p-trifluorotolyloxy)-2-fluorophenyl)-3-(2,6-difluorobenzolyl)尿素/氟虫脲,环丙酸,3-[(1Z)-2-chloro-3,3,3-trifluoro-1-propenyl]-2,2-dimethyl-,(2-methyl[1,1’-biphenyl]-3-ylmethyl酯,(1R,3R)-rel-/表联苯菊酯,3-Phenoxybenzyl-2-(4-ethoxyphenyl)-2-methylpropylether/二氯苯醚菊酯,m-Phenoxybenzyl3-(2,2-dichlorovinyl)-2,2-二氯菊酸甲脂/二氯苯醚菊酯,alpha.-cyano-3-phenoxybenzyl3-(2,2-dichlorovinyl)-2,2-二氯菊酸甲脂/氯氰菊酯,棉隆,噻虫嗪和4-Bromo-2-(4-chlorophenyl)-1-(ethoxymethyl)-5-(trifluoromethyl)-1H-pyrrole-3-carbonitrile/虫螨腈。

用作公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替代物有:

Infectopediculsolution(二氯苯醚菊酯)(德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在泰国,治疗头虱和疥疮的替代物包括:

二氯苯醚菊酯、甲萘威、百部提取物和苯甲酸苄酯。

用于宠物的替代物有:

二氯苯醚菊酯、氟氯苯菊酯和氯氰菊酯;控制白蚁的药物有:

A型氯氰菊酯、表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菊脂(泰国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虽然中国允许把林丹用于蝗虫控制,但事实上,并没有使用多长时间,因为它会给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风险。

我们有一些替代品,如有机磷的除虫菊素类杀虫剂。

现在,有机磷的除虫菊素类杀虫剂如马拉硫磷和氯氰菊酯已成为中国蝗虫控制领域的主要杀虫剂。

此外,还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了氟虫腈。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推广毒性较低、无害环境的生物杀虫剂。

其中包括蝗虫的微孢子虫、绿僵菌和印楝素。

不过,根据有关当局的评估,在大规模爆发的情况下,林丹仍然是可用于蝗虫控制的最佳杀虫剂。

在瑞典,马拉硫磷、噻虫嗪和带有bezylbenzoate的双硫醒用作治疗人体疥疮和虱子的替代物。

在兽医用途中,使用了氟氯苯菊酯,Foxim,氟虫腈,伊维菌素和莫昔克丁(瑞典提供的附件F资料,2007年)。

巴西使用的替代物包括:

氯氰菊酯用于密实木材的白蚁控制,用于控制干木材中的昆虫和真菌的氯氰菊酯和碘代丙炔基丁基氨基甲酸酯,用于建筑物或家具木材的氟氯氰菊酯,用于控制白蚁和蠹甲的溴氰菊酯,用于控制树木中白蚁的硫丹,用于实木制造的氟虫腈,用于钢锯木材真菌控制的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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