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FR>CIF
2.价格高低不同,责任越大,价格越高,责任越小,价格越低。
3.买卖双方应注意的问题不同,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该注意装船费用的划分;在CIF条件下,卖方应该注意卸货的费用的划分;在CFR条件下,卖方应注意及时发出通知,买方应及时保险。
5.2010通则下,FOB\CFR\CIF风险划分点
以装上船为界
6.FOB术语变形
FOBST:
表明卖方承担包括理仓费和平仓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FOBLT:
卖方不承担装船有关费用。
FOBUT:
吊装入仓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FOBS:
卖方理仓费在内。
FOBT:
卖方平仓费在内。
7.CFR术语里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承担。
8.CFR术语变形:
CFRLT:
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CFRL:
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CFRET: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仓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
CFREX:
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仓,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9.理解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象征性交货:
单——款
10.CIF是否是到货合同?
理解装运术语、到达术语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非到货合同;
贸易术语FCA、FAS、FOB、CFR、CIF、CPT、CIP是装运合同。
EXW、DAT、DDP、DAP属于货到合同。
装运术语(装运合同)即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达到术语(到达合同)即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
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
11.EXW、FAS、DAT、DAP、DDP术语
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AS:
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风险划分点:
船边(船内)
DAT:
运输终端交货,卖方交货,卖方须在合同议定日期或期间交货,在(进口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站,将已运送抵到指定地点并已从承运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卸载但尚未办妥进口通关的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
货物运送至合同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并已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卸货之前,卖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的范围。
特例1:
如果买方未能办妥进口通关,则负担由此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特例2:
如果买方未能依据通则规定的,将其所决定于议定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接管货物的地点等信息通知卖方,则须承担自合同规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届满起的一切风险。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DAP:
目的地交货,卖方交货:
卖方须在合同议定日期或期间交货,在(进口地)指定目的地,将已运送抵到指定地点,但未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卸载但准备卸载且未办妥进口通关的货物,交于买方处置时。
风险和费用也在此划分。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DDP:
完税后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12.F组和C组的区别
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风险转移都是以装上船为界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与F组( FCA 、 FAS 、FOB) 术语 相比,C组(CFR,CIF, CPT , CIP ) 术语 下卖方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而且在CIF、 CIP 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13.比较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不同点、相同点(记忆)
不同点:
1、运输方式不同
前三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后三者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风险划分点不同
前三者是装上船为界;后三者是货交承运人。
3、交货地点不同
前三者在装运港;后三者出口国内地或港口。
4、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前三者需贸易术语的变形而定;后三者已包括在运费中。
5、运输单据不同
前三者主要是海运提单;后三者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相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术语。
2、均是装运合同。
3、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基本原则相同
14.11种贸易术语的英文、含义
第4章(重要程度:
5星)
1.FOB,CFR,CIF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
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2.老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FOB价换算为其它价
1、CFR=FOB价+运费
2、CIF=(FOB+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二)CFR价换算为其它价
1、FOB价=CFR价-运费
2、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三)CIF价换算为其它价
1、FOB=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2、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固定价格:
单价的4个组成
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4.含佣价和净价的计算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5.出口盈亏额计算
出口盈亏额=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FOB价格×汇率-(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出口退税)
6.出口盈亏率计算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格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价格×汇率
7.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的计算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1+增值税率)×退税率
分析:
出口换汇成本<外汇牌价说明盈利
注:
所有计算题参照习题集
第5章(重要程度:
4星)
1.班轮运输的特点(记忆)
1.四固定,即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一负责,即船方负责装、卸,运费内已包括装卸费,班轮公司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班轮公司和货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均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计费标准的种类、班轮运费的计算
1.按毛重W
2.按体积M
3.按价格A.V
4.按重量或体积从高计收W/M
5.按重量、体积或价值中选择最高的运费计收W/M,orA.V
6.按重量或体积选高者,再另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W/M,plusA.V
7.按件数计收Perunit
8.船方与货主临时议价open
计算;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运费吨*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
3.租船运输的种类
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
4.集装箱运输(交接方式、运费计算)和多式联运
交接方式:
整箱装、拼箱装
运费计算:
拼箱货按传统方法计费——按每运费吨计收运费
整箱货按每个货柜计费:
FCL运费=集装箱个数*(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多式联运:
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5.装运条款(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装运通知)
装运时间:
在某月内装运(ShipmentduringX)
在某月底以前装运(ShipmentbyorbeforetheendofX)
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ShipmentonorbeforeX)
跨月装运(ShipmentduringX/X)
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XdaysafterreceiptofrelevantL/C)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
装运港:
发货地
目的港:
一般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时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装运通知:
主要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6.分批装运的UCP600规定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做规定,否则允许分批装运。
运输单据上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不视为分批装运。
7.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通常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半数.
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方应向租船人就所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8.海运提单OCEANB/L的性质和作用(记忆)
1.货物收据。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证明。
3.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货,也可以抵押,还可以转让。
9.海运提单的类型、银行不接受的提单有哪些?
倒签提单的含义及分析;过期提单的判断。
类型:
按是否装船分: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按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按抬头方式分类: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其他种类:
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
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便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从而便于收汇。
这实际上是违法行为。
过期提单判断:
前者因迟于提单签发日起21天才向银行交单而被银行拒收的提单;后者一般是因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单据较慢,以致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仍未被收货人收到的提单。
对于后者,一般认可。
10.提单的签发人、签发日期、份数、效力
关系人: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受让人、
签发地点为装船港,签发日期应为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份数:
签发三份正本
效力:
必须经过签署才有效力
11.海运提单PK海运单PK航空运单
海运单: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并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特点:
海运单不能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
航空运单:
不能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转让
海运提单:
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6章(重要程度:
4星)
1.实际全损的几种情况
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使用价值和商
业价值;或船舶失踪,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2.推定全损的含义
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
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3.共同海损的含义和构成条件(记忆)
含义: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
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构成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是存在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发生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4.共同海损GA和单独海损PA的区别(记忆)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采取人为的有效措施而导致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损失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5.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即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最后按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单独海损只是该公司一家损失。
6.我国的基本险类型、平安险承保范围、水渍险承保范围、一切险承保范围
类型: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范围:
=自然灾害全损+意外事故损失+共同海损(自然灾害下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范围:
=平安险(FPA)+自然灾害下单独海损=自然灾害损失+意外事故损失+共同海损
一切险范围:
=水渍险(WPA)+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7.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3.收货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货物的特性、运输延迟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已存在的数量短缺或品质不良等所认定的损失
6.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8.特殊附加险的类型
1.战争险和罢工险。
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不采取仓至仓条款。
罢工险采取仓至仓条款。
一般罢工险和战争险同时承保。
2.其他特殊业务附加险。
9.如何投保
只能且必须选择一种基本险投保,可加多种附加险
一切险只能加保特殊附加险
10.基本险的责任起仡条款(W/W)
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
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达到卸载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如在此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转运至非保单所载的目的地,保险期限从开始转运时终止。
11.ICC的险种及与我国CIC的区别
ICC(A)对应一切险
ICC(B)对应水渍险
ICC(C)对应平安险
12.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3.索赔三大对象
1.向卖方索赔
2.向轮船公司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14.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规定
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第7章(重要程度:
5星)
1.汇票的定义、当事人
定义: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某一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