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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中石化试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代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组爆)、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容器设备,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分管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各企业应指定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四)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五)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六)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的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容管理人员。

(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三)负责组织压力容顺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资料。

(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受压元件及安附件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四)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

(五)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

(六)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七)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

(十一)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管理技术资料。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要求提供有关技术和资料。

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由采购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

第十八条  进口压力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造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验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

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异常工况记录。

(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二十四条  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压力容顺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汇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意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奈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服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二十八条  安装状况等级为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其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顺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4、5级的压力容顺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

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  压力容顺的体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委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太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

对拨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二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奈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作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四)材料质量证明书。

(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五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和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定期检验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现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己经使用过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三十八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一般设备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负责在使用登记卡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和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企业应制定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在每年底应编制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在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第四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顺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严禁使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第四十八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以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

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检验时应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

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五十条  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

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

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五十一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己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五十二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

当爆破片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还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防碍安全发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四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划定警戒线红线并送到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加铅封。

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

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和产品。

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第五十八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

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对方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

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六十条  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企业压力容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相关规范标准均为技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企业应及时使用最新版本。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制度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制度实施之前下发的其它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定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对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外的压力容器管理由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份司生产经营管理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

巴陵石化公司

本制度主要执笔人:

田新堂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期[2003]207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号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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