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违办队员共同收受他人好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 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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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办队员共同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0号
原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曾用名:
吴岑会,绰号:
老乌),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
辩护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刘定刚、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勇,男,1982年7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白强,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200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吴秦桧、杨勇、黄鹏、李林、白强先后在秀山县建委规划执法队、规划局执法队、综合执法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两违办”)任队员,行使规划执法、巡查无证建房等职责。
在执法过程中上述五人相互勾结,共同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夏天,罗××在秀山县中和镇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制止。
2011年3月,罗××委托蒋××(绰号:
蒋崽毛)帮其找关系以谋求继续修建,于是蒋××联系了“两违办”队员熊××。
吴秦桧、熊××、廖××(“两违办”队员)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三人各分3000元,吴秦桧把另3000元分给谢××。
之后,熊××得知钱来自于熟人罗××,将自己所得3000元退给了罗××。
2.2011年2月,江××受一远房亲戚委托找关系在大坟山无证建房,江××联系到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廖××商议后同意收钱后让其修建。
黄鹏分两次从江××处收了15000元,给了吴秦桧、廖××8000元,自己得7000元,吴秦桧、廖××各分得4000元。
3.2010年11月,江××谋求在大坟山无证建房,就找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黄鹏收了江××好处费15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4.2010年10月,江××、冉××委托江××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后江××联系到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江××索要了20000元。
黄鹏、李林各分得5000元,吴秦桧分给谢××2000元,自己得8000元。
5.2010年2月,许××、许××委托蒋××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
黄鹏、李林各分得5000元,吴秦桧将其中2000元送给了谢××,余下的8000元为吴秦桧所得。
6.2009年下半年,钟××在河港村无证建房被叫停。
2010年6月,钟××委托蒋××找关系继续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后三人将钱平分。
7.2010年6月,黄××欲在河港村无证建房,遂通过杨××委托蒋××找关系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
黄鹏分得2000元、李林分得4000元,吴秦桧分给谢××2000元,余下的4000元为自己所得。
8.2009年5月,龙××在河港村钟家寨无证建房被叫停。
2010年5月,龙××委托蒋××找关系继续修,蒋××联系到了黄鹏。
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9.2008年年底,黄××、吴××、晏××分别在平凯镇护国村晏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
三人各自委托李××找关系继续修。
于是李××联系到吴秦桧,称黄××等人愿意出感谢费,希望能继续无证修房。
吴秦桧、杨勇商议后同意其抢修,并分两次从李××处收得感谢费14000元,二人将钱平分。
10.2005年上半年,杨××在迎凤小学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
2008年年底,杨××委托张××找关系继续修房,张××联系到吴秦桧。
经吴秦桧、杨勇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感谢费14000元并予以平分。
11.2007年8月,李××在西门桥锦绣路证件不全建房被叫停。
同年9月,李××通过杨勇的亲戚找到杨勇,称愿出感谢费以求继续修房。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李××感谢费22500元。
分钱后,杨勇退给了李××8000元。
12.2008年下半年,艾××在艾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
艾××委托陈××找关系继续修,陈××联系到杨勇。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从陈××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予以平分。
13.2007年下半年,张××在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瞿家巷无证改修房屋被叫停,张××联系到杨勇谋求继续修房。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张××6000元感谢费,二人予以平分。
14.2007年10月,瞿××在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瞿家巷无证改修房屋被叫停,瞿××联系到杨勇谋求继续修。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瞿××5000元感谢费予以平分。
之后瞿××继续修仍被叫停,杨勇退给了瞿××2500元。
15.2009年初,侯××在白鹅加工厂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
侯××通过姚××委托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
姚××联系到吴××,吴××给杨勇、吴秦桧打了招呼后从姚××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分给谢××、吴秦桧、杨勇各2000元。
16.2009年8月,廖××、杨××、龙××各自在兴荣巷买杨××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三人委托杨××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杨××通过吴秦桧的亲戚联系到吴秦桧。
吴秦桧与李林、田××、陈××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好处费6000元,与李林、田××、陈××予以平分。
17.2009年10月,张××在螳螂居委会土塘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找到远亲吴秦桧谋求继续修建。
吴秦桧给李林、陈××、田××打了招呼,叫陈××收取了张××给的好处费4000元。
18.2010年3月,吴秦桧、李林、田××商议后,将严××在官坟村正修建中的养猪场叫停,向其索要好处费3万元。
严××为了能得到继续修建,把现金28000元交给了田××,吴秦桧、李林、田××把钱予以平分。
19.2009年6月,刘××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段××找到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5000元予以平分。
20.2009年11月,杨××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段××联系了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8000元,吴秦桧、田××各分得3000元,段××分得2000元。
21.2009年6月,桂花树杨××及另一户为得到在修建的房屋认定为在2007年7月31日前的确认,通过石××委托杨××找关系,杨××找到吴秦桧。
吴秦桧、白强在档案上予以签字确认,共同从杨××处收受好处费5000元,分给杨××1000元,二人各分2000元。
22.2010年11月,崔××、崔××在贵图村倒勾组买龙××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崔××、崔××委托龙××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
龙××委托蒋××找关系,蒋××联系了李××。
李××、吴秦桧、李林商量后,李××分两次从蒋××处受到好处费共计15000元,李××、李林各分得3300元,吴秦桧分得8300元。
23.2010年6月,蒋××在贵图村对门董无证建房被叫停,蒋××找到李××谋求继续修建,送给好处费6000元。
李××、吴秦桧、李林商议后,各自分了2000元。
24.2011年3月,刘××在秀山传染病医院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刘××委托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龚××联系到了李林。
李林、吴秦桧商议后,从刘××处收取好处费40000元。
吴秦桧分得15000元,李林分得25000元。
25.2010年2月,胡××、胡××在新村高董组买地无证建房被叫停,二人委托杨××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杨××联系了谢××、吴秦桧。
谢××、吴秦桧商量后,吴秦桧从杨××处收取了5000元好处费,从中分给了谢××2800元,自己得2200元。
26.2008年3月,田××在白沙无证建房,托刘小平找关系,刘小平告诉了在国土执法队工作的丈夫彭××,彭××找到了吴秦桧。
吴秦桧分两次从刘小平处得好处费10000元,从中分给刘小平5000元,自己得5000元。
27.2007年7月,周××在白沙一组无证建房被叫停,周××托曾××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曾××联系到吴秦桧。
吴秦桧从曾××处收取了好处费2000元。
28.2008年上半年,杨××在白沙一组无证建房被叫停,杨××托陈××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陈××找到了吴秦桧。
吴秦桧从陈××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元。
29.
2007年年底,张××在王家湾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到杨勇谋求继续修建。
杨勇给吴××汇报后,吴××给规划执法队队员打了招呼,使张××得以继续修建。
后杨勇从张××处收得好处费20000元,分给吴××5000元。
30.2011年4月,金××在火车桥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就委托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
龚××、金××找到李林,李林从金××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0元。
金××离开后,龚××向李林借走了该30000元。
31.2011年4月,黄××打算把火车桥附近的房屋无证加层,就委托龚××找关系谋求修建,龚××找到了李林。
李林从龚××处收取了好处费5000元,使黄××得以继续修建。
32.2011年3月,母勤学在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叫停,托王××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
王××找到了黄鹏,黄鹏与吴秦桧商议后,从王××处收得好处费10000元,二人将钱平分。
33.2010年2月,张××在任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就委托聂××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聂××找到黄鹏。
黄鹏与段××商量后,从聂××处收得好处费10000元。
黄鹏分得1700元,余下的给了段××。
34.
2010年6月,田××在平凯镇梨子董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黄鹏谋求继续修建。
黄鹏、段××商量后,从田××处收取了好处费15000元,黄鹏分得5000元,段××分得10000元。
35.
2007年底,晏××为了谋求将自家位于西门桥附近的房屋修改建筑年份而少缴规费,找到了石××。
石××、李林商量后,在丈量该房屋时改变了其建筑年份,并从晏××处收取了好处费3000元,李林分得2000元。
36.
2008年2月,赵××、龙××准备在三角岩村孙家院合伙建房,因无相关手续,就找李林以谋求得到修建。
李林、石××商议后,虚构了该地已建好房屋的相关资料,再通过林强的帮助,为其提前办理了房产证。
李林、石××、林强收取了赵××、龙××感谢费3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37.2008年4月,周××在瞿家巷无证建房被叫停,就找杨勇谋求继续修建。
杨勇、吴秦桧商量后,从周××处收得好处费2000元予以平分。
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06年1月,秀山工业园区设立,同年9月,秀山自治县政府为加强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并赋予其征地、拆迁补偿等职责。
由于历史原因,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积压了大量未能办理到产权手续的建筑物,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促进园区建设有序推进,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房屋拆迁工作方面把握一项变通的政策,即:
拆迁区域的无证房屋,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完工的,视为合法建筑。
2009年6月,秀山自治县政府副县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吕永主持召开建设工业园区的一个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两违办”抽调人员确认拆迁区域的无证房屋建筑完工年份情况。
会后,“两违办”安排了吴秦桧、白强等人去工业园区工作,对园区内征地拆迁房屋的建筑年份进行鉴定,从而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
2005年底,张××、张××姐弟及其母亲文显云在原中和镇天桥村李公祠组买地无证建房,于2008年6月完工形成一幢4间一楼一底住宅房。
为使其房屋被视为合法建筑得到拆迁赔偿,张××、张××找到天桥村村委文书糜××写下两份以张××、文显云为户名、房屋于2007年4月底完工的证明,并通过糜××获得了天桥村村主任邹祚祥、李公祠组组长陈××在该两份证明上的签名。
张××、张××持证明及其房屋照片找吴秦桧、白强确认,吴秦桧、白强以该房屋完工于2007年7月31日之后为由拒绝签字确认。
张××遂承诺获得补偿后给感谢费,吴秦桧、白强便在以张××、文显云为户名的房屋建筑档案照片上予以签字确认。
2009年7月21日,该住房建筑共计获得拆迁补偿826985.98元,除去应补缴的各种规费28959.54元,实得798026.44元。
补偿款到位后,张××送给了吴秦桧、白强24000元,吴秦桧分得12000元、白强分得12000元。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林向检察机关投案。
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杨勇、黄鹏向检察机关投案。
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白强向检察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林已退缴赃款91800元、黄鹏已退缴赃款43700元、杨勇已退缴赃款34500元、白强已退缴赃款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秦桧、杨勇、李林、黄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熊××、谢××、蒋××、罗××、江××、江××、冉××、许××、杨××、钟××、龙××、李××、晏××、吴××、黄××、杨××、张××、李××、陈××、艾××、瞿××、张××、周××、吴××、姚××、姚××、田××、陈××、杨××、廖××、龙××、张××、严××、段××、刘××、杨××、杨××、石××、杨××、李××、蒋××、龙××、龚××、刘××、杨××、胡××、胡××、彭××、刘小平、田××、曾××、陈××、杨××、吴××、张××、张××、糜××、彭××、陈××、吕××、田××、白××、程××、甘××、付××等人的证言,工资表、无证建房整顿通告、“两违”整治分工文件、秀山县会议纪要、秀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会议纪要、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重庆市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批复、秀山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测量合同书、房屋补偿付款凭证、到案情况说明、秀山国土房管发(2010)96号文件、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损失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秦桧、杨勇、李林、黄鹏、白强身为国家机关聘任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被告人吴秦桧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36.65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4.92万元,被告人李林伙同他人收受贿赂26.4万元,其中个人分得8.8万元,被告人黄鹏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13.7万元,其中个人分得4.56万元,被告人杨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8.65万元,其中个人分得3.35万元,被告人白强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2.9万元,个人从中分得1.4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被告人吴秦桧、白强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636785.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秦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黄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白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吴秦桧提出: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原判认定的金额有问题,他没得到这么多钱;他不是公务员,无执法资格,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他无执法资格,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诉人吴秦桧的辩护人提出:
吴秦桧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属于受贿,不应数罪并罚;吴秦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林提出,原判认定李林个人分得赃款8.8万元有误;李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李林的辩护人提出:
1.原判认定李林个人分得贿赂款8.8万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林个人实得受贿款应为57300元;2.
李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3.李林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系偶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
1.黄鹏在2009年11月-2010年3月、2010年6月至案发是在秀山县规划局法规监察科上班,负责有手续房屋的批后管理,原审认定的第2、3、4、5、6、7、32、33、34起作案,黄鹏未利用职权参与;2.原判认定黄鹏在第2、3、4、5、6、7、8、32、33、34起犯罪中与吴秦桧、李林、段××等人商量的事实有误,事前其并没有与他们商量过;3.一审认定第4、5、6、7、8起作案有索贿行为有误;4.上诉人黄鹏系从犯;5.原判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量刑,而适用了第三百八十五条,适用法律错误;6.一审量刑不公。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吴秦桧、李林、黄鹏和原审被告人杨勇、白强受贿的事实
2007年至案发时,上诉人吴秦桧、李林、黄鹏和原审被告人杨勇、白强先后在秀山自治县建委规划执法队、规划局执法队、综合执法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两违办”)任队员,行使规划执法、巡查无证建房等职责。
在执法过程中上述五人相互或与他人勾结,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夏天,罗××在秀山县中和镇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制止。
2011年3月,罗××委托蒋××(绰号:
蒋崽毛)帮其找关系以谋求继续修建,于是蒋××联系了“两违办”队员熊××。
吴秦桧、熊××、廖××(“两违办”队员)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三人各分得3000元,吴秦桧把另3000元分给谢××。
之后,熊××得知钱来源于熟人罗××,将自己所得3000元退给了罗××。
2.2011年2月,江××受一远房亲戚委托找关系在大坟山无证建房,江××联系到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廖××商议后同意收钱后让其修建。
黄鹏先从江××处收到10000元后,给了吴秦桧、廖××8000元,吴秦桧、廖××各分得4000元,黄鹏分得2000元。
房屋建成后,黄鹏又从江××处收到5000元,并予以占有。
3.2010年11月,江××谋求在大坟山无证建房,便找黄鹏帮忙。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黄鹏收了江××好处费15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4.2010年10月,江××、冉××委托江××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后江××联系到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江××索要了20000元。
随后,吴秦桧、黄鹏、李林将这20000元赃款予以私分。
5.2010年2月,许××、许××委托蒋××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
黄鹏、李林各分得5000元,吴秦桧将其中4000元送给了谢××,余下的6000元为吴秦桧所得。
6.2009年下半年,钟××在河港村无证建房被叫停。
2010年6月,钟××委托蒋××找关系继续修,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后三人将钱平分。
7.2010年6月,黄××欲在河港村无证建房,遂通过杨××委托蒋××找关系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
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
黄鹏分得2000元、李林分得4000元,吴秦桧分给谢××2000元,余下的4000元为自己所得。
8.2009年5月,龙××在河港村钟家寨无证建房被叫停。
2010年5月,龙××委托蒋××找关系继续修,蒋××联系到了黄鹏。
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9.2008年年底,黄××、吴××、晏××分别在平凯镇护国村晏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
三人各自委托李××找关系继续修建。
于是李××联系到吴秦桧,称黄××等人愿意出感谢费,希望能继续无证修房。
吴秦桧、杨勇商议后同意其抢修,并分两次从李××处收得感谢费14000元,二人将钱平分。
10.2005年上半年,杨××在迎凤小学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
2008年年底,杨××委托张××找关系继续修房,张××联系到吴秦桧。
经吴秦桧、杨勇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感谢费14000元并予以平分。
11.2007年8月,李××在西门桥锦绣路证件不全建房被叫停。
同年9月,李××通过杨勇的亲戚找到杨勇,称愿出感谢费以求继续修房。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李××感谢费22500元。
分钱后,杨勇退给了李××8000元。
12.2008年下半年,艾××在艾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
艾××委托陈××找关系继续修,陈××联系到杨勇。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从陈××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予以平分。
13.2007年下半年,张××在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瞿家巷无证改修房屋被叫停。
后来,张××联系到杨勇谋求继续修房。
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张××6000元感谢费,二人予以平分。
14.2009年初,侯××在白鹅加工厂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
侯××通过姚××委托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
姚××联系到吴××,吴××给杨勇、吴秦桧打了招呼后从姚××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分给谢××、吴秦桧、杨勇各2000元。
15.2009年8月,廖××、杨××、龙××各自在兴荣巷买杨××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三人委托杨××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杨××通过吴秦桧的亲戚联系到吴秦桧。
吴秦桧与李林、田××、陈××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好处费6000元,与李林、田××、陈××予以平分。
16.2010年3月,吴秦桧、李林、田××商议后,将严××在官坟村正违章修建中的养猪场叫停,向其索要好处费3万元。
严××为了能得到继续修建,把现金21000元交给了田××等人,吴秦桧、李林、田××把钱予以平分。
17.2009年6月,刘××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段××找到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5000元予以平分。
18.2009年11月,杨××在店子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委托段××找关系谋求继续修,段××联系了吴秦桧,经吴秦桧、田××商量后,从段××处收取了好处费8000元,吴秦桧、田××各分得3000元,段××分得2000元。
19.
2009年6月,桂花树杨××及另一户为得到在修建的房屋认定为在2007年7月31日前的确认,通过石××委托杨××找关系,杨××找到吴秦桧。
吴秦桧、白强在档案上予以签字确认,共同从杨××处收受好处费5000元,分给杨××1000元,二人各分2000元。
20.2010年11月,崔××、崔××在贵图村倒勾组买龙××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崔××、崔××委托龙××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
龙××委托蒋××找关系,蒋××联系了李××。
李××、吴秦桧、李林商量后,李××分两次从蒋××处受到好处费共计15000元,李××、李林各分得3300元,吴秦桧分得8300元。
21.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