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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

祁门县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祁门县金字牌镇横联村委会。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社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1、茶叶种植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农药、肥料配送、良种推广、产品研发;3、茶叶收购、加工、销售。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出资

第五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元整。

第七条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但团体成员比例需控制在5%以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和产品优先交易权;

(三)享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公共积累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不能分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减注册资本;决定出资额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8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代表)。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3-11人组成,理事长、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3-11人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成员履行职权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负责记录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九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会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四条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量(额)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七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解散、清算和和公告

第四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2015年3月20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盖章(单位成员)或签字(自然人):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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