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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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适应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水平,以电网质量提升促进公司发展质量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落实工程建设人、财、物资源保障,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过程所涉及的各单位、部门,在工程寿命周期内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五条公司倡导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深化应用标准工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国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

第八条公司工程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对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全寿命周期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各级发展部门对工程可研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物资部门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监造及储运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基建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及达标创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安监部门对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工程达标创优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在创优管理中发现的可研、设备材料质量等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公司总部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组织编制质量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质量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质量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六)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重点工作计划和措施,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开展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七)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

(九)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十)组织或参加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区域分部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区域分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四)负责审核本区域内220千伏、330千伏工程初设评审中与工程质量和工艺要求有关的内容。

(五)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质量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六)组织开展区域优质工程抽检活动,负责优质工程抽检结果的整理、推荐和上报。

(七)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系统质量管理竞赛活动。

(八)组织或参与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参与区域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施工、监理企业推进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审核本省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初设评审中与工程质量和工艺要求有关的内容。

(六)组织本单位内基建质量检查工作,组织或配合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内基建质量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八)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九)参与本单位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订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招投标工作,核查相关质量要求响应情况。

(四)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参加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组织或配合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工作。

(六)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启动投产工作。

(九)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做好基建项目质量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十)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申请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质量工作责任

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监理、调试等工作的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的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勘察设计承包商对勘察成果、初步设计、设计创新、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3.保证设计深度、供图进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检。

4.派驻工地代表,及时解决与质量相关的设计问题。

5.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6.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管理体系,负责编制竣工图。

(二)施工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施工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施工项目部,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3.施工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4.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监理承包商质量工作责任

1.按合同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配备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参加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评价。

3.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编制监理大纲,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4.组织开展工程工序转序验收、工程竣工监理初检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5.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管理体系,配合工程流动红旗检查、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等工作。

(四)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质量工作责任

1.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提供全套产品随行质量证明文件,提供技术培训、现场安装技术指导、参加调试试验等相关服务。

2.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接受监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五)调试、试验单位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调试、试验工作质量。

2.负责提交准确、齐全的工程调试、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一)业主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质量责任。

2.对符合创优条件的项目编制工程创优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参建单位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审批设计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审查监理项目部上报的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4.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

5.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工艺要求,加强现场日常质量巡视,定期或随机组织质量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质量问题的闭环整改情况。

6.组织各项目部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质量检查和竞赛活动。

7.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

8.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预验收、质量评定工作,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9.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10.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11.参与并配合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施工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3.组织内部施工图预检,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及时向监理项目部反映。

4.定期向监理项目部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5.做好施工质量档案管理并及时移交,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6.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三)监理项目部质量工作责任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策划文件,报业主项目部审查或备案后实施。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3.审查施工项目部的各类报审材料,签署审查意见。

4.对施工图进行预检,汇总施工项目部的意见,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会,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5.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

6.负责组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检查验收。

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项目部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即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8.组织监理初检工作,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9.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并及时移交。

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0.参加工程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目标

(一)符合公司达标投产考核条件的工程达标投产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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