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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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

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

第一节相关概念

一、共青团干部及其要求:

共青团组织中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职务和在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专兼职工作者、团章专门列“团的干部”一章,要求团的干部做团员青年的表率,模仿履行团员青年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1.政治上要坚强。

具有相应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现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学习要刻苦。

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工作要勤奋。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4.作风要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5.品德要高尚。

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二、青年工作者及其要求:

青年工作者包括一切教育、培养、指导或服务于青年的专门人员,社会主义青年工作者是青年的良师益友,是社会系统中的灵魂工程师。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青年为顺利完成其社会化的任务,要求社会提供的帮助和服务的项目日益增多,内容日益丰富,质量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青年工作者的队伍在数量上将逐渐扩大,在构成上将主要由两类人组成:

一类是社会各种专门机构中为青年提供某一方面教育、指导、帮助的专门人才,如报刊、电台的青年专栏编辑;一类是和青年有相对固定和明显的组织联系的青年组织和青年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等。

因此,青年工作者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他随着青年工作性质与任务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青年工作者的主要功能包括:

教育指导功能、组织服务功能、沟通协调功能、保护防范功能。

青年工作者应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质,主要包括:

1.优秀的思想品德。

它包括高度的政治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2.良好的心理素质。

它包括广泛的兴趣爱好、丰富健康的情感和坚定的意志品质等几方面。

3.合理的知识结构。

主要包含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掌握;对青年工作的专业理论的掌握;对同青年与青年工作有关的社会科学文化知识的掌握。

4.特定的工作能力。

要具有对青年及社会问题进行正确分析研究的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一定的艺术鉴赏及评价能力。

三、团的基层干部

1.在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组织中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团的专兼职干部。

2.特指团的最基层组织的干部,如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

四、团的专职干部

以从事共青团工作为职业的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团的工作者。

共青团组织一般以基层委员会以上设专职干部。

五、团的兼职干部

不以共青团工作为职业但在共青团组织中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的团的工作者。

共青团的支部、总支部委员,正、副书记和各级委员会委员(部分常委)一般由团的兼职干部担任。

六、团的领导干部

1.在团的各级组织中担任常委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即团组织的负责人。

2.泛指在团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

七、团组织的负责人

在团的各级组织中担任常委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团章规定: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根据这一原则,团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基层团委确因工作需要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全委会进行补选;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八、团的选任干部

经选举产生的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的成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团的选任干部中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负责管理,地方和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同时由上一级团委协助管理。

九、团的非选任干部

团的干部中除选任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即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派出的代表机关中经考任、委任或聘任的人员,如团省委的部长、科长、干事。

团的非选任干部原则上由所属团委自行管理。

十、团务工作者

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职业与非职业专门人员,即团干部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十一、非团务工作者

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如团校的教师、青年报刊社的总编辑、青年旅行社的经理、导游。

非团务工作者原则上干什么工作就按什么称谓。

十二、职业团务工作者

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即团干部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干部。

十三、团的机关工作者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工作部门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团的机关工作者分为选任人员(团的选任干部)与非选任人员(团的非选任干部),选任人员系指选举产生的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成员,非选任人员系指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派出的代表机关中经考任、委任和聘任的人员。

十四、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组织中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十五、团的后备干部

为补充团的各级领导班子而由党团组织确认的团的领导干部人选,团的后备干部必须是符合党章和团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干部。

团的后备干部人数原则上与所需补充的领导班子定员相应。

团的组织要协助党组织挑选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

挑选后备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对选定的本系统后备干部,要加强培养,积极为他们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团的后备干部要保持常数,因提拔和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补充。

十六、团的后备干部名单

列为团的后备干部的团的领导干部人选的群体名单,又称“团的领导干部后备名单”。

团的后备干部名单不是固定不变的。

发现合适人选,应及时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应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条件成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亦不宜公开。

十七、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制度

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管理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训练和考察调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程。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了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团的后备干部名单。

《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对省级团委后备干部的人数、后备干部人选的条件、后备干部的选定程序、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还要求地方团委参照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协助党委建立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

十八、团委委员

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应的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召集的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3。

十九、团委候补委员

等待递补缺额的非正式委员。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在各自团的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十、团委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

团章规定:

“团内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

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需经全会确认”。

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委员因自行卸免、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

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或全委会预备会议议程。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或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的,超过实有委员的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

二十一、团委常委

团的中央或地方常务委员会成员,属于团组织的负责人。

由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

一些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由于团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广,有些单位驻地又比较分散,为了便于工作,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可以设立团委常委。

二十二、团委书记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1.泛指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如团中央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团市委书记等。

2.特指基层团委书记,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则分别具体称谓。

二十三、团的干部制度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使用等方面制度的总和。

团的干部制度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团的干部制度与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曾为我国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行团的干部制度的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团干部缺乏确切的职务性质,时而强调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一面,按党的干部要求;时而突出其群众组织的一面,按群团人员对待。

职业性质的不确切,造成了团的干部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单位和不同条件之间的差异、矛盾和不完备,从而派生出团干部制度的种种弊端。

团十一大以来,团的各级组织在改革现行团的干部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从理顺干部来源渠道、改革干部任用方式,到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但这些改革基本上还处于局部的、单项的改革,没能形成整体配套,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团的干部制度面临得种种问题。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

“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治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

这位从根本上革除现行团的干部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新型的团的干部制度创造了一个现实的外部环境,提供了一条科学的改革思路。

目前,团的干部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谨慎。

二十四、团干部管理体制

关于团干部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管什么人”、“由谁来管”、“怎样管”的制度,是团的干部制度的骨架。

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属于党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干部管理体制,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

根据党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下放的原则的原则。

团组织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属于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团的干部,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各级党委在团的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需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经上级团委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常委,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抄送上一级团委备案。

二十五、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

1963年党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干部管理类型。

这种类型的管理办法规定:

“中央一级有关部门协助中央管理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和自行管理本机关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这些部门应协助中央对本系统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培养、教育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出建议,但决定权属于中央。

这些系统的地方机构中不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由各级地方党委分级加以管理。

”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这一种干部管理类型。

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这种干部管理类型的管理范围相应发生了变化,但管理的原则基本没变。

二十六、各级团委干部编制

团的各级委员会机关干部配备数额规定。

团中央组织部规定: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含青联、学联),大省60至75人,中省(区)40至60人,小省(区)35至45人,中央直辖市80至111人;团地(盟)委7至10人,团自治州委7至11人;团县(旗)委5至9人;乡镇街道团委专职干部1至2人;省辖市团委(含青联、学联)人口在200万的市45至62人,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市26至45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市12至24人(省辖市人口包括城区和郊区的人口);地辖市团委的编制,按城市人口多少,参照省辖市的编制确定;工矿企业和民航铁道,以及财贸、农牧林场、机关、科研、文化、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凡青年在30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编制;大专院校及在校学生4000人以下的,配团的专职干部3至7人,400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编制,系团总支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人;城市和县、镇完全中学,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人,规模较小的中学,可配备兼职团干部。

二十七、地方各级团委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团委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规定。

团中央组织部规定: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一般在研究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青工部、青农部、统战部、学校部、少年部、青运史研究室等部门设置范围内,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设置7至8个工作部门;团省直辖市委一般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青年部、学校部、统战部(或设青联办公室);团地、盟、自治州、县(市)、旗、自治县委的机构,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上述部门设置自定。

二十八、地方各级团委领导班子配备

地方各级团委领导班子数规定。

团中央组织部规定: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3至5人,团北京、上海、天津市委和团四川省委正、副书记总数不超过7人,常委一般9至15人;团省辖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2至3人,个别大市不超过4人,常委一般7至11人;团地、盟、自治州、县(市)、旗、自治县委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1至2人。

团自治州委常委一般7至11人,团县(市)、旗、自治县常委一般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团地盟委是团省、自治区委的派出机构,组成委员会,不设常委,委员一般7至9人,最多不超过15人。

二十九、团干部年龄要求

有关团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界限。

团十一大召开前夕,团中央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团的工作需要和团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提出了新任团的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必须德才兼备、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朝气等条件外,年龄上要按梯形配备,把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差距拉开。

具体要求是: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岁,其中35岁左右,三十七、八岁的应占总数的一半左右,正副部长一般不超过40岁。

正副处长一般不超过35岁。

团省委书记一般不超过40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岁,其中应配备一两个35岁以下的。

团地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5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岁。

团县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2岁,团县委副书记和乡镇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在28岁左右。

机关、学校、厂矿、街道等企事业单位团委正副书记的年龄,可参照地方多数团委书记的年龄。

提出团干部年龄要求,在任职年龄上采用合理的限制,掌握适当的比例,形成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内部梯次年龄结构,对于促进团干部队伍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强调团干部年龄要求,并不意味着越年轻越好,不能在干部任职年龄限度内简单地“一刀切”,或者机械地层层递减,要把注意力放在领导班子成员不同年龄的合理配备上,讲求班子内部的梯队结构,在干部正常流动中使团的领导班子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平衡之中。

这是掌握团干部年龄要求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三十、团干部协管工作

各级团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属于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团干部的工作。

主要包括:

协助党委物色、选拔团干部,健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对协管范围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考察培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对他们的任免、调动,积极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

关心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具体困难,及时向党反映,积极帮助解决,对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团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犯错误的干部要热情帮助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肃慎重地进行处理。

三十一、团干部协管范围

各级团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团干部的界限,一般与下一级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协管范围划分为:

团中央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副书记,并对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协助地、市、州盟委及相应这一级的有关党委,管理地、市、州、盟委书记、副书记及相应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副书记,并对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

团地、市、州盟委,团县、市、旗委和各级基层团委以此类推,协助下一级党组织管理属于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三十二、团干部配备与待遇

团干部配备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

党中央曾明确规定:

“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与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担任”。

“各级党委给各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得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

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再一次重申强调了团干部配备与待遇问题。

规定:

“地方各级团委,工厂、乡镇、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正,副书记,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按此精神,团的基层兼职领导干部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

三十三、团干部列席党委会

十二大党章关于“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一章中的规定。

即“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包括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团支部(总支)书记,是党员而没有参加同级党委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会议,尤其是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会议;同级党委设有常务委员会的,可列席必要的常委会。

有些单位团委书记不是党员的,也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这样做。

有利于党对共青团的领导,有利于密切党同共青团的关系,有利于通过团的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有利于培养、提高青年干部。

三十四、团干部作风

团干部的作风要求是: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八个字。

这是共青团在党的培养下长期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所形成的。

“朝气蓬勃”就是要振奋革命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坚忍不拔,忘我奋斗,有努力学习、永不自满的精神,勇于创造,勇于负责,;联系群众,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实事求是”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善于把一般号召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第二节相关制度说明

一、团干部奖励

团组织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团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团干部的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

各级团委可给下级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团干部,在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同时,可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的称号。

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组织讨论通过,党组织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

给团干部的通报表扬的奖励,一般应在评选先进的基础上进行。

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的形式,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

表彰先进事迹、授予团干部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称号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荣誉证书或奖章,表彰先进事迹。

二、团干部处分

团组织对犯错误的团干部的纪律处分。

团的纪律处分有5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团干部犯了错误,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给予一种恰当的处分。

给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的委员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

撤销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以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半数以上、或由那一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给由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应将处分决定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三、团干部任免调动

团干部职务的升降和工作岗位的变迁。

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

根据这一协管规定,各级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动。

各级党委在团的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需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经上一级团委同意;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常委,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抄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团的各级组织对协管范围内团干部的任免。

调动应主动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任免调动工作。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的干部和直属单位干部,由各级团委自行任免调动。

四、团干部的政治待遇

共青团担负着为党培养输送干部的光荣任务。

由于团干部年龄较轻,在资历、经历、水平上同其他部门相比会有一定差距,但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培养青年干部出发,在他们任职期间,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中央曾规定:

“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担任”。

中央还规定:

“各级党委给各部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

五、团干部转业输送

团干部因年龄或工作需要需要调离团的工作岗位转而从事其他工作、职业。

团干部转业输送是团的干部工作的特殊任务,关系到稳定队伍、保持活力、更好地肩负起党赋予共青团培养输送干部的光荣使命等重大问题。

团组织要注意保持团干部队伍的适度流动,及时向党和社会各方面输送干部。

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团干部转业前的职业培训,包括在职学习、离职研修、挂职锻炼等,增强团干部走向新的工作岗位的适应和竞争能力。

团的上级组织要协助党委为下一级团委领导干部的专业输送创造条件,做好工作。

团的领导机关要积极为本机关干部的专业输送开辟渠道,并取得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六、团干部专职不专用

团的专职干部因抓中心工作而丢弃本职业务工作。

这是团的基层专职干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党的领导部门不善于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作用,经常派团干部去蹲点或搞中心工作,使团干部无力抓团的工作,团组织形同虚设,工作上下断线。

这种“拆了机器用零件”、“只见单枪匹马,不见千军万马”的做法是缺乏远见的,党中央曾对此提出过批评。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开展各种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和思想教育工作,激发青年投身改革、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培养一代新人。

这与党的中心工作是一致的,这样做正是为了使团组织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当好党的助手。

因此,各级党组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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