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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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doc

规章制度编码:

国网(基建/3)178-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

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

用管理,深化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电网建设技术水平,参照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主要

包括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

价和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发布、实施、宣贯、考核等

工作。

(一)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依托

工程研究项目”),是指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点,研

究成果具有普及推广应用价值,依托输变电工程开展的专题

研究项目。

(二)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主要包括推广应用基

建类科研成果、公司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成果、设计和

施工创新成果及其他基建科研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

-1-

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

的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遵循“统一组织、

分级实施、先进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

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批准、组织协调、检查、验收、评价考

核等工作;

(二)负责重大、重要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实

施工作;

(三)负责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发布及管理;

(四)负责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培训宣贯、监督、

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以下简称“省公

司”)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协调、验

收准备和成果总结工作;

(二)负责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合同监督、资金落实和进

度质量管理工作;

(三)组织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方案策划、实施宣贯和

-2-

工程应用等工作;

(四)对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协调和

监督。

第七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

职责

(一)负责依托工程和研究项目的落实协调,监督项目的

研究进度、阶段成果和质量水平等情况;

(二)开展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约执行管理

工作;

(三)负责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在工程中的具体实

施,编制推广应用策划方案;

(四)按时报送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时总结

推广应用经验。

第八条依托工程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职责

(一)编制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总

结等相关材料;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完成计划和

合同预定的目标;

(三)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

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设计评审单位责任

-3-

(一)严格控制工程总体投资,根据下达的依托工程研究

项目计划,将研究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

(二)对工程初步设计中基建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专项评

审,并在评审意见中单独论述。

第三章研究项目立项

第十条依托工程研究项目应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

科技规划、基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一)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二)与工程关联密切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新机具研究;

(三)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依托工程研究项目一般按年度申报项目、下

达计划,也可根据需要分批次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

批准三个基本程序。

(一)立项申请。

省公司建设部根据国网基建部安排,结

合基建工程实际需要,每年11月初提出次年(或第一批次)

研究项目申请(见附件1)。

(二)方案评审。

国网基建部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

确定备选项目;省公司建设部组织编制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

-4-

报告,国网基建部组织专家对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评审。

(三)立项批准。

国网基建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

目、依托工程、承担单位、研究内容、研究经费、成果形式

和完成时间。

重大项目或研究经费超过200万元的研究项目,

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对重大、重要的基建新技术研究项目,国网

基建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

后在依托工程中立项研究。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年1月下达公司年度第一批次依托

工程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在依托工程概算的知识产权转

让与研究试验费中计列,专款专用。

项目研究经费结算,应

统一纳入依托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对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公司建设部应及

时组织合同签订。

第四章研究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立研究项目定期检查协调机制。

国网基建

部原则上对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组织检查与协调,推进项

目按预期目标有序开展。

省公司建设部应建立月度协调机

制,及时掌握研究进展,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

-5-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人员和

设备投入,确保项目研究质量和进度,并按时上报项目执行

情况、经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研究进展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合同书中规定的

研究内容、依托工程、研究经费、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调整

时,需由省公司向国网基建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国网

基建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

(一)依托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

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三)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一条



不能按合同执行或无法取得预期成果的科

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网基建部提出书面申请。

需要终止的依托工程研究项目,在国网基建部做出终止决定

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

总结报告,会同出资单位进行经费决算和财务审计,连同资

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报送相关基建管理

部门和财务部门核批,并按要求办理后续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经费开支的合

法性负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监督

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

第五章研究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网基建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

依托工程研究项目的验收,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依托工程研究项目验收资料、验收申请、

验收意见等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公司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开

展。

研究项目的决算、审计与依托工程相关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省公司建设部组织对

申请验收项目的合同任务、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

验收资料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请国网基建部。

第二十六条



国网基建部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合格后,

确定验收方式并下达项目验收通知。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

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委托中介

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

验收后20日内,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

装订成册,提交项目完整档案报依托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进

行备案归档。

项目验收后30日内,由省公司建设部将项目

完整研究成果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报送国网基建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期目标和研究

深度要求提交研究成果,做到技术内容完整、成果质量可靠、

应用过程清晰,便于成果的掌握吸收和推广应用。

-7-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项目产生

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保护和使用。

第六章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滚动更新机制,及

时将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公司基建类科研成果、依托工程研

究成果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创新等成果纳入基建新技术推广

应用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建新技术应用实施目录包括设计新技术

目录和施工创新技术目录,目录成果分为推广应用类和发布

应用类,明确成果的技术特点、适用范围和应用方法,实行

统一编号、确定应用分值,分类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成熟可靠、适用范围广的基建新技术

推广应用成果,纳入通用设计等标准化建设成果,具备条件

的适时形成技术标准。

第七章推广应用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工程实际

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合理应用推广应用类新技术;对发

布应用类以及实施目录以外的新技术,需提前开展专题论

证,向技术主管部门沟通汇报,经批复后方可应用。

-8-

第三十四条



深入开展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策划工作。

省公司建设部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结合设计策划,

进一步加强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策划工作,经评审后形成年

度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见附件2),于3月15日前报

国网基建部。

第三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基建新技术

推广应用计划,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基建新技术推广

应用的有关要求。

通过对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的

管理,推动基建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全面掌握和应用基建新技术成

果,并按照省公司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在相关项目初步设计

中专题(或章节)论述新技术成果应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设计评审单位对工程基建新技术应用情况

进行专项评审,重点对基建新技术应用合理性、应用范围、

应用效益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专题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实行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半年报制

度。

省公司建设部、评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见附件3),

每上、下半年第一个月5日前将前半年的基建新技术推广应

用情况报国网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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