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企业区域代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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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企业区域代理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合约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专卖店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加盟连锁专卖店(以下也称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
(d)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本合同第4.1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e)享有相应的供货毛利:
参见本合同第12条;
(f)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与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参见本合同第三部分及第6.1条;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区/县/镇(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专卖店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的“××××”专卖店推广、销售、配送“××××”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在上述区域内经营或管理“××××”专卖连锁店不得低于家。
自年月至年月(签约半年内)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年月至年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年月至年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年 月至年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年 月至年 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 年 月至 年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自 年 月至 年月新开设或发展不少于间“××××”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5条 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二部分 经营与管理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所在区域选择1-2家装饰公司作为指定的“××××”专卖店装饰公司(须经甲方备案),并特许人有权要求受许人更换不合格的装饰公司。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与受许人指定的装饰公司签订专卖店装修合同。
6.1.1受许人在本合同第4条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门面净宽不得少于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上述6.1.1条门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2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3)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6.2设备及运作要求
受许人必须配备产品配送机动车辆不少于台,办公场所及产品储存仓库不少于平方,设备:
传真机一台,电脑一台或以上,打印机(针式)一台,冰柜台或以上等符合特许人要求的设备(详见附件3),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专卖店的装饰、清洁、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服务的标准
7.2.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J)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3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2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7.3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专卖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专卖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专卖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详见《××××专卖店运营手册》),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7.3.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及其所代理区域内的各加盟连锁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7.3.2受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代理区域内积极发展“××××”专卖店,并实施配套的服务和管理,受许人发展遵守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直营店或加盟店必须经特许人指定负责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如未经特许人认可的,特许人有权拒绝授权。
在特许人指定(规划)的商圈(街、区)内、期限内,受许人必须开设加盟店或直营店(详见附件)。
7.3.3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罚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受许人管理下的各门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每月的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会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受许人管理下的各门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培训和聘用
8.1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组织传授的费用由受许人负责。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应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确定。
8.2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3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第6.1和11.1条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违反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5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及相关收费
第10条 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许使用费在本合同签字时以 (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这笔一次总付的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条、第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1受许人符合本合同第6.1.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专卖店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否则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不退回,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元/店)、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
款到特许人帐号的二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1.2受许人符合本合同第11.1条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原受许人于签订本合同前开设的加盟店:
的管理费按人民币元/月收取)须每月向特许人支付现金人民币元整为管理费。
上述受许人代收符合本合同第11.2条签约门店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按月收取,受许人在扣除上述管理费的%分成款(即人民币元/店)后,每月日前须将上述余款(即人民币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
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
如超过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3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11.4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且受许人在接到特许人抵扣通知后,应当立即向特许人支付与抵扣金额相同的款项,补充履约保证金。
11.5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6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11.7受许人向特许人购进产品时,须在支付采购款的同时一并将天荣许人所供产品的产品专利费支付给特许人(按特许人指定帐户),专利费按照产品加盟价的%计算。
第四部分 产品与易耗品供应
第12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1)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视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 订货
13.1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13.2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
13.3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3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3.4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清点,并当面盖章签收,出现少货、破损、变质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过期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3.5特许人于每月日前提供上月《对帐单》给受许人。
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次月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对帐单》且无异议。
第14条退换货
14.1换货(仅限于“××××”成品系列:
)
为降低受许人经营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生效个月后,特许人对受许人滞销产品实行换货制度。
换货方法如下:
14.2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量(同类货物总量)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量。
14.3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保质有效期在个月以上,产品质量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4.4换货物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4.2、14.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数量扣除10%后换货。
14.4换货的往来运输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4.5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第五部分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第15条 不允许同业竞争
15.1 受许人不得: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与本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相同或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
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他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5.1条中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15.2 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他必须事先用书面通知特许人。
第16条商业秘密
16.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6.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6.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6.4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6.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6.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受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6.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本条亦适用于第19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六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7条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特许人保证:
他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7.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
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7.3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17.4特许人保留在受许人授权区域开设直营店家之内的权利。
第18条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18.2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第8.1和.2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本合同第8.3条的革新。
18.3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8.4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有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
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18.5受许人应当排他性地从特许人获得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