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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行政处罚项目

文物保护行政处罚项目

三百四十二、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三百四十三、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四十四、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三百四十五、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百四十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百四十七、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三百四十八、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三百四十九、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三百五十、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三百五十一、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五十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百五十三、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百五十四、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百五十五、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三百五十六、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三百五十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百五十八、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三百五十九、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三百六十、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三百六十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六十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三百六十三、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报告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三百六十四、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备案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百六十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三百六十六、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三百六十七、考古发掘单位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三百六十八、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三百六十九、文物收藏单位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三百七十、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三百七十一、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百七十二、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百七十三、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百七十四、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百七十五、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复制文物的;”

三百七十六、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百七十七、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三百七十八、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三百七十九、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三百八十、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百八十一、举办者擅自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二款“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八十二、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注:

文物所在单位是文物行政部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三百八十三、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三百八十四、博物馆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百八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三百八十六、博物馆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三百八十七、博物馆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百八十八、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三百八十九、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三百九十、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九十一、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九十二、超过批准限量复制珍贵文物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批准限量复制珍贵文物的;”

三百九十三、向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制条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制条件的;”

三百九十四、复制业务经营者不按操作规程复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复制业务经营者不按操作规程复制的。

三百九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不遵守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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