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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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印制
一、设计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
设计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进行,接受了(以下简称设计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设计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报价书;
(6)已标价的设计费报价清单;
(7)设计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
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本合同设计工期将根据各单项工程具体实施情况确定。
5.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合同价以最终结算评审价为准)
其中: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为(人民币大写);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最终设计费按合同条款约定计取。
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设计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及设计人各执贰份,其余由发包人分发相关单位。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河涌管理所。
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跟踪服务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投标文件:
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工程:
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
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堤岸及其附属建筑物设计,以及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天:
指日历天。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设计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报价书;
(6)已标价的设计费报价清单;
(7)设计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协议书中。
5.2在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
5.3发包人负责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
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免除设计人因设计漏项和设计成果不准确等原因引发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5.4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按时支付设计费。
5.5发包人不提供设计人设计阶段在广州地区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由设计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设计费中。
5.6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5.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大纲、设计进度计划各五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设计进度、造价、设计质量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6.2设计人应按合同、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
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
对其他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
6.5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设计人不得将全部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
若设计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时,分包人的资质应符合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设计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7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6.8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设计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0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1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3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及其工程勘察预算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
6.14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和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施工图纸;解答招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5设计人应按第9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
6.16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配合施工。
6.17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8设计人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6.19设计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期间在广州固定工作,短期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派代表履行其职责。
6.20设计人应按财政投资工程的投资额进行各阶段限额设计,并负责编制各阶段相应的投资估(概、预)算,由建设单位整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6.21后期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概算中的工程部分投资额为限额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施工图预算送财政部门评审。
6.22设计人针对该项目需在广州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设计人员。
设计工期
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协议书中。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8.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另外还需尽量利用现有的测量设计资料。
分阶段按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任务书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设计任务书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到现行规范的规定,招标人特别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项目的建筑功能、规划条件、场地现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选择要求、建设周期等作详尽表述。
(2)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到现行规范的规定,力求概算准确,招标人特别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经济合理地确定建筑物总体布置及基础处理方案。
②建筑物设计方案,除满足水利、治污功能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施工临时围堰的设计应有具体的设计图纸,并将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考虑到概算中。
(3)设计阶段报建
提供符合设计阶段报建的图纸及电子文件,并协助发包人报建。
报建范围包括规划、水利、航道等。
(4)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阶段提交施工图纸(含施工技术要求)数量为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基本达到施工期间零签证。
(5)施工图预算文件:
提交各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和变更引起的调整预算,要求工程量准确全面、单价合理。
在正常情况下,预算价不能超过初设概算里的工程费用。
(6)施工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预算),份数按发包人所需提供。
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份数按发包人所需提供。
发包人特别要求初步设计报告阶段的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因设计人的原因精度未达到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2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2.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1)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2)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
(3)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4)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
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
对本款
(1)、
(2)项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文件及下浮率进行计费。
8.2.2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
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3.2.2之
(1)款规定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
8.3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提前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要求比原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无奖励。
设计文件的审查
9.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
设计人应参加咨询会议并根据发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发包人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9.2设计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
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比招标文件原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合同,并按第11.2款规定调整设计费。
配合施工
10.1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设计代表的职责是:
(1)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5)参与施工图预算(含修改预算)、结算的审核。
(6)参与审核竣工图纸。
10.3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设计费
11.1设计费
(1)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0%。
(4)承包人最终获得的设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承包人最终获得的设计费=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设计费×(1-投标下浮率)-履行合同过程中被扣除的违约金
11.2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30天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2)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设计费。
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因设计漏项、设计质量低劣或设计成果不准确等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不予调整设计费,造成设计人违约的,还应按13.2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11.3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1)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2)其余设计费将根据该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设计阶段支付(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服务阶段),支付方式如下:
①概算评审完后支付设计费至30%。
②工程完成施工预算评审后,支付设计费至50%
③工程开工后,支付设计费至80%。
④设计费用完成结算评审后,按结算评审价支付设计费尾款。
计算设计费基数:
均按概算评审中相应的费用及中标下浮率计算。
付款前设计人需具有在广州开设的有效财务帐户并提供给发包人。
11.4设计费支付时间
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付款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设计费;
(2)根据合同规定,设计人有权得到的其他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的设计费调整金额;
(4)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设计人付给发包人的金额。
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部分,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支付给设计人;由项目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部分,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4天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相应财政部门,由相应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计人。
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
由于本项目为财政投资,最终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以财政审核为准。
12.额外服务
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
(1)在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之外增加的份数,增加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因非设计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本合同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5)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为6750元,由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
(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1.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1.1款
(1)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
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15天内仍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设计的,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设计,并通知发包人。
除涉及该部分的设计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
(2)若发生第13.1.1款
(2)项违约时,发包人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逾期28天仍不支付,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若发生第13.1.1款
(2)、(3)项违约时,设计人已按第本款
(2)项发出通知,并已暂停设计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设计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或缓建,或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未开始设计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的,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0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13.2设计人违约
13.2.1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1)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3)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4)因设计人设计漏项或设计质量低劣或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
(6)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设计错误或设计漏项或施工期间现场服务效率低下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8)设计工作未按第6.19款规定在广州的固定场所进行。
(9)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设计错误或设计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施工发包合同总价的5%。
(10)设计人在广州无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13.2.2设计人违约责任
(1)若发生第13.2.1款
(1)、
(2)项违约时,某阶段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肆仟元,且如果合同协议书第4款任一项设计成果提交延误超过30天,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支付该项设计成果已经过审批部门批准设计费的50%,其余设计费不再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2)若发生第13.2.1款(3)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非不可抗力因素,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换。
(3)若发生第13.2.1款(4)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4)若发生第13.2.1款(5)、(6)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设计费,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成果、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5)若发生第13.2.1款(7)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6)若发生第13.2.1款(8)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10%做为违约金。
(7)若发生第13.2.1款(9)项违约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出施工发包合同价5%以外部分工程结算价做为违约金。
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索赔费用不包括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5条规定解决。
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其他
16.1设计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6.2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的各个阶段,若需吸收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3设计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通知,本合同终止。
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按13.1.2第(3)款规定协商解决。
17.3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设计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17.5承包单位不得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