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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发展模式.docx

银行保险发展模式

银行保险发展模式

在我国的应用及改革建议

范献亮

摘要:

从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监管层对金融分业监管政策的放松来看,混业经营已成我国金融改革的趋势。

而作为两大支柱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融相荣”是混业经营趋势中的重头戏。

本文通过对各种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在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的观察,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银行保险分销协议模式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Applicationofbancassurancedevelopmentmodel

inourcountryandreformsuggestions

FanXianliang

Abstract:

Lookingfromothercountries'financialmarketdevelopingprocessandsupervisionpolicyrelaxationinourcountry,wecangetthatthemixedmanagementisbecomingthetendencyofourcountryfinancialreform."Bemixedandbeglory"ofbankingindustryandinsurancebusinessistheclimaxinthefinancialreform.Thisarticlethroughcomparativeanalysisofeachkindofbancassurancedevelopmentmodelsandobservationofactualoperationalaspectsinourcountry,putforwardseveralproposalstoourcountrybancassurancedevelopmentmodelreform.

Keywords:

bancassurance;distributionalagreementsmodel;financialservicegroupmodel

引言:

银行保险这一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法国,最早的两家银行保险公司是1973年法国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助会成立的保险公司Soravie和法国投资银行Paribas旗下的银行保险公司。

两家保险公司运用各自银行母公司的网点分销保险产品大获成功,之后这种方式逐渐被欧洲乃至全球金融业效仿,成为一种普遍的金融创新模式。

我国的银保合作始于1996年,当时引入银行保险概念只是模仿其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即银行经营机构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利用其零售柜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相应服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在2001年前后,银行保险渠道异军突起,并很快成了我国保险销售渠道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也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并且随着金融融合经营趋势的加强,我国银行保险的模式也不断发展。

至今银行保险在我国已经引进发展十余年,对银行保险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究竟盛行哪种模式,发展程度如何以及哪种模式最适合我国国情就使本文在金融融合经营趋势下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保险的模式及特点

银行保险的概念自产生起,就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的发展而不断升级,主要出现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依次从销售渠道、产品服务和经营策略三个层面上作出解释。

从销售渠道层面,银行保险定义为保险公司出于发展业务的需要,利用银行成熟并且广覆盖的销售网络出售其保险产品,这是对银行保险最初发展阶段的解释;从产品服务层面,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向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经营策略层面,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经营的一种商业策略。

与银行保险概念相对应的就是银行保险的运行模式。

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理论界尚未统一意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分为:

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也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比如李烨、黄海峰(2007)认为应该分为协议销售/银行代理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然而实际上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各个分类的覆盖面有所不同,故本文不在分类上做详细讨论,只是归纳比较流行的几种模式如下:

1.分销协议模式(distributionalagreementsmodel)。

这是银行保险发展的最初阶段通常采用的模式,这种模式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销售产品的合作性协议,依靠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以收取费用,银行与保险公司无资本合作,简便易行、成本较低,但该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多采取“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双方的联系比较松散,短期合作关系不是很稳定。

2.战略联盟模式(strategicalliancesmodel)。

战略联盟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达成较为稳定的经营联盟。

战略联盟模式与分销协议模式都是建立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合作基础之上,但战略联盟模式涉及的合作协议不限于销售合作,还会扩展到产品开发、服务合作等其它方面。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venturesmodel)。

这种模式是指由不同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共同建立合资保险公司,本文特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

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资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合资公司内部实现了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融合。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servicegroupmodel)。

这种模式是指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发起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立金融服务集团,进行一体化运作,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多元化金融集团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由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需要接受两个部门以上的监管和满足不同的资本充足率。

相对于其它三种模式来看,这是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可以开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并通过内部专业化分工协作,使产品与服务体系高度整合,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可见,分销协议模式和战略联盟方式都是契约合同的合作模式,而合资公司和金融服务集团是以资本纽带、产权统一而组成的,这使其有一种先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是银行保险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模式。

二、文献综述

鉴于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理论界对于我国银行保险应该采用何种模式一直未有定论,本文现将比较典型的观点介绍如下:

宋明岷、朱旭东(2000)从银行保险的形成将银行保险分为协议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和收购三种模式。

认为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有一个共性,即银行与保险公司方都要面对对方的文化。

尽管二者同属金融企业,但企业文化并不相同,差异很大。

两种文化的渗透与融合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只是在不同的方式中,对这种渗透与融合的要求不同。

协议合作中,只要能认识到对方的文化差异即可,对融合的要求很低;成立合资企业和收购模式则要求二者的文化相融合,否则在同一家企业内存在文化冲突。

张志柏、田蓉(2001)认为尽管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依然存在着一些金融控股公司。

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实力远不如银行,应该以商业银行为集团公司;鉴于中国需要发展以保险业为主的大型金融集团,因此中国人寿与中国人保应该以其为集团公司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

还可以考虑将它们作为半紧密层,附着到四大商业银行中去;或者采用其他的途径把它们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闻岳春(2007)通过对起源地法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历程及特点分析,认为建立产权一体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成为解决不同金融行业融合时利益协调要求和风险阻隔要求双重目标的有效形式。

在一体化经营的环境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属一个金融集团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要服从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他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

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中暴露出的银保合作层次偏低、合作短期化、随意性强、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我们应该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地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并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实现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

池晶、赵茉(2006)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与互惠互利的关系。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多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

这种短期的随意性很强的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

在目前我国银保双方尚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的时候,为维系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长期协议,并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关系。

银行专注于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

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

在条件成熟时,可通过建立资本纽带来促进寿险公司与银行的深层合作,成立专业性银行保险公司。

李烨、黄海峰(2007)认为不同金融机构在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时,应纵观本机构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从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历史因素、发展目的、资金规模、所有制结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选择本机构最适宜的发展模式。

而随着其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各金融机构也应适时调整银行保险发展策略和模式,以求在风险——收益维度上取得平衡,从而充分利用银行保险这种新兴的金融运营模式为本机构谋求最大化收益。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各位学者一致认为银行保险的分销协议模式是无效率的,究其无效率的原因是由于分销协议的短期性和随意性以及我国的“大银行小保险”现状导致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代理手续费用恶意竞争,保险公司利润空间狭小,最终不利于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归纳诸位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银行保险发展最终会从以契约协议为基础的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模式趋向于以资本产权为纽带的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三、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及银行保险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银行保险业绩现状

纵观我国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发展历程,20世纪90年代初以中国人保为代表引入了团体直销渠道,1992年保险对外试点引入营销的产品销售方式。

1996年银保合作开始,2001年前后,银行保险渠道异军突起,很快成为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三大支柱之一。

在这十年多的时间了,我国银行保险经历了启动、快速增长、规范发展三个阶段,尤其是2003年后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促进了银行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现在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

图12001年—2008年我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

2002年至2007年数据由历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而得

2001年数据来源于:

池晶、赵茉.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与防范对策.社会科学战线[J],2006(3):

84

2008年数据来源于:

关颖、刘擘.试论提高银行保险业务内含价值的有效手段.河北金融[J],2009(4):

14

2002年银保保费收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其所占人身险收入比例相对于2001年没有太大变化。

2003年银行保险渠道成为行业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银保业务较上年增长63.48%,占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5.4%,开始成为寿险公司销售渠道的三大支柱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基本与2003年持平,甚至有所下滑。

原因是由于前几年的恶意竞争,银保手续费居高不下,保监会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力度,通过积极引导和制度推进,加快公司产品转型。

对于一些期限短、保障功能不明显的储蓄类银行保险产品以及团险资金型业务采用劝说和窗口指导方式停止其销售。

保险公司方一来积极发展长期储蓄类银行保险产品,如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3家公司10年期银行保险产品的增幅超过100%,趸缴型产品业务量的收缩使得保费年际分散化;二来由于手续费用偏高而利润空间狭小,部分保险公司主动缩小相关业务,比如平安人寿主动控制高手续费的银行保险产品,业务同比下降43.8%。

2004年之后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甚至火爆刺激了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业务的增长;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推动了银保业务的高速增长;而进入2008年后,金融危机的持续与升级导致资本市场低迷,银行基金产品发行量锐减,而银行保险保障型产品受到推崇,使得2005年至2008年银保保费收入在绝对量和相对值上都一直保持增长状态。

概括的说,银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自始至今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其发展受到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保险监管部门的规范政策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对银行保险渠道成本收益估计后的取舍;二是央行利息政策导致的消费者投资偏好的改变以及银行对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热情。

(二)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现实选择

前文已经介绍了银行保险的四种模式,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的特点是四种模式同时并存,主要以契约型合作模式为主,同时也存在合资公司模式与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1.市场上盛行的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契约型合作模式,其中多为“多对多”协议销售模式。

如前文所述,契约型合作模式分为协议销售模式和战略联盟方式,但是具体很难给现在我国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具体定性为哪种,笔者认为前者居多。

一家银行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同时一家保险公司也由多家银行代销其产品。

而且一家银行各省市分行代理的保险公司可能亦不尽相同。

根据各大银行官方网站保险频道提供的信息,将各银行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数量列表如下:

表1我国银保合作基本概况

银行名称(排名无严谨意义)

合作保险公司数量(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

中国工商银行

19

中国建设银行

6

中国银行

6

中国农业银行

33

招商银行

7

中信银行

9

民生银行

4

兴业银行

4

资料来源:

本部分资料皆通过各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获得,表中给出的数据根据网站上的信息做出部分取舍,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宣传称与42家保险公司展开代理合作,然其网站中合作公司名单只列出19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官方网站中代理的主要保险产品来自于6家保险公司,但其合作伙伴数量无从得知;中国农业银行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多达33家,但其代理的主要产品来自于泰康人寿与平安保险两家公司;民生银行官网中代理的保险产品来自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财险和阳光保险四家公司。

虽然数据有偏差,但并不妨碍说明协议销售模式的“多对多”特征,反而更可见其不稳定性。

2.合资公司模式

本文中合资公司模式是特指合资双方分别为从事银行与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或集团,这样定义目的是为了突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

然而我国合资保险公司数量虽多,严格意义上由境内银行境内与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却没有发现。

尽管有些合资保险公司股东中有境内银行与保险公司,但是其股权比较分散,没有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控股的特征。

暂且放宽定义,在我国现存的合资保险公司中,本文按照合资双方的类型将其分为如下三种。

(1)由外资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旗下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实体经济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

如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与台湾地区国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双方各持有50%的股权的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组建的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多元化金融集团ING集团旗下ING保险公司(荷兰保险)与直属北京市的国有独资大型投资运营企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组建而成的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2)由外资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旗下有保险公司)与国内银行(或金融集团,但旗下无保险公司)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

如由逾百年海外寿险经验的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与中国光大集团合资组建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起创建,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由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旗下有保险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合资建立的保险公司。

如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荷兰国际集团(ING)各投资50%建立的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共同组建而成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上三种合资保险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合资一方是外国保险公司或者旗下有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

而且中方合资企业也大多是实体经济集团而非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方是世界知名保险企业,有丰富的保险操作经验,而中方大多是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两者各占50%股份建立合资保险公司,达到双赢的目的。

我方可以学习引进外国先进的保险经营经验而外国保险公司也达到进入中国市场的目的。

3.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金融服务集团不仅是银行保险合作模式的最高模式,也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资产托管业等金融行业各分支合作经营的最高模式。

在我国的囊括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服务集团分为两种,分别以银行为主体和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其典型代表就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其中,在香港拥有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分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亮保险专业有限公司和堡宜投资有限公司,在内地拥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地区有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集团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尽管在法律上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但是实际上大型银行与保险公司都已经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交叉持股方式进入其他彼此领域。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保险公司(集团)虽然没有涉及银行业务,但是其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寿险、产险、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等多重领域。

四、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改革建议

如前文所述,银行保险四种不同层次的经营合作模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但是具体说哪一种模式更有效率更适合我国国情,或者说哪种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尚无定论。

本文认为我国银行保险模式的选择应该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多种模式并存,视经营主体实际情况而定;二是在现有契约型合作模式下由分销协议模式向战略联盟模式转变;三是改善发展以资本、股权为纽带的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1.多种模式并存,视经营主体实际情况而定

合资公司和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从理论上比契约型合作模式更高级,但是对于具体经营主体来说并不是越高级越适应。

契约型合作模式并不牵扯资本、股权层面的操作,使得合作更容易达成,实现成本低。

特定经营主体采取何种银行保险模式要考虑该主体的资本实力、市场定位以及发展战略等因素。

对于无心涉足银行及其他行业,专攻于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只是一种产品销售渠道,适合采用契约型合作模式;而对于资本实力雄厚,其发展战略是广泛涉足各种金融业务、建立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大型保险公司或银行来说,采取合资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服务集团模式是其更优的选择。

建立金融服务集团模式虽然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对于小型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来说却不现实。

建立何种银行保险模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模式适合并且能够促进该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且要与当时的金融环境、法律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

“发展是硬道理”,至于模式上的选择要看市场实践是否成功。

2.现有契约型合作模式由分销协议模式向战略联盟模式转变

从销售渠道层面来讲,契约型合作模式是很多保险公司的最现实的选择。

我国银行保险现行的契约型合作模式多为分销协议模式,本文认为应该逐渐向战略联盟模式转变。

分销协议与战略联盟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的时间长短和稳定性上面。

分销协议模式在我国践行已久,其缺陷已成为阻碍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

分销协议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只局限于销售层面,双方在产品开发方面缺乏沟通,银行保险产品都由保险公司提供。

导致市场上的银行保险产品都是一些低保障、高储蓄投资功能的分红型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冲突。

(1)在分销协议模式下,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产品只是为了其手续费收入,哪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手续费比例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只注重短期收益。

保险公司考虑的更多的是扩大销售规模,哪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多,就想办法与该银行合作。

双方合作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导致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偏高。

(2)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对双方的合作没有做长期打算,双方对银行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上缺乏积极性,导致银保服务水平难以提高。

甚至一些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在产品宣传上存在片面性、欺骗性,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与客户发生纠纷,损害了银行保险的声誉。

(3)由于合作不深,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自动保单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实时管理,导致从投保到承保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积极性。

我国现在银行保险市场存在的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分销协议模式下双方合作关系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在战略联盟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比签订分销协议更进一步,能够弥补分销协议模式的缺陷。

战略联盟方式一来不受我国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限制,相对于资本、股权形式的合资公司模式与金融服务集团模式更容易实现;二来又能够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长期合作有效解决手续费、产品开发、人才培养以及公共信息平台等方面的问题。

3.改善发展以资本、股权为纽带的合资公司模式和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1)改善现有的合资公司模式

合资公司模式通过产权纽带将银行和保险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使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实现直接融合,为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业务拓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就此而论,该模式可以作为我国银行保险的理想发展模式。

但是如前文中对合资保险公司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合资双方并不一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我国现存的合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中外合资企业,并且外资方都是有丰富保险操作经验的国际知名大型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而中资方以国有控股的大型实业集团为主,只有少部分是金融类企业。

我国合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股权制度缺陷。

合资伊始,由于法律因素和监管层面考虑导致大部分合资保险公司出现中外股东各占50%股权、势力均衡的局面。

由于中方股东普遍不具有保险操作经验和技术,因此公司的经营由外方主导。

同时中方不愿意扮演边缘化的角色,想在合资公司中体现一定的话语权,则中外双方在企业经营中又难免形成较大的冲突。

郝演苏说,“原来50%∶50%股权均分的保险合资形式不利于合资保险公司的发展,这就像两个人捆绑两条腿进行‘三足’跑,不是太慢就是会被自己绊倒。

股东双方要不就是谁说了也不算,要不就是出了事谁也不负主要责任。

这种互相牵制最终使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非常缓慢。

”二是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堪忧。

以寿险合资公司为例,截至2009年4月底,开业时间满7年的13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只有太平洋安泰和中宏人寿实现盈利,大部分公司还挣扎在保费和利润的平衡木上。

三是合资保险公司欲将中方股东变成团险客户趋势越来越明显。

2005年1月,中英人寿率先取得合资保险团单,客户来自中方股东中粮集团。

两个月后,中意人寿签下出资方中石油天然气集团保费高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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