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4021516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5.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docx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

(局农村社会保险处)

近些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快,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尤其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加之农村家庭小型化、空巢化和土地收益下降,使得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

毫无疑问,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定当对消解农村养老风险,消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对城乡统一,加快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证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并以基本养老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国务院将“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2008年工作要点。

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率先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将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目标之一。

赵建才市长在《2008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并列入今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

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广大群众的心愿,也是实现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据统计,全市没有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有361万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有74万人。

同时,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加快,未来15年内,将有84.9万城乡居民陆续达到60周岁。

预计到2023年我市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6-59周岁年龄段人员270万人,老年城乡居民136万人,二者比例将由目前的4.9:

1下降到2:

1。

庞大的老年队伍必将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深刻影响。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广大市民的后顾之忧,更关系郑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受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的影响,传统的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已经难以适应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

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不断加深,会大量出现“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即“2+4+1”家庭养老模式。

另一方面,人口流动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力到城镇谋生,农村出现大量“空巢家庭”,农民工、种地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弱人员的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亟须社会养老保险替代、补充,这成为了城乡居民关注的新热点。

因此,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模式向社会保险养老模式转变,是适应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关注民生,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原则,自2007年底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测算分析、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和要求,2008年7月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8月份在全市26个乡(镇)、办启动了试点,9月份全面铺开。

2009年9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在2009年11月份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为了把我市《试行办法》与国家、省的政策对应接续,2009年12月28日郑州市修订完善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实施,使我市提前10年完成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目前,全国范围内宝鸡、成都等少数地市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省内也只有济源市建立了此项制度。

两年多来,我市推行的城乡居民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保障专家、各界人士的肯定和赞扬,更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同时,省内外地市纷纷来我市进行调研和学习。

(一)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创建了城乡居民养老新模式。

受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的影响,传统的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已经难以适应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千百年来传统养老模式,实现了靠土地养老、儿女养老向社会养老的新模式。

二是探索了城乡一体化新路子。

按照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探索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思路,规定只要具有郑州市户籍,不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对于16周岁以上的无保障人群,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没有人为地设置城、乡地域差别,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城镇与农村同待遇、无差别、一体化的新路子。

三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是扩大农村内需的新要求。

《办法》规定,只要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无保障人群,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达到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待遇,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所需,月月可以领取养老金,提高了生活质量,促进了居民消费,特别是扩大农村居民内需。

四是体现公共财政向民生倾斜的新举措。

《办法》中,政府对参保居民实行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基本生活补助四项,这四项补贴是市委、市政府惠及民生工程的投入,照顾了弱势群体,是一项促进居民参保的新举措,这一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是体现政府关爱老人的新办法。

对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另发给2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到年满80周岁每月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

若老年居民自愿选择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直接申领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二)完善机构,制定措施

1.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组织得力。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领导,2008年初,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试点指导工作组和督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蹲点指导,各县(市)、区领导思想重视,迅速行动,各级也相应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主要领导亲抓、亲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参保氛围。

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在市局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自现有资源,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加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除利用印制发放宣传彩页、政策问答、张贴公告、悬挂条幅、制作车(墙)体标语、建立流动咨询台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外,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3.开发软件,保障运行。

新《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旧的软件系统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处积极协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数据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各合作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新软件开发,于5月中旬正式上线试运行。

目前,新软件系统运行基本平稳。

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现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1、截止11月30日,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累计99.3万人,参保缴费累计88.3万人,享受养老待遇53.5万人。

从数据上看,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占符合参保人数的27.97%。

2、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县。

国家于2009年9月在全国开展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我们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厅的对申报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试点县的规定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上报,截止2010年10月,我市荥阳市、中牟县、登封市已先后被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统筹城乡,“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在保障范围上努力实现全覆盖;在保障水平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在缴费方式上灵活方便,10个档次自愿选择;在政府补贴上建立了普惠制的养老补贴制度,设立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在转移衔接上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

2、参保缴费标准。

居民缴费标准为每年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和标准,多缴多得。

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缴费年度,并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并依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

3、“补缴”、“一次性缴费”。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

补缴标准必须按补缴当年规定的缴费档次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补缴。

是参保人参保时年满46周岁,可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若参保时居民年满60周岁,本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家里经济条件允许,本人又自愿缴费的,那么就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因职业变更、户籍转移到外地等原因而丧失了参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市范围内,符合转移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移;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以后国家在此方面有规定的,我们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5、政府财政补贴。

政府补贴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一是养老保险补贴。

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城乡居民在同一自然缴费年度内按缴费档次正常缴费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60元,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但不抵缴个人缴费。

此项补贴,对纳入国家新农保的县(市),省里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20元补贴,扣除省里补贴后,我市两级财政再补贴40元,两级财政各分担50%。

对没有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我市两级财政全补,同样两级财政各分担50%。

对欠费补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是政府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无论缴费或不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捆绑参保缴费后,审核后的次月起可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65元(含试点县市拨付的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如果参保缴费,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论个人选择哪一档缴费,政府基础养老金每人都一样。

三是高龄老人基本生活补助。

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外按每月20元标准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到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另外再按每月50元标准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另外再按每月100元标准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四是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参保缴费满15年且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经审核确认后,政府财政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不参保或参保缴费不够15年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

6、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7、资金积累方式:

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均记在个人名下。

8、待遇享受规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9、基金管理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养老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含中央财政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多少取决于城乡居民所选择缴费高低、缴费时间长短。

同时城乡居民领取政府养老补贴都一样,只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与本人选择缴费水平挂钩,人人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公平。

11、居民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本人缴费和不缴费均可享受基础养老金65元;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同时,我们设立的10个缴费档次,居民可自愿选择,无论缴多缴少,到年满60周岁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对应缴费标准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领取养老金没有领取年限限制,直至死亡。

(三)参保登记的申请程序

1.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参保人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个人缴费额标准,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参保人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后,应逐项核对参保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经参保人确认无误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

3.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填写的《参保登记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乡(镇)、办事处人员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进行复核认定。

4.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申请人的登记信息进行认定,同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这是一项新的工作,不免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

从全市已参保人员的情况看,大部分年轻人存在观望心理。

基层工作人员认为,农民是很现实的,讲究实惠,看重的是眼前利益,而往往缺乏长远考虑。

有的农民认为除非缴了费后,马上能够享受,则参保;有的农民甚至还担心最终能否享受(有两层含义:

担心中途出意外;担心政策能否持久);有的年轻人则认为现在参保尚早,到45岁参保也来得及(因为他们知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这样考虑的。

二是缴费网点少。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过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四家金融机构进行缴费。

四家银行中,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的网点一般都分布在市区,只有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网点延伸到乡(镇)、办所在地,并且还有部分乡镇没有缴费网点,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大部分是农村居民,这就使农村居民缴费要排长队等待,农村居民怨气很大。

四、下一步注重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引导与宣传。

农民受传统文化、自身文化水平、交往范围的限制,其对国家政策了解与理解的程度过低,从而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社会养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另外,要让广大农民能确实感受到实惠,这将更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的热情。

可以借鉴目前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模式。

通过宣传,让农民从中确实感受到参保益处,以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二)积极与有关银行协调,让其增加营业网点和经办窗口,对没有被覆盖的乡、镇(办)要尽快设立网点。

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三)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

坚持“注重运作,高效执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切实做好工作落实。

尤其在争取国家新农保试点县的工作上,处室人员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统一思想,加快工作节奏,针对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情况,及时掌握信息,积极行动,做好争取跟踪落实工作。

附件:

一、《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

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

四、《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

 

农村社会保险处

2010年12月7日

附件一: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郑政〔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二○○八年七月四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给予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缴费比例可按照缴费基数的6%、7.5%、10%、20%、30%选择;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按照缴费基数的50%、85%选择。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按其上一缴费年度缴费比例确定。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个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条 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预缴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中断缴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后未补缴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日起至6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

  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含一次性缴纳、补缴),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一年半内办理参保登记、参保时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

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乡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1%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0.5%记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转移手续。

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其城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