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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184号(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库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行金库,是本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含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下同)、重要空白凭证的专用库,是重点保卫场所。

金库管理是本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本行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营业网点现金包、业务包的寄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行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业务金库。

每天营业终了,基层营业网点应将备用现金装入业务包,双锁加封,交总行金库保管,不得留存。

第五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察,选配两名(或两名以上)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

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在岗带训。

管库员必须实行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第六条 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

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初点、入库的复点,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七条 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第五条规定配置管库员,办理金库交接。

交接时,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核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金库钥匙交接必须严格执行单线平行交接原则,登记《会计出纳短期交接登记簿》,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

未经清点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或未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

第八条 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原则,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

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责任。

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

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经总行分管行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

“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要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严格控制节假日及八小时之外其它非营业时间的出入库,防范风险。

第九条 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

第十条 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损伤券;

三、有价证券;

四、已没收假币(券)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

五、重要空白凭证;

六、辖属网点寄存的现金包、业务包;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它物品和设施。

第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与库款无关的其它物品,严禁吸烟及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十二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及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

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三条 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进行清点,确保账款、账实、账簿相符。

第十四条 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种类分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

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

拆捆的零散现金有价证券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第十五条 所辖网点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包采取寄存制,安全保卫部门提解员将业务包与现金包区分交接,业务包入箱上锁整体交接,现金包抄列清单单独交接,业务包和现金包交接时须填制“款包交接单”一式两联,管库员须在金库外库进行清点并与安全保卫部提解员交回的“款包交接单”核对无误后才能入库保管,并由安全保卫部提解员登记“款包交接登记簿”,填写交回款包数量。

营业部款箱出入库由营业部指定专人(清算中心会计主管)与管库员进行交接。

款包入库后,由管库员将基层上解的现金包进行拆解,同时将经铅封的现金包准备好,次日由安全保卫部提解员连同业务包带回基层支行。

次日出库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的“款包交接单”,一联交安全保卫部提解员,另一联由保卫部提解员签字后由管库员留存,并由安全保卫部提解员登记“款包交接登记簿”,填写领走款包数量。

“款包交接登记簿”应由管库员掌管。

第十六条 金库的保卫工作、现金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押运工作由安全保卫部根据总行制定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金库的结构,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建立后台监控机制,在库房内安装监控探头,对库房内管库员在库中办理现金配钞、出库、入库等业务操作进行实时监控。

总行会计出纳管理部门要建立金库管理档案,详细记载金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金库维修(包括库房、门锁、保险柜维修),应报总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维修必须实行空库作业。

维修前,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要作移库或寄库处理,确保安全。

维修人员应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库房维修。

第十九条 守库室(即守库员值班室)的设置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金库应单独设置票币整点间,用于整点票币。

票币整点间的安全防范要求同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库房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一、金库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必须按照规定装备银行专用柜门锁。

二、正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金库库门两把正钥匙的领用,应由两名管库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保管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掌管、使用。

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不得互借、互换、互用。

开库工作期间,管库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

每天营业终了,两把正钥匙应放进金库外库专用保险柜分别保存。

专用保险柜的两把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

三、副钥匙的保管。

金库库门的两把副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后,当面分别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交安全保卫部与财务会计部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四、副钥匙的启用。

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失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

启封动用时,必须经分管行长批准,由管库员会同安全保卫部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共同启封。

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

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

五、金库库门正、副钥匙如有丢失、损坏的,要立即报告,经分管行长批准同意后,将整套库门钥匙更换。

第二十二条 开、关库要求

一、开、关库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在场共同进行,严禁一人持两把不同库房钥匙开、关库。

二、开库前,要检查库门有无异常现象,如无异常,方可接通库内照明电路,打开库门。

三、关库后,管库员要确定库门已关,关闭库内照明电路后方可离开。

四、管库员离开后,守库员应立即开通库内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库房安全防范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要求。

第四章 库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库现金库存量,由财务会计部合理核定限额。

超过库存限额的,要及时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不足支付时,要及时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

第二十五条 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资金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由管库员根据库存现金提出需提取的现金数额,记账员据以填写“现金支票”,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印鉴,交提解员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

提款时,须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

提回现金后,提解员应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管库员并再次核对总数,无误后现金入库,一联入库票和“现金支票”存根作“现金收入传票”附件,凭以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

另一联入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时,要及时缴存人民银行。

缴存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和挑剔,粘贴封签。

缴存时,由管库员根据缴存现金数额填制“现金出库票”和“现金缴款单”各一式两联,一联“现金出库票”凭以办理现金出库。

出库时,应将缴存的现金按券别验捆卡把,检查每捆现金印章是否齐全,封包标签标明的金融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无误后一次装袋,连同两联“现金缴款单”一并到人民银行办理缴款。

缴款后,一联“现金出库票”和一联“现金缴款单”回单联作“现金付出传票”附件,凭以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另一联出库票管库员留存。

第二十七条 出库手续。

管库员将资金部门每日打印的“现金调拔统计表”和“现金调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填写“现金出库票”一式两联,按所需现金券别、金额,一次配足,将“现金调拨通知单”和现金经复核后分装至基层各调款行的现金包中,并将安全保卫部的信件包放入现金包后,在监控下双人将现金包铅封。

次日管库员拆包时应将调款行带来的现金调拨单第三联回单联与“现金调拨统计表”核对无误后,一联“现金出库票”和一联现金调拨单第三回单联单独装订保管。

信件包由安全保卫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库手续。

对基层上解的现金需要办理现金入库时,管库员应填写“现金入库票”一式两联,按“五好”钱捆要求审查钱捆,要审查无误,方可将现金入库。

第二十九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账。

盘库清点库存现金时,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现金共同进行。

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现金出、入库票,结出当日应有库存现金各券别明细数,结出本日库存合计,另一名管库员根据当日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金额,两人结账数字相符后,据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共同按照《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盘库。

盘库与核查无误后,管库员在“库存现金登记簿”上签章,送会计对账碰库。

对账碰库时,只准“钱碰账”,不能“账碰钱”,即管库员报数,会计部门核对,会计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严禁不盘点库存现金只根据出、入库票结计库存。

盘库清点和结账如有误,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金库内。

金库内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讫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以假定重要空白凭证价格每份1元记账(存折、股金证等以每本1元记账)。

第三十二条 入库手续。

管库员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数量及时向印刷厂订制。

在收到印刷厂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验收无误后,凭印刷厂的“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办理入库,签收单作“表外收入传票”附件。

第三十三条 出库手续。

管库员应根据基层行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逐项清点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上双人签章,依据第一联编制“表外付出传票”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第二联随同重要空白凭证双人在监控下装入调入行现金包并封包。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第三十五条 管库员每日营业终了应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簿记载是否一致。

发现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簿记载不符,应当立即追查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六章 查库

第三十六条 要坚持查库制度。

会计主管每周至少查库一次;行长(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坚持每月一次全面查库,每季必须坚持“3+1”查库制度;会计主管执行午间、日终现金卡把查库制度或柜员午间、日终现金换人交叉卡把查库制度。

查库内容齐全、完整,查库记录登记清楚。

第三十七条 查库时,金库主管、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上级出纳(会计)管理部门查库,查库人应出示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件,由本行分管行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下同)负责接待,并在查库介绍信上签字。

查库时,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人、金库主管和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自觉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

被查行对上级管辖部门的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民银行稽核查库,本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

对上级管辖部门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支行应予以拒绝。

对其他单位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总行保卫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

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总行财务会计部查库手续办理,并由金库主管、保卫负责人、管库员始终陪同在场。

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有价证券等库存实物。

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证件,本行安全保卫部要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分管保卫部工作的副行长和保卫部门负责人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

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八条 查库时,应认真检查下列内容: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账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库款情况;

三、整捆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分类整齐摆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入柜保管,有无发生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库房是否整洁,有无存放私人物品或其它物品现象;

四、现金、有价证券出入库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票是否专夹保管并按月装订。

五、寄库保管的现金包及业务包是否加双锁加封;

六、库房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以及联防治安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金库正副钥匙使用以及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八、双人管库是否执行、总行金库是否按要求实行武装值守;

九、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十、查库是否在《查库登记簿》上详细登记,记载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第三十九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均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上详细记载,由查库人和管库员共同签章。

对查库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管辖部门。

对库房安全设施不健全和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按期验收。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金库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库房管理良好的管库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不负责任的管库员,应立即调离原岗位,并按照内部员工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资金受到损失的管库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金库管理混乱的,追究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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