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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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诸多简答】都【不对】,建议课本实在找不到,参照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念和特性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以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合同。

英美法学者大都以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达一致合同。

  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1.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所实行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产物或意思表达一致合同。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相对性重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相对性

  2.内容相对性

  所谓内容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干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权利。

  3.责任相对性

  违背合同责任相对性,涉及三方面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过错导致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她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她人因不是合同主体,因此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即为她方当事人所负有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合同。

  意义有如下几点:

  1.与否合用同步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承担上是不同。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免费合同

  依照当事人与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免费合同。

  区别有如下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2.主体规定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

承诺那成立;

  实践:

交付标物。

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取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取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勉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用法律办法。

不但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原则,并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新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

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最高指引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详细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结后来应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5.合同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念和要件

  合同成立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重要条款达到合意。

  第三,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向对方当事人所作意思表达。

  要约重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备订约能力特定人作出意思表达。

  第二,要约必要具备订立合批准图。

  第三,要约必要向要约人但愿与其缔结合同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内容必要具备拟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概念与其与要约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达。

  依照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种方面来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别。

  2.依照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别。

  3.依照订约建议内容与否包括了合同重要条款来拟定该建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依照交易习惯即当事人从来交易做法来区别。

  

(二)几种典型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价目表

  2.拍卖公示

  3.招标公示

  4.招股阐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拘束力。

一种要约如果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效力。

关于要约法律效力,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时间

  英美:

发信主义

  大陆:

到达

  

(二)要约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须及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应当是合理时间内。

涉及三项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时间;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须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内容

  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拘束力。

  另一方面,要约对受要约人拘束力。

  第三,要约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告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

  承诺必要具备如下条件,才干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要规定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内容必要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方式必要符合要约规定。

  二、拟定承诺生效原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重要构成某些,是判断与否作出承诺要素。

  

(二)合同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时间决定。

  

(二)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错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背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义务。

  第三,导致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错责任重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于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

  3.泄露或不正本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第四章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权利。

对此,宜从如下角度把握:

  

(一)合同债权是祈求权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四)合同债权具备平等性

  (五)合同债权具备祈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涉及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同形式

  一、合同形式概述

  总来说,在国内,合同形式分为商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

  二、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达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形式。

  三、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体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形式。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达,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普通所说法律效力。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到合意。

  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与否存在合意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固然生效,合同与否生效,重要取决于其与否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区别重要体当前:

  1.两者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办法运用来看,由于合同成立重要体现当事人意志,因而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重要条款规定有漏掉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状况下,应当容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办法,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拟定合同详细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到合意,经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虽然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以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到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状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与否成立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祈求,而自愿接受合同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积极审查合同与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产生法律后果是不同。

  第二节合同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达真实

  三、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要具备法律所规定形式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与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依照。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备限制合同效力作用,但合同中所附条件,必要具备如下规定:

  1.条件必要是将来发生事实,过去、已经发生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

  2.条件是不拟定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与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必定。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不是法定。

  4.条件必要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重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发生或消灭依照。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二是终结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关于生效要件规定,因而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拟定,普通须经有权人表达承认才干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她合同最大特点在于: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才干生效。

  二、合同主体不合格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

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利益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可以实行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行为,其她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批准后实行。

但如是纯获利益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批准,独立实行其依法不能独立实行民事行为,则要区别两种状况解决: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固然无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她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相对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与否承认这些行为。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撤销应当以告知方式作出。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

  

(一)无权代理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她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代理。

  无权代理重要有四种状况:

  1.主线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畴进行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来裔理。

  

(二)本人承认权

  本人与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权利。

  (三)相对人撤回权和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种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撤销应当以告知方式作出。

  (四)对善意相对人保护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错。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具备无效和应被撤销内容。

  (五)代表行为不合用无权代理规定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而,代表行为不合用无权代理规定。

  四、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而订立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合同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行了处分她人财产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要通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分行为有效。

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概念和特性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确以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备如下几种特性:

  1.无效合同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备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范畴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行某种欺诈她人行为,并使她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诈方具备欺诈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行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达。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惊并因而而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合同应符合如下几种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备胁迫故意。

  第二,胁迫者实行了胁迫行为。

  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这种合同特点重要涉及: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

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念和特性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容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性体当前:

  1.可撤销合同重要是意思表达不真实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达出来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要要由撤销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祈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此前仍是有效。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祈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规定撤销,而仅规定变更合同内容。

  二、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行使不一定必要通过诉讼方式。

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要提起诉讼或仲裁,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从其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可撤销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是:

  1.必要是表意人由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达。

  2.必要是对合同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普通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过错导致,而不是由于受她人欺骗或不合法影响导致。

  4.误解是误解一方非故意行为。

  

(二)在订立合同步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步因状况急迫或缺少经验而订立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具备如下法律特性:

  第一。

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第二,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容许限度,如标价款显然大大超过了市场上同类物品价格或同类劳务报酬原则等。

  第三,受害一方在订立合同步缺少经验或状况急迫。

  关于显失公平客观要件,应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要件。

  二是主观要件。

又分为:

第一,运用优势。

第二,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告知等义务。

第三,运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

  (四)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运用她人为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逼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意思表达。

  乘人之危合同具备如下特性:

  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三,不法行为人所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容许限度。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来,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一、返还财产

  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从返还财产目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在合同被履行后状态。

  第二,返还财产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生产慈息。

  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祈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与否具备过错问题。

  第四,在当事人人一方故意违法状况下,应采用单方返还办法。

  二、补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损害补偿构成要件是:

  第一,损害事实存在。

  第二,补偿义务人具备过错。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第六章合同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恰本地完毕其合同义务,债权人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第二节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一、恰当履行原则

  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标及其质量、数量,由恰当主体在恰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恰当履行方式,全面完毕合同义务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但恰当履行自己合同债务,并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规定在履行合同步,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成本,获得最佳合同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因素发生了不可预见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本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容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则。

  情事变更合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事实。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来,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她意外事故引起。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效力体当前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二)解除合同。

  及普通行政法规予以发布。

在争议解决方面,合同规定了特别争议解决机制,即原则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规定缔约方全体与另一方或几方协商。

缔约方全体可作出裁决,若确认另一方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则经半数以上通过后可暂停违约方依谇总协定享有优惠待遇。

第七章合同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和特性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长而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容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重要特性在于: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重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是基本办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一、代位权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祈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特点是: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人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祈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祈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行使必要在法院提起诉讼,祈求法院容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诉讼上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要有合法债权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范畴,京戏以保全债权必要为原则。

  三、代位权行使及效力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应以自己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祈求债务人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祈求债务人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效力

  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回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但在接受后来,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债权。

  

(二)对债务人效力

  代位权行使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三)对债务人债务人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普通不影响债务人债务人权利。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构成要件

  撤销权行使必要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行了一定有害于债权人债权行为,才干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详细涉及:

第一,放弃到期债权。

第二,免费转让财产。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备恶意。

这里,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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