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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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13.040.20

C51

备案号:

21001-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hygienemanagementcentral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systemofpublicplace

 

2007-07-04发布2007-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485—2007

 

DB11/485—200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1

5卫生质量要求........................................................................2

6清洗消毒............................................................................3

7检测评价要求........................................................................4

8卫生管理要求........................................................................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5

A.1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5

A.2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6

A.3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7

A.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8

A.5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10

A.6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方法......................12

B.1评价内容.........................................................................12

B.2评价的方法.......................................................................12

B.3评价要求.........................................................................12

DB11/485—2007

前言

本标准第5.1.2、5.1.3、5.2、5.3、5.4、6.2.5、6.2.6、6.3、8.3.1.2、8.3.1.3、8.3.1.4、8.3.1.5、

8.3.2.1、8.4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大洋巨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高仕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联合深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鑫标

记环保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高旭东、高文新、徐悦桐、高峪良、刘颖、宋国建、王海虹、张屹、邵开建、

赵锐、沈凡、康杰、郑方荣、郁欣建、杨斌、姜兵、李松、陆静。

 

DB11/485—2007

引言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首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日益密切。

由于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影响认识程度的深入,全社会愈来愈关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必备的大型设备,其卫生条件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对提升首都的公共卫生水平和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我市近年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和污染现状,为规范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传播;改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时的卫生状况;规范清洗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清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重大赛事及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制定本规范。

 

DB11/485—2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设备设施设置、卫生质量、清洗消毒、检测评价和卫生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空调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处理冷却水的冷却塔及其它部件。

3.2

敏感区Sensitivearea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等。

3.3

PM10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

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4

视觉清洁Visionclean

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

3.5

积尘量Amountofdustparticles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重量,表示风管

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3.6

开放式冷却塔Openingcoolingtower

通风靠自然风力,在淋水填料周围设置百页窗的冷却塔。

4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4.1新风口

4.1.1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

4.1.2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有效防止老鼠、鸟类等异物进入。

4.2空调机组和风管(道)

DB11/485—2007

4.2.1空调机组应设置初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4.2.2风柜/盘管式风机排水盘的冷凝水排水管在与建筑物内的排水系统接驳之前的位置,应设置气隔或存水弯。

4.2.3宜使用蒸汽加湿器,也可使用自来水喷雾型或利用冷水蒸发的原理操作的加湿器。

4.2.4风管(道)应设置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4.3开放式冷却塔

4.3.1开放式冷却塔的位置应远离公众通道或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3.2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入化学剂的入口。

4.3.3邻近敏感区内的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在线消毒、检测设备。

4.3.4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及微斜,具备便于检查水塔内部表面及拆卸部件的行走通道,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且管径尺寸有利于快速排水。

5卫生质量要求

5.1新风

5.1.1空调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

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5.1.2公共场所的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其它场所新风量应符合GB18883的要求。

表1公共场所新风量要求

场所新风量(m3/h·人)

饭店、宾馆

3~5星级≥30

1~2星级≥20

非星级≥20

饭馆(餐厅)≥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

游艺厅、舞厅≥30

酒吧、茶座、咖啡厅≥10

体育馆≥20

商场(店)、书店≥20

5.1.3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限值

场所CO2浓度值(%)

饭店、宾馆

3~5星级≤0.07

1~2星级≤0.10

非星级≤0.10

饭馆(餐厅)≤0.15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0.15

游艺厅、舞厅≤0.15

酒吧、茶座、咖啡厅≤0.15

体育馆≤0.15

商场(店)、书店≤0.15

5.2风管(道)的送风卫生应符合表3的要求。

2

 

DB11/485—2007

表3风管(道)的送风卫生要求

项目要求

PM10≤0.08mg/m3

细菌总数≤500cfu/m3

真菌总数≤500cfu/m3

β-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5.3风管(道)内表面卫生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风管(道)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目要求

积尘量≤20g/m2

细菌总数≤100cfu/cm2

真菌总数≤100cfu/cm2

致病菌不得检出

5.4冷却塔、盘管、表冷器产出的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清洗消毒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空调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6.1.1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2。

6.1.2风管(道)内表面细菌总数>100cfu/cm2或风管(道)内表面真菌总数>100cfu/cm2。

6.1.3风管(道)积尘中检出致病菌或送风中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

6.1.4冷却(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6.1.5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

6.2清洗消毒过程的卫生要求

6.2.1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空调系统清洗后,由被清洗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清洗机构检验人员共同按照6.3.4的要求对清洗效果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对清洗效果进行检验。

6.2.2空调系统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的方法,当风管(道)形状、尺寸(风管高度超过1米)不适合使用机械清洗时,可采用人工清洗方式,并遵循以下要求:

a)风管(道)及其支撑应能够承受附加载荷;

b)检修孔的类型及位置允许操作人员出入风道;

c)进行人工清洗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d)做好操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应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6.2.3空调系统在清洗过程中不得对本身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2.4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分区进行,并设置隔离区。

6.2.5当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先对冷却水进行消毒处理,再将水排空。

6.2.6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固体污物均应进行封装处理。

6.3空调系统经过清洗消毒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1g/m2。

6.3.2消毒后的风管(道)内表面致病菌不得检出,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大于90%,并符合5.3的要求。

6.3.3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3.4空调系统应视觉清洁。

DB11/485—2007

7检测评价要求

7.1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按附录A执行。

7.2卫生评价方法按附录B执行。

8卫生管理要求

8.1人员管理

空调系统的管理应由暖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

8.2制度、档案管理

8.2.1建立健全空调系统日常卫生维护和定期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制度。

8.2.2应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a)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

b)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c)日常卫生维护记录;

d)清洗消毒资料记录;

e)卫生学评价报告;

f)空调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g)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日常管理措施

8.3.1运行管理措施

8.3.1.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8.3.1.2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期间空调系统应正常运转,不得进行维修等使空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作业。

8.3.1.3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气体污染物,不应通过空调系统对其它区域产生污染。

8.3.1.4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行期间应保持冷却水中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并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

8.3.1.5冷却(凝)水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立即消毒。

8.3.2设施设备管理措施

8.3.2.1空调系统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冷凝水应及时排走。

8.3.2.2送、回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保持风口表面的清洁。

8.3.2.3冷凝水盘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排水口畅通;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应每个月至少清洗一次;空调机组应每6个月清洗一次。

8.4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期间管理措施

8.4.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8.4.2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调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应当每周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8.4.3空调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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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A.1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A.1.1原理

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

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A.1.2主要仪器设备

A.1.2.1平皿:

90mm

A.1.2.2培养箱:

35~37℃

A.1.2.3紫外灯:

波长360±2nm

A.1.2.4滤膜滤器

A.1.2.5滤膜:

孔径0.22~0.45μm

A.1.2.6蠕动泵

A.1.2.7离心机

A.1.2.8涡旋振荡器

A.1.2.9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A.1.2.10水浴箱

A.1.3采样

A.1.3.1采样容器:

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1.3.2采样量:

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

A.1.3.3中和:

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1.3.4样品运输与贮存:

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A.1.4样品处理

A.1.4.1沉淀或离心:

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A.1.4.2过滤:

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0.45)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1.4.3热处理:

取1ml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1.4.4酸处理:

取5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min。

A.1.4.5接种与培养:

取A.1.4.2洗脱样品、A.1.4.3热处理样品及A.1.4.4酸处理样品各0.1ml,分别接种GVPC平板。

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浓度为2.5%。

无CO2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

观察到有培养物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湿。

A.1.5观察结果

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

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1.6菌落验证

DB11/485—2007

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2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1.7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

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

生化培养:

氧化酶(-/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马尿酸。

血清学实验:

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A.2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A.2.1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m3/h),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m3/h.人)。

A.2.2主要仪器

A.2.2.1皮托管法

a)标准皮托管:

Kp

=0.99±0.01,或S型皮托管Kp=0.84±0.01。

b)微压计:

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c)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A.2.2.2风速计法

a)热电风速仪: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b)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A.2.3检测断面和测点

A.2.3.1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A.2.3.2测点位置和数量

a)圆形风管:

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A.1。

直径小于0.3米、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

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A.1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

风管直径/m环数/个测点数(两个方向共计)≤11~24~8

>1~22~38~12>2~33~412~16

b)矩形风管:

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A.2。

表A.2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

风管断面面积/m2等面积小块数/个测点数/个

≤12×24

>1~43×39

>4~93×412

>9~164×416

A.2.4风管截面面积测量

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A),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A.2.5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6

 

DB11/485—2007

A.2.5.1准备工作:

检查微压计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

A.2.5.2动压(Pd)的测量:

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

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

重复测量一次,取平均值。

A.2.5.3新风温度(t)的测量:

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

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A.2.5.4新风量(Q)的计算:

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Q=3600×A×0.076Kp273+t×Pd

A.2.6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A.2.6.1当风管内的动压值Pd小于4Pa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A.2.6.2准备工作:

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A.2.6.3风管内平均风速(V)的测定:

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2.6.4新风量(Q)的计算:

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Q=3600×A×V

式中:

Q—新风量(m3/h)

A—风管截面面积(m2)

V—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

A.3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A.3.1仪器

A.3.1.1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a)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0.5)μm,σg=1.5±0.1的要求。

Da50—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σg—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b)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

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c)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ROU=∣b∣+2∣MVC∣

式中:

b—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d)仪器测定范围(0.01~10)mg/m3。

e)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A.3.1.2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与标定。

A.3.2检测点布置

A.3.2.1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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