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4014551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docx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提高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生态文明和低碳发展先行示范区,规范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往年申报和执行情况以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园区)机构调整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园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园区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园区绿色制造相关项目,包含以下领域:

1.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新建项目

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新建项目主要资助在园区内投资的绿色制造业和循环经济类新上节能低碳项目,主要指园区新增产能工艺中采用的具备高能效、低污染、低碳排放、循环利用等特点的项目或技术,其投产后的资源利用率和节能低碳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节能低碳和循环化改造项目

节能低碳改造项目指已经完工的使现有产业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改造项目。

节能低碳改造项目须是2017年3月后竣工,在申报截止日前已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节能改造备案手续齐全,且项目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当量值计算)。

循环化改造项目指尚未完工的使现有产业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项目应完成立项备案手续并计划两年内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节能减排及循环利用效果显著。

3.绿色制造先进管理类项目

绿色制造先进管理类项目指清洁生产、绿色工厂、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绿色低碳节能相关评价认证等项目。

清洁生产项目须于2017年3月后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验收(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绿色工厂以工信部文件或其他官方通知结果为申报依据。

绿色低碳节能相关评价认证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或协助开展,并出具相关证书或报告。

4.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该项目面向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对企业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择优评选出“绿色制造之星”企业。

参与评选的企业需推荐1至2名优秀个人,优秀个人须是具体从事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的基层员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总监等不得纳入推荐。

5.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

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指开展碳普惠试点,并在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注册并签发的项目。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园区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园区范围内实施节能低碳、循环化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企业(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资助范畴);

(2)园区内从事节能低碳相关工作的个人(管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除外)。

2.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除需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未完成上年度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

(2)未按照市和园区规定执行有关节能低碳政策,经督促于申报截止日前仍拒不执行的;

(3)根据省、市、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违反环保、安全生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不予资助情形的;

(4)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已经享受上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新建项目

按照项目投资额(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费用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对尚未完成的项目进行资助。

资助前,受资助单位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环境与经济效益、项目进度等。

按照合同约定,资助金额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一定比例的资助金额(具体比例以项目合同为准),剩余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按验收情况拨付。

(二)节能低碳和循环化改造项目

节能低碳改造项目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500元/吨标准煤(当量值计算)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循环化改造项目按总投资额(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费用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循环化改造项目资助前,受资助单位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环境与经济效益、项目进度等。

按照合同约定,资助金额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一定比例的资助金额(具体比例以项目合同为准),剩余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按验收情况拨付。

(三)绿色制造先进管理类项目

1.清洁生产:

除省、市奖励外,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再次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市级清洁生产额外奖励5万元,则补充资助差额10万元。

2.绿色工厂:

被认定为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市级资金补贴1:

1的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绿色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申请绿色建筑资助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需在20000m2以上,获得绿色建筑二星运行标识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三星设计标识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资助的项目应安装能耗分类、分项在线计量装置,并与东莞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对接,一次性资助10万元/项。

4.绿色低碳节能相关评价认证:

须提供证书、报告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对获得“绿色制造之星”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须将所获奖金的50%奖励给优秀个人,园区对优秀个人授予“松山湖节能低碳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五)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

申请资助的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减排量需在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注册并获得签发,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申报周期和通知

原则上每年统一接受申报、统一评审、统一拨付。

园区产业发展局每年通过园区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当年的申报通知(申报时间和要求以正式通知为准),各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六)按照当年申报通知,不同类型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六份,须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骑缝章并签字。

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须查验原件。

第八条申报受理

(一)企业申请

每年的申报通知发布后,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陆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资料。

园区产业发展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下载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它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要求提交。

具体操作细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初审

园区产业发展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完整、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资料。

需到现场查看的,由园区产业发展局组织开展现场勘验。

(三)专家评审

园区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每次评审须有5名以上专家参与。

(四)部门意见征询

园区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情况初步形成资助计划后,向园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环保、安全生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节能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外公示

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园区产业发展局反映或投诉,园区产业发展局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并向反映或投诉方公开答复结果。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园区产业发展局将资助计划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核拨

对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一)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新建项目和循环化改造项目通过管委会审批后,受资助单位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合同,其他类型的项目不需签订合同。

(二)园区产业发展局对最终批复或签约的资助项目,按照园区财政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个受资助项目发送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一条园区产业发展局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

受资助单位应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款项,公开通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并抄送相关金融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

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生〔2017〕10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