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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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太原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2015年起将对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特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63号)

(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字[2015]35号)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十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十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十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十四)《热量表》(CJ128-2007)

(十五)《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

(十六)《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

(十七)其他有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二、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应按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严格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检测单位

1、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工程检测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质量检测,不与承接工程项目的各方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正确,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签章手续齐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应及时收集整理检测数据并归档。

5、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检测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检测工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施工质量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出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图纸,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形成书面记录。

施工单位依据图审合格的图纸编制相应的节能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二)各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1、外墙保温工程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基层处理完毕,并经隐蔽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步施工。

检验批划分、抽检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要求。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保温材料与基层及构造层之间采用粘接或后置锚固件连接的,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外保温使用的粘接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本地区最低气温环境使用要求。

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板缝不得渗漏,构造节点及镶嵌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

2、门窗安装及节能工程

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验收,并应有隐蔽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建筑外门窗工程检验批及抽查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漏点等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门窗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

门窗扇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使用射钉固定。

3、屋面保温工程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应在基层处理合格后进行。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检验批验收。

屋面保温隔热施工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4、管道、设备安装及采暖节能工程

(1)室外管网节能改造工程

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

建筑物热力入口需设置水力平衡阀时,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

水力平衡阀的测量孔和手轮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测量流量或压差,并能够正常调节流量。

(2)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采暖系统的制式、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采暖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恒温阀的型号、规格、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阀门动作应灵活,不应有损坏和泄露现象。

恒温阀的温包和阀头应能够正常感应室温和便于调节,不得被破坏或遮挡,温包内置式恒温阀应水平安装,暗装式散热器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阀。

(3)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安装规范要求。

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应方便观察及维护,流向标志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前后直管段应满足要求,温度传感器应根据标签颜色正确安装。

户用热量表法户内系统入口装置应由供水管调节阀、置于户用热量表的过滤器、户用热量表及回水截止阀组成。

热量表可拆卸部件应有封印保护,且封印齐全。

热量表使用环境的温度、湿度应满足要求。

若安装环境恶劣,不符合要求时,应加装保护箱。

热分配表安装位置应正确,且应与散热器接触良好。

分配表的C值应与散热器的形式相一致。

供热计量装置应实现远程抄表功能,上传数据应完整、准确,远传抄表系统应具备数据查询、经营收费、故障报警、统计分析等功能。

四、质量监督程序及竣工验收

(一)质量监督程序

1、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后,应及时召开首次监督例会,向各参建责任主体公布监督计划。

2、工程施工中,监督机构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

监督抽查的重点分别为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各参建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

(2)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施工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4)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的进场报验及复检情况;

(5)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的同步及完整情况;

(6)实体施工质量与设计文件要求的对应情况;

(二)竣工验收

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6、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7、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3、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的有关要求,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执行标准、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字[2015]35号)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质量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停工,并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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