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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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南昌市财政局

洪外经贸委办字〔2010〕49号

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为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市政府于2009年8月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09]33号)(以下简称《政策》)。

根据该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服务外包企业”为:

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与境内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离岸及在岸服务外包提供商(以下简称“企业”)(《政策》原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为:

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政策》原文)。

二、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积极为落户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免费为企业代办税务、工商登记以及审批手续,协助企业进行员工招聘,使企业尽快开业运营。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四条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2.企业第一年完税凭证复印件、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审批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有关名词解释

1.企业总部:

指企业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2.企业地区总部:

指企业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或机构)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第五条对于新落户我市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租赁房产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企业和培训机构。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在补贴期限内的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机构)租赁房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培训机构)与录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实际入驻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补贴标准

1.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2.每家企业(培训机构)每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3.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企业(培训机构)需在30日内将所得补贴资金分别退回市财政局、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内并主动告知。

(六)有关名词解释

1.实际入驻人员:

企业(培训机构)在自用办公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员工。

第六条对于新落户我市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且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新建或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资助。

每家企业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如企业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实际缴纳税收且拥有新建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资助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购买(新建)房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与录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实际入驻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资助标准

1.按实际入驻人员1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资助;

2.每家企业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3.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企业需在30日内将所得补贴资金分别退回市财政局、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内并主动告知。

(六)有关名词解释

1.实际入驻人员:

企业在自用办公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员工。

第七条打造南昌呼叫中心产业重要基地。

对于新落户我市的呼叫中心,按实际入驻的席位数给予硬件投入方每个席位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新落户我市的呼叫中心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资助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租赁(购买)经营场地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和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资助标准

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硬件投入方每个席位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六)有关名词解释

1.实际入驻席位数:

具备开展呼叫业务硬件条件、相关硬件设备付款凭证齐备的席位数。

第八条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和备件及进口测试样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海关和质检部门要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海关、质检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九条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条对服务外包居民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三条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客户服务呼叫中心(COPC)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认证但未申请过政府相关资助的企业可参照享受。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安全性(SAS70)、客户服务呼叫中心(COPC)、支持中心实践(SCP)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相关国际认证后的年度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国际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国际认证费用发票、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等);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奖励标准

1.通过CMM3或CMMI3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通过CMM4或CMMI4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通过CMM5或CMMI5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客户服务呼叫中心(COPC)认证和支持中心实践(SCP)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已获得认证但未申请过政府相关资助的企业可参照享受。

第十六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每年评选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试点企业10家。

参加评选的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5项以上,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50万美元以上的。

每家试点企业给予试点经费5万元,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每年评选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家。

参加评选的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0万美元以上。

每家示范企业给予示范经费10万元,并资助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的服务费及前3年年费,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参加评选市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上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应在5项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应在50万美元以上;

2.参加评选市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上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应在10项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应在1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试点(示范)经费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试点(示范)经费的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上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签订且已执行完毕的离岸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和与离岸外包合同(协议)相对应的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的服务费和前3年年费支付凭证复印件(仅针对申请示范经费的企业);

(四)审核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资助标准

1.市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每户资助试点经费5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2.市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补助示范经费10万元,并资助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的服务费用及前3年年费,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第十七条对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市财政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已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已开通国际通信专线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签订且已执行完毕的离岸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和与离岸外包合同(协议)相对应的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3.企业与国际通信专线提供方签订的线路使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使用国际通信专线费用发票和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资助标准

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

经申报认可,市财政给予企业30%的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2009年后(含2009年)参加由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省、市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在境外组织,并由市外经贸委重点推荐的境外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资助资金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关部门下发的参展邀请函、企业展位确认函、展位收费结算明细和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赴境外参展人员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往返机票复印件和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属外文发票,应附中文翻译件)。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材料复审;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资助标准

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参展人员费、展品运杂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参展人员费用仅包括往返机票,每个展位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政策》原文和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关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劳社劳字[2009]67号)文件有关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二十条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在全市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

研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研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保护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加大信息安全保护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信息泄露、信息盗取等违法行为。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工信委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未上市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型企业2年(含)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直接按照《政策》原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投入。

对服务外包企业为完善服务功能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2009年后(含2009年)新开工建设的、为服务外包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现有企业项目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

3.项目贷款已到位。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贴息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项目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书面报告、项目的立项批文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项目企业当年用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及付息单复印件和项目的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贴息标准

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为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达到其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按照当年为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

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一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报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风险投资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

2.风险投资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当年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达到其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

3.风险投资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4.风险投资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向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

2.在受益县(区)、开发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并同意承担其应付补偿资金的基础上,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1.南昌市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书、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和机构法人执照复印件;

2.担保机构贷款卡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当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担保机构当年为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和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1.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包括材料审阅、实地检查等审核形式);

2.复审通过后,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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