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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世界贸易组织1

第十一章世界贸易组织(WTO)

第一节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TO)

一、关贸总协定(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的出现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尾声,除美国以外的世界经济遭受严重破坏。

为了重建经济秩序,1944年7月,44个国家的代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史称布雷顿森林会议。

这次会议确定了主宰全球金融达30年之久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

根据会议的决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而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其宪章未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而未能建成,只好由关贸总协定代行。

1947年10月30日美、英、法、加、中(当时的国民党政府)。

印等23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后两者被称为“金融联合国”,前者则被称为“贸易联合国’或‘经济联合国’。

二、关贸总协定(GATT)的前七轮谈判

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多边贸易谈判。

举行多边贸易谈判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活动之一,从1947年至1979年,共进行了七轮谈判。

(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

关税减让涉及45000项商品,使占西方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00亿美元。

(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有33个国家参加。

总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147项,增加关税减让商品项目5000个,使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10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尔基进行,有39个国家参加。

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项,增加关税减让商品8700项,使应税进口值11%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进行,有28个国家参加。

新达成的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贸易额。

此轮谈判主要是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该轮谈判的规模。

(五)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进行,有45个国家参加。

这一轮谈判因欧共体的建立而发动,并以建议发动本次谈判的美国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的名字命名,故称为狄龙回合。

狄龙回合就约4400项商品达成新关税减让,共涉及47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欧共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关税降低65%,但农产品和某些政治敏感性商品大都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之外。

(六)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

因为是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共有54个国家参加。

这些国家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额的75%。

谈判内容不仅涉及到工业品,而且还包括农产品。

特别重要的是,这次谈判首次把非关税壁垒纳入谈判范围,这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经过3年多时间的谈判,最终使关税减让商品达到60000项,工业品进口关税率按减让表约束,从1968年正月1日起,每年下调20%,5年完成。

到1972年年初,工业品进口关税率下降了35%,影响了400亿美元的商品贸易额。

这轮谈判就非关税壁垒问题也达成了协议,这就是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

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

1965年2月,在肯尼迪回合的谈判过程中,关贸总协定新增了一个重要的部分,即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它明确阐明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指导本国贸易政策的总目标。

这一回合还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七)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至1979年11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这轮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通称东京回合。

东京回合除成员国外,还对非成员国开放,参加谈判的有99个国家,其中包括29个非缔约国。

东京回合的宗旨是:

进一步降低关税;废除非关税壁垒,或减轻、消除其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和干扰;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经过谈判,东京回合主要取得了下列成果:

1.关税减让。

作为5年来以全面削减方式进行关税减让的结果,关税减让涉及到3000亿美元贸易额。

世界上9个工业化国家市场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率由7%下降到4.7%,减让总值相当于进口关税水平下降了35%。

发展中国家以对进口关税实行减让和约束39亿美元的形式在削减关税方面做出承诺。

2.非关税壁垒问题。

与前六轮谈判相比,东京回合在一些限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上取得了成功,在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

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修订了《反倾销守则》。

上述协议和守则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开始生效。

此外,东京回合在热带产品、某些农产品以及民用航空器等方面也达成协议。

另一重要的谈判结果是,东京回合达成了有关进一步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三、长达八年的谈判——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

经过关贸总协定前七轮的谈判,关税有了大幅度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降到4%一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降到13%一14%,大大推动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国际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又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

世界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以美元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崩溃了,再加上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处于持续性的衰退之中。

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保护主义”。

最典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就是“自动出口限制”。

由于它表面上是出口国自己主动调整出口数量的行为,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容易绕开总协定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根据关

贸总协定秘书处估计,有近百种限制出口协议是在超越关贸总协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其所影响的世界贸易量占总贸易量的10%以上。

种种迹象表明,世界贸易出现了扭曲现象,与此同时,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又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体系之外,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猖撅的领域。

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贸易越来越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

上述这一切挑战和困难,使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有必要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制上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经过多年的准备,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拉开帷幕,也正因为在乌拉圭举行,所以把这轮谈判命名为乌拉圭回合。

这次谈判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是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贸易谈判(中国以“观察员”的身份全面参与了乌拉圭回合)。

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谈判的主要目标:

在货物贸易方面,其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逐步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促进总协定的目标,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在服务贸易方面,其目标是“制定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

乌拉圭回合根据其部长宣言所阐明的,分为两大议题组进行。

第一大议题组就下列14个议题进行谈判,即:

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出现争端解决思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物贸易问题;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第二大议题组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这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竭力主张的。

由于乌拉圭回合议题广泛复杂,尤其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美国与欧共体国家分歧很大,以至谈判一再拖延,到1994年4月2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才宣告经历8年谈判的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

谈判的结果使全体成员关税降低幅度近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下降为3.6%,近20个种类的产品实行了零关税。

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

它还将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修订和完善了东京回合的许多守则并将其作为(199年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

它还创立了世贸组织。

四、世界贸易组织(WTO)形成的背景与过程

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时,所列的15项议题中并没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是由于此轮谈判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不仅涉及到货物贸易,还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很多内容是关贸总协定不能包含的,这无疑将妨碍它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各种协议,另外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还不够严密,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同时也缺少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

所有这些都使它的成员国认识到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建立一个能容纳新的议题并有效执行和监督谈判结果的正式的国际贸易机构。

1990年年初,当时担任欧盟轮职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以12个成员国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小组正式提出,得到美国、加拿大等主要西方大国的支持。

1990年12月召开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起草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紧张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并以当时关贸总协定秘书长邓克尔的名义形成了《邓克尔最后文件》。

后来在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MTO)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

世贸组织协议连同其4个附件,加上部长会议宣言与决定共同构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并采取“单一整体”义务和无保留接受的形式,被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

此后,各谈判方把正式签署的文件提交本国或本地区立法机构批准,该最后文件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也随即诞生。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WTO)概况

一、世贸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一)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前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其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其目标是:

建立一个完整巩固原来关贸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

(二)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

根据世贸组织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职能是:

1管理并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2为成员提供谈判场所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3设法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并管理争端解决协议;4评审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5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合作,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致性。

二、世贸组织的机构与运作

(一)世贸组织的机构

1.部长会议。

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它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部长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的各项事务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内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此外,在代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它还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视情况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以监督争端解决程序,并定期审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分别负责监督相关协议的运作,每—理事会都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举行8次会议。

3.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专门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负责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有关事务。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在一成员国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理由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负责成员间的磋商。

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世贸组织的财政和预算等方面的事务。

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还设立环境与贸易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

世贸组织设立了一个由总干事领导下的秘书处。

世贸组织的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的权力、责任、服务条件和任期也由部长会议决定。

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责任和服务条件。

另外,世贸组织的5个多边协议,即《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都成立了各自的管理机构,并对总理事会负责。

(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监督各国贸易政策是世贸组织极其重要的活动,这项工作的核心就是贸易政策评审制度。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评估增加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和公众对贸易政策—与措施的理解,提高政府和公众对问题所做公开辩论的质量,并从多边角度就整个世界贸易体制的政策效应作出估计,从而促进成员国政府更严格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并履行其义务。

审议是在定期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最大的4个贸易方,目前是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审议一次;对其次的16个国家(就其所占的世界贸易份额而言)则每4年评审一次;其他国家每6年评审一次;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评审间阴期限史长。

评审由与总理事会平行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

该机构根据接受审议的缔约国政府所交评审的政策报告和世贸组织秘书处独立准备的详细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三)世贸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贸组织在运作机制方面继承了关贸总协定长期以来的传统,力求—致同意而不是以投票形式来作出决定。

这—原则使各成员能确保其利益得到适当的反映和保障。

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世贸组织协定允许以投票方式对决议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

世贸组织协定规定具体投票表决情况:

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必须以成员3/4多数票通过;决定豁免特定国家的多边协议义务,必须以部长会议3/4的票数通过;对多边协议的修改则须由成员全体或2/3多数通过;接受新成员必须由部长会议的2/3多数通过;总理事会的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须由成员2/3的多数通过。

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

这一原则规定,一缔约国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任何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些措施在同样情况下普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果这些措施单独对某缔约国实行,而对另一个缔约国不实行,这就违反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充分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精神,这一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加以体现。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向样给予缔约对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方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就是说,在征收国内税和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一视同仁。

互惠原则也称对等原则。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

该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条款。

5.最惠国待遇是否是最优惠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ment,即MFN)无论从中文还是从英文意思来看,其字面意思都是最优惠待遇的意思。

究竟最惠国待遇是否是最优惠的待遇呢?

答案是否定的,最惠国待遇并不意味着给予世贸组织的所有参与国最大优惠的待遇。

回忆历史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最惠国待遇。

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早在1以2年那个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中;中国就给予了英国以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以后这一待遇又给予了法、日、俄、美等国。

最惠国待遇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意味着不平等,意味着丧权辱国。

最惠国待遇的雏形最早出现在12—13世纪,当时意大利发达的商业城市与北非阿拉伯公国缔结的贸易协定中就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现在许多人认为,规范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次采用于15世纪的英国和布列塔尼公国缔结的贸易协定中。

但由于封建社会是一种以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所以在封建社会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没有被广泛采用。

资本主义在欧洲发展后迫切地需要打破这种局面。

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利用饱翅等武器迫使国际社会广泛采用这一原则。

最惠国待遇成为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扩大海外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维持相对均衡的相互关系的条件与手段。

那么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呢?

最惠国待遇是签署贸易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

缔约双方在贸易、关税、航海、公民法律地位、公司开业条件等方面,将现在或将

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同样给予对方,这就是所谓的最惠国待遇。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订立最惠国待遏的目的并非为了给予或取得特殊待遇、差别待遇,更不是为了给予对方最优惠的待遇,而是为了保障均等的贸易机会,保障双方或多方在乎等的条件下开展自由竞争。

最惠国待遇只意味着给予参与国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

世界是发展的,最惠国待遇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19世纪世界贸易获得巨大发展,各国之间的高关税壁垒成为各国之间贸易发展的障碍,故关税成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最主要的适用范围。

20世纪,人类的经济交往扩大到投资,这又成为最惠国待遇的内容。

二战之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转移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空前地增强,于是各国又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股务贸易方面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

总之,在当代,最惠国待遇几乎包含了经济贸易事务的全部内容,它包括:

①有关进口、出口、过境的商品的关税和其他税项;②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与转船等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③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和进出口配额的分发3④船舶驶人、驶出和停靠码头的各种税费和手续;⑥关于移民、投资、外汇管制等方面的规定;⑥关于商标、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⑦关于运输方面的事项;⑧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就各国的现实采用来看,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员惠国待遇两种。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等,都应自动地无附加条件地给予另一方。

譬如,甲、乙、丙共同属于某一条约,现在甲决定给予乙一种特殊的优惠,而丙则自动获得与乙相同的待遇

而不霄付出额外的代价或条件。

1641年,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葡萄牙与尼德兰(今荷兰)缔结的协定中被首次采用,故又称之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遏是指,缔约一方只有在对方具备与任何第三方相同的条件时方可给予对方的贸易待遇。

如,甲国给予丙国员惠国待遇,丙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如果乙国也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则甲国可给予乙国最惠国待遇。

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要使给惠国取得一定补偿。

因为美国与法国在1778年缔结的贸易协定中首次采用,故又称之为美洲式最赢国待遇。

在中美经济交往中,曾有美国国会议员要求将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与人权挂钩,认为中国不尊重人权,只有中国政府尊重人权,美国才能给予最惠国待遇。

这是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一个典型案例。

有人说,现在的最惠国待遇大多是无条件的。

这其实是不确切的。

因为,世贸组织的协议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莱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发达国家给予的有关货物贸易的最惠国待遏,那是因为该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了发达国家最惠国待遇。

这说明员惠国持遇的给予是有条件的。

美国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76人、农产品检验等方面对中国施压而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更是具备有条件的特征。

最惠国待遇又有所谓双边的与多边的之分。

双边的最惠国待遇如中美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如世贸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其他成员的最惠国待遇。

现今的最惠国待遇大多属于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并不是题优惠的待遇,而是许多国家都享有的待遇,如果一个国家不给予另一个国家以最惠国待遇,那无疑将加剧贸易的冲突和矛盾。

 

6.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法原则中,国民待遇在贸易条约中一般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1994年关与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而不涉及外国商人与企业。

其基本内容有两方面:

①对进口品与国产品给予同等的国内税务待遇,即不得对进口品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的国内说和其他费用;②在国内有关的购销、运输、分配、使用等法规、措施方面,进口品与国产品享受同等待遇。

即没有对国产品作出的规定,则不能对进口品作出规定。

乌拉圭回合之中,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

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元别”或“外外无别”,那么,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内外无别”,因此它是非歧视原则在国内市场上的体现,使进口品在国内市场上能获得与相同国内产品乎等的竞争机会。

国民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二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促使发达国家不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歧视,使得发展中国家有一个平等的贸易机会;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又要注意自己国家的国民待遇问题。

那么究竟(1994年关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1)该协定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例如,世贸组织成员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可以征收消赞税,但是,该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

本国产品的消费税。

(2)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猖,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

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作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例如,如果没有规定国内产品必须由某种特定的交通工具运输,则不能对进口产品作出此类规定,否则极为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3)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例如,在某种生物制剂的生产中,不能规定某种成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内原材料或国内成分。

我国现在对外资的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可能以后均会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4)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这意味着即使对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适用同样的税收或费用,但对两者的征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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