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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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
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
(2011年-2015年)
(讨论稿)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五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中心,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实现,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及时、动态、量化评价。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宪法至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
二、“五五”规划的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实施正确有力的宏观调控。
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不断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加大指导监督力度。
逐步扩大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范围,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逐步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的作用。
加大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不断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要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资金管理的电子监察平台,逐步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管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时监察。
3.严格管理政府投资行为。
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依法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确保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
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7.扎实推进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发挥“以公开促规范”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和《菏泽政报》建设,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
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8.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
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
选择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10.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加强改革开放方面的文件制定;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农业投入、农田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涉及“三农”的文件制定;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早出台。
15.坚持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提高社会效果。
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报纸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16.加强规范性文件沟通协调力度。
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8.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要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9.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
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