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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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积极配合机电矿长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施)进行管理。

3、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5、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8、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9、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10、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1、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2、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14、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15、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16、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17、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18、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19、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20、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2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在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的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7、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机电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机电、运输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组织人员对机电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12、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3、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1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长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副科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积极配合机电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3、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4、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6、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要责任。

4、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5、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未完成分工范围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管理员是机电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机电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开展机电设备档案、技术管理等工作。

机电设备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保证机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与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机电管理工作正常。

3、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4、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5、协助机电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6、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建议。

8、负责煤矿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9、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编制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设备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4、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设备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6、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建议的。

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9、设备管理员对煤矿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在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钢丝绳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钢丝绳检查员是矿井提升运输管理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机电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矿井的提升运输及钢丝绳的检查工作,协助科长和设备管理员开展机电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钢丝绳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保证在矿井提升运输及钢丝绳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内的钢丝绳和机电设备安全的检查工作。

3、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对钢丝绳的安全使用负责。

4、按规程的规定,做好钢丝绳的保养、取样、试验、检查记录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提供可靠数据。

5、对钢丝绳的使用和更换,要有效的预测,并积极建议领导备足新绳。

6、发现超出规定的钢丝绳,应立即停止使用或采取可靠的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提出更新新绳的依据和新绳的规格。

7、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运行,并向上级汇报。

8、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9、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丝绳安全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测风员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钢丝绳的使用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钢丝绳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4、未及时对钢丝绳进行更新出现事故者,钢丝绳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5、未及时提出更新钢丝绳或不备足新绳,导致生产中断的,钢丝绳检查员负重要责任。

6未及时准确填报通钢丝绳检查记录或钢丝绳检查记录数据不清的、钢丝绳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7、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钢丝绳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灯发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发放员负责全矿矿灯的维修和发放工作,保证矿灯完整、齐全。

搞好矿灯的保养发放工作。

矿灯发放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全矿的矿灯维修、保养发放,管理工作。

必须保证在矿灯管理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灯质量完好标准》、温度。

第3条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现场挂牌交接班制度。

第4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矿灯不漏酸,零部件齐全完整,矿灯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

第5条严格定期检查,和对矿灯按标准冲液、酸查。

第6条健全矿灯台帐,作到人、牌、号、帐四对口,并作好各种记录,执行好下井人员矿灯考勤制度。

第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灯发放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灯发放员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在矿灯发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灯发放员负重要责任。

第12条未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矿灯发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准确填报矿灯发放记录、记录数据弄虚作假的,矿灯发放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不定期对矿灯进行充液、加酸的,矿灯发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规定及时对下井人员进行考勤或人、牌、帐、号四不对口的,矿灯发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扇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扇风机司机是矿井供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扇风机司机配合科长和技术员搞好矿井供风等工作。

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扇风机的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扇风机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熟悉设备构造、性能,掌握扇风机和供电系统的基本原理,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

第3条准确无误地操作扇风机,包括倒换备用风机和反风操作。

第4条掌握好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填写好各种记录。

第5条负责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工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并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

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扇风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扇风机司机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在扇风机运行中做不到三好的,不遵守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扇风机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会倒换风机和反风操作的,造成无故停风或发生事故的,扇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及时填写好各种记录或发现不能处理的异常现象,未及时上报排除的,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泵司机是矿井防洪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水泵司机负责矿井的排水管理工作,配合机电科长和技术员搞好矿井的防洪和排水等工作。

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维护好排水管路和排水设备。

第3条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完整。

第4条负责负责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泵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泵司机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在矿井排水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水泵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9条未及时对排水管路、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造成不能正常排水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及时对记录进行认真填写或填写数字不真实,造成事故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外来人员不进行登记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面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面配电工是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面配电工配合科长搞好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等工作。

配电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供电管理。

第3条执行好倒电和停电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4条管理好安全用品,消防器材及仪表工具等,保持设备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5条认真填写好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

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面配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面配电工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在矿井供电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面配电工负重要责任。

第10条未执行倒电和停电操作,造成事故的,地面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安全用具、消防器材、仪表工具管理不好,造成用具丢失的,地面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不了解或不进行维修的、造成人身事故的,地面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矿井斜巷提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绞车司机负责矿井斜巷提升的管理工作,配合工区区长搞好矿井斜巷提升,小绞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小绞车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3条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在矿井斜巷提升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8条未及时对小绞车进行使用和维护,造成事故隐患的,小绞车司机负重要责任。

第9条未按小绞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事故隐患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人行车押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行车押车工是矿井运送人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行车押车工负责矿井运输人员安全的工作,配合科长搞好矿井运输人员安全的各项工作。

人行车押车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运输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

第3条负责排除人行车的各种不安全故障,保证人行车的完好。

第4条负责人行车的制动装置等工作。

第5条负责人行车的打点工作,保证人员安全。

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行车押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规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人行车押车工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在矿井提升设施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人行车押车工负重要责任。

第10条未及时排除人行车安全故障,打点开车造成人身事故的,人行车押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维修工是矿井机械维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机械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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