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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

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行为,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

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班、各年级组及相关领导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重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销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的除学校作出处分外,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需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一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警告;

(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由

(1)班主任

(2)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保卫科等涉及部门领导(3)值班领导等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1、学生出现一般违纪行为需给予警告处分的,由各个学生管理部门(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保卫科和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处理。

每次违纪学生通报即为一次警告处分,各部门每周将警告处分统计交回政教处备案。

2、班主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班级班规进行学生管理,凡学生中出现较严重违纪情况,需要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在班内处理备案。

3、对于值班期间突发事件中,学生出现较严重违纪情况,需要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应先由当日值班领导,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并通知班主任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最后报政教处公示备案。

4、对于各部门交回政教处备案的学生违纪,累计需要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学生填写违纪处理申报表,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公示备案。

第三条:

相关领导在给予学生处分意见前要在政教处进行查询,了解违纪学生是在此之前是否有其他违纪处分,再根据是偶犯还是屡犯,做出适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凡学生中出现严重违纪情况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

班主任协同值班领导将违纪事实呈报校委会,校委会应对呈报材料及学生违纪情况做进一步核实,然后做出处理意见,并报政教处公示备案。

第五条:

学生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上签字确认,上报政教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班主任及值班领导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七条:

对应当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并深刻反省,返校时写出1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

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

(2)保证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

第八条:

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学生必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给予受害人或集体应有经济补偿。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学生和家长不配合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班主任签签订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

(1)无故逃课离校的

(2)外出上网的(3)偷窃的(4)打架的(5)谈情说爱的(6)晚上私自离校外宿的(7)有流氓行为的(8)其它有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员伤害的(9)已有或者疑似有一定心理问题或者疾病不宜在校就读的。

第三章:

处分的撤销

第一条:

撤销处分的时间:

记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3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记大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登记表》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该生受处分时审批领导核实同意后,报政教处公示备案。

第三条:

撤销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延期3个月后才能申请撤销。

第四条:

原处分尚未撤销又再次受到的处分,原处分撤销延期3个月以后方可申请撤销,新处分延期6个月方可申请撤销。

第五条:

高三年级受到的处分或者由于延期在学生毕业前无法予以撤销的,不再予以撤销。

第六条:

对于受处分期间,获得“文明风采”竞赛、省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赛事奖项,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关注该学生在校表现,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申请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报请校委会会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

处分学生时,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学生家长签字后,以及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备案。

第二条:

不予撤销和毕业时尚未撤销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对口高考招生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三条:

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

对已撤销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处分条例

一、警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条: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迟到、早退。

(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下棋、追逐打闹、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三条:

上课睡觉、玩手机、看不利于中学生身心健康的玄幻、穿越等小说及漫画等书籍。

违禁物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领回。

第四条:

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校服上乱写乱画。

第五条:

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浪费学校水电情节较轻。

第七条:

穿奇装异服、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首饰;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或留长发、女同学披发;在公共场所男同学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短衣服(如超短裙、低腰裤)等违反《柳林县高级职业中学学生仪容仪表规范》的。

第八条:

骂人、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意损坏他人物品、藏匿或私拆他人信件。

第九条:

考试期间迟到、早退、吵闹及其他情节较轻违纪。

第十条:

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

二、记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累计3次。

第十二条:

无故连续旷课达3节及以下或旷课累计6节及以下;上课睡觉通报累计3次,经教育不改。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案(如左顾右盼)传抄答案,情节较轻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对集体造成较坏影响。

第十五条:

私自将校服借给校外人员或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未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在教室私自充电、设置路由器及其他影响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用言语、恐吓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第十八条:

在教室及宿舍打牌,打篮球等,向窗外乱扔垃圾和杂物。

第十九条:

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较重,且认错态度较好。

三、记大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受记过处分3次。

第二十一条:

无故连续旷课6-10节,累计旷课达10-15节;擅自离校、离家出走。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用手机群发作弊、多人串通作弊等),造成极坏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参与3人以下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帮助他人参与打群架,未造成人身伤害;

第二十四条:

有小偷小摸行为,且所拿物品或钱物1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五条:

有抽烟、酗酒行为或随身携带、藏匿烟酒、携带智能手机进入校园者,认错态度较好;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领导、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说谎话、欺骗老师,编造假话、伪造造请假条等,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榜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不请假私自出入校门,住宿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宿,攀爬围墙出入校园,在校期间私自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八条:

私自将校服借给校外人员或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

第三十条:

有谈情说爱且在公众场合有过于亲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产、浪费学校水电,在宿舍、教室乱接电器、充手机、充电宝等,造成一定损失;

第三十二条:

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违反纪律,在网络上直播、发布不良信息,破坏自身及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良好。

四、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受记大过处分后,仍然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

第三十六条:

连续旷课10-15节或累计旷课达15-20节或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2-3天。

 

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有带夹带、传抄他人答案等违纪行为但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同管理人员发生冲突。

第三十八条:

参与3人以下打架,造成较轻程度人身伤害;帮助他人参与打群架,造成轻微人身伤害,认错态度良好,能主动赔偿损失;纠集煽动校内学生或外来人员闹事、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认错态度良好。

第三十九条:

敲诈、勒索、偷窃公私钱物,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情节较严重。

第四十条:

有抽烟、酗酒行为或随身携带、藏匿烟酒、携带智能手机进入校园达2次,情节较重;

第四十一条:

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无理纠缠或进行顶撞、威胁、谩骂、侮辱老师或管理人员(包括班干部及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等)性质恶劣。

第四十二条:

不请假私自出入校门,住宿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宿,攀爬围墙出入校园,在校期间私自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达2次的。

第四十三条:

违犯消防安全条例,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参与非法营销、传销、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情节较轻。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违反纪律,在网络上直播、发布不良信息,破坏自身及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非常严重,性质恶劣,但认错态度良好。

五、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或累计处罚3大过。

第四十七条:

连续旷课20节以上或累计达50节;擅自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3天以上。

 

第四十八条:

考试作弊(3次及以上)屡教不改,态度恶劣。

第四十九条:

参与3人以下打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帮助他人打群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纠集煽动校内学生或外来人员闹事、打架,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十条:

敲诈、勒索、偷窃公私钱物,300元以上,情节较严重。

第五十一条:

吸烟、喝酒、参与赌博,屡教不改(3次及以上)情节较重。

第五十二条:

对领导、老师或管理人员(包括班干部及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等)批评教育心怀不满,发生肢体冲突、蓄意报复,造成极坏影响。

第五十三条:

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与异性同学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第五十四条:

不请假私自出入校门,住宿生不经请假外宿,攀爬围墙出入校园,在校期间私自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3次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态度恶劣。

第五十六条:

威胁、教唆、引诱校内学生参与非法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拘留、依法逮捕。

第五十八条:

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非常严重,任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二条:

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班级内部另有规定的可按班级规定执行,本细则作为参考。

第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

姓名

性别

班级

专业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家长联系

方式

学生

现住址

 

学生联系方式

主要违纪情节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理意见

部门处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政教处备案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班级

专业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家长联系

方式

学生

现住址

 

学生联系方式

申请撤销处分类型

处分时间

是否延期撤销处分

处分期间表现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意见

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政教处备案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同学家长:

    班学生    在校期间,违反了《柳林县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        条之规定,按照《柳林县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与

处分,现告知家长,望加强监督管理。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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