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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大汇总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的各事项,除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自总经理以下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员,均称为员工。

第四条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岗位编制

第五条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内外环境,以流程为中心,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和责任岗位。

第六条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末会同各部门对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进行重审,提出下年度组织机构和岗位编制方案报公司批准执行。

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环境出现变化,需增设或撤并组织机构和岗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公司批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机构设置体现为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一段时期内为常设机构,保持适当的稳定性,承担部门职责,履行部门职能,开展部门业务,并负有在必要时协助公司其它部门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岗位编制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为公司人员招聘职能部门。

人员招聘录用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满足急需、适量储备”为原则。

第十条各部门需要新增人员,须提前申请,详列新增人员原因、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条件等事项,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纳入统一的招聘计划。

批准部门增加人员的,先进行公司内部调剂或竞聘,无合适人选的,一律公开条件,进行对外招聘。

第十一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招聘岗位特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招聘录用。

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员需求部门可自行组织招聘,其招聘方案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录用人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应适应岗位要求,或经短期培训后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甄选采用面试和笔试形式,可依实际需要任选其一或同时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的各级员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本行业务,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二)部门经理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1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一般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四)其它生产、后勤保障等基层员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应常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被刑事处罚尚未结案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或所在工作单位惩罚者;

(三)贪污、挪用、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四)有严重不良嗜好者;

(五)其它情形不适合录用者。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聘用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无论从事何种岗位的员工,均须同时具备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履历等说明材料;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和资料。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凡公司聘用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分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拟定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需要,可与第三方签订工作量外包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条款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员工具体情况,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新进公司员工,原则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确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必要时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职工培训协议》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必要时应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五章临时人员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有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不能由公司内部调剂解决,须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提前申请,并注明工作内容、期限、需求人数、人员条件、劳动报酬计划等,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再行招聘雇用。

第二十六条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等重要工作(除物品搬运、整理工作外),不得雇用临时人员。

第二十七条临时人员由所在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满后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在办理工作交接及公司财物移交手续完毕后,结算报酬。

第二十九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项目未完成,须继续雇用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六章员工实习

第三十条为使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适应公司环境,熟悉相关业务,在定岗并承担完全职责前应进行实习。

第三十一条实习期规定

(一)对经社会招聘,拟安排管理、技术岗位,有相似岗位工作经验的,实习期不低于一个月;无相似工作经验的,实习期不低于三个月;

(二)对招聘的应届院校毕业生,拟安排管理、技术岗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实习期不低于六个月;

(三)拟安排生产操作、后勤辅助岗位的,实习期由生产车间根据岗位性质确定。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新员工实习指导计划,安排实习岗位,考察实习表现,确定实习指导人。

安排至部门实习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实习生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实习指导计划,制定实习人员在本部门具体实习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帮助实习人员学习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负责实习人员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作息安排,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实习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品行、能力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业务知识不足,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因实习指导人履行业务指导不力,导致实习生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实习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并追究实习指导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标准执行:

大专毕业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60-70%确定;

本科毕业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70-80%确定;

硕士以上研究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150-300%确定。

公司因特殊需要重点引进的专业人才,其实习期工资标准可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接受院校毕业生的毕业前见习,其管理办法按实习生执行,公司酌情发给生活补贴。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实习部门共同对实习生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与考核,实习结束后,实习部门应出具阶段性实习鉴定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参考。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定岗。

如公司组织岗位竞聘,公司鼓励符合竞聘条件的实习人员积极参与。

未参加岗位竞聘,或未能竞争到岗位的,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第四十条实习期内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规定实习天数10%;或未达到实习考核标准的,实习期酌情延长。

但实习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为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及综合素质,使人力资源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以“务实,高效,近期需要与远期需要相结合”为原则,组织员工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业务计划,制定年度及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年度教育培训预算,比例不高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员工教育培训分层次进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侧重于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工商管理知识等方面;基层员工培训侧重于操作技能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四条新员工进厂,应进行一般教育和岗前培训;员工升职、转岗应于上任之前或上任之初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员工岗位性质不同,年人均接受培训时数不少于24小时,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48小时。

第四十五条公司优先安排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责任心强、有发展潜力、为企业做出贡献和愿意为企业长期服务的优秀员工,参加个人能力提升培训。

第四十六条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分内培和外训两种形式。

(一)以下内容应尽可能安排公司内部教育培训:

1、公司厂情厂史和企业文化;

2、公司规章制度;

3、一般管理知识和文化知识;

4、员工应知的国家法律法规;

5、生产工艺规程及一般岗位操作法;

6、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与保养;

7、其它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

(二)以下情况可视需要安排公司外部教育培训:

1、高级工商管理知识;

2、员工学历、学位及资格教育;

3、为完成重大项目须进行的人员专项培训;

4、高新科技知识培训及高精尖仪器设备操作知识培训;

5、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6、其它不能由公司自行完成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部门内部教育培训,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培训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四十八条员工教育培训以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素质教育等为远期需要开展的培训,一般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正常考勤,被指定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公司安排的业务相关的内外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员工参加岗位业务相关的自学考试或在职学历教育,于学前向公司申请获批准,并顺利毕业的,公司按以下办法发放进修补助:

大专毕业补助300元;本科毕业补助500元;研究生结业补助1000元,取得硕士学位另补助500元。

(三)非公司安排的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安排的外出脱产培训人员,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不计发加班工资;个人安排的学历、学位或资格教育培训,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如考前(有入学资格考试的)、学前(无入学资格考试的)向人力资源部申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学习培训期间发放本地最低工资;其它个人安排的教育培训,培训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安排的学历、学位或资格教育培训,培训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公司与培训员工应在培训前签订培训协议,以明确培训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培训后双方劳动关系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加强业余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员工业余学习的内容与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业余学习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五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家组织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其最近一次通过全部考试报销其报考费,其它费用自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立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药师类:

(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会计类: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统计类:

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经济类:

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工程类: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营销类:

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

技工类:

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

其他获得国家执业资格的,公司视需要予以聘用。

第五十六条员工经批准参加第五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相关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考前应履行请假手续;其他个人安排的考试按事假处理。

第八章岗位竞聘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岗位竞聘选拔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内部的人员合理流动,以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干部岗位及部分重要岗位均须经竞聘上岗,公司鼓励符合竞聘条件的员工参加岗位竞聘。

第五十九条经竞聘后上岗的,一般任期二年,任期内人员需调整的,可再通过岗位竞聘方式确定人选,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人选。

第六十条竞聘时间为一轮任期结束的当年十二月。

第六十一条竞聘条件

参加竞聘的人员,应为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了解所竞聘部门的业务流程,具备竞聘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十二条公司制定岗位竞聘活动方案,确定岗位竞聘活动的形式、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对在竞聘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参加该岗位竞聘的资格;已被确定为所竞聘岗位人选的,取消其任职资格,该岗位人选由总经理另行指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在必要时可不经岗位竞聘而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和工作地点,调动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和能力,被调动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九章薪酬福利

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相关法规、规定,建立薪酬福利体系。

第六十六条工资体系制定原则

(一)遵循国家规定的“两个低于”原则,即员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

(二)公司综合行业比较、区域比较并结合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年度工资总额;

(三)工资分配遵循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原则。

第六十七条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分配形式,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薪资管理办法,以责任定待遇,以贡献论报酬,并保证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八条为完成临时性工作项目而雇用的临时人员,其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执行。

第六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每年度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章考核考评

第七十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员工考核考评体系,所有岗位员工经考核后,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七十一条公司实行三级考核制:

公司经营目标考核、部门目标业绩考核和岗位责任考核。

公司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为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产品质量指标、安全指标及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等;

部门目标业绩考核的内容为部门职责履行程度及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

岗位责任考核的内容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十二条考核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质化考核相结合,事实考核与员工评议相结合,考核以实绩为主,兼顾工作实现难度及实现过程。

第七十三条日常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负责拟制及修订。

公司综合采用员工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部门、员工进行不定期考评。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职责和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与各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作为部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公司在与各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以外交办的事项,列入部门年度业绩考核。

第七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定本部门各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确保部门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七十六条被考核部门或个人,须配合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逃避考核,干扰考核工作的开展,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考核部门和人员,对本部门和个人工作的评价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取得的业绩须有事实佐证,存在的问题须分清原因和责任,不得敷衍塞责。

第七十八条评价其他部门或人员工作业绩及能力素质,被列入问询人选的,必须对被考核部门或被考核人作出负责任的评价,认真回答考核人员的问询或填写调查问卷。

对拒绝回答问询或填写调查问卷,或随意应付,明显不负责任严重偏离事实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绩效考核的结果反馈至部门和个人,部门或个人对考核结论中明显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可向考核部门提出异议,考核部门对存在异议的部分进行复核、认定。

第八十条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作为员工评价、确定薪酬、培训培养及职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一章奖惩

第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以促使员工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奖罚的对象为组织或个人。

第八十三条嘉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惩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十四条奖罚的种类:

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发放奖金、颁发奖状(章、杯)、加薪、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休假、培训、旅游机会等;

惩罚形式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成检讨、扣罚薪资、降薪、调岗、停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八十五条部门出色完成工作,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产生良好效果的,公司可视情况予以嘉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可视情况予以惩罚。

第八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公司可视情况予以嘉奖

(一)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出色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积极开展技术发明、技术攻关、岗位创新有显着效果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积极学习先进,提携后进,堪称表率的;

(五)关心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宣传报道,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的;

(六)热心公益事业,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的;

(七)忠于职守,长期为公司服务的;

(八)其它应予嘉奖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形,公司可视情况予以惩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三)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四)工作懈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的;

(五)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行为,影响公司形象的;

(六)其它应予惩罚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奖惩的具体行为及奖惩办法,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及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十九条公司做出对部门的奖惩决定,公司或部门做出对员工的奖惩决定,奖惩应尊重事实,公正公开。

奖惩所依据的事实如经查实有误,奖惩决定人应取消对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奖惩决定。

第九十条对编造事实,骗取对本部门或他部门,本人或他人嘉奖的,或捏造事实,企图使其它部门或人员受到惩罚的,一经查实,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辞职、辞退

第九十一条公司有辞退不合格员工,及因业务需要辞退员工的权利,有开除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权利,员工有辞职的权利。

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九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公司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第九十三条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根据密级不同,按照《保密协议》规定提前2-6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经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根据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九十四条一般工作人员辞职,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经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第九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视为旷工,满15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辞退员工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业务紧缩时;

(三)业务性质变更,应裁减人员,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业务停止一个月以上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实不能胜任,经培训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时。

第九十八条公司辞退员工的先后顺序为

(一)历年总体业绩水平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九十九条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应停止试用,予以辞退;其他情况下辞退员工,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一百条应予辞退的具体情形和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劳动法规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任何一方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均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一百零二条员工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在离开公司以前,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等,办理工作移交后,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未完全移交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离开公司后,必须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损害公司声誉,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退休与病退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职工依法办理退休、病退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员工,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非因公司特殊需要,一律不得返聘。

第一百零六条劳动合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公司协助办理退职病休。

第一百零七条退休待遇: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由劳动管理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再享受公司工资、岗位补贴、津贴、奖金等待遇。

遇国家和地方出台退休待遇调整政策的,公司协同劳动管理部门予以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发生轻度工伤事故,由所在部门组织调查情况;发生重度工伤、工亡事故,由所在部门和事故处理组织调查情况,工伤事故调查应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员工患病、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劳动管理条例》执行;患病、工伤期间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员工患病、工伤的医疗期,根据医院证明确定。

期满未愈的,由本人申请延长病休期,并报公司批准;无特殊情况,病休期满不回公司上班的,以及员工患病已满法定医疗期的,均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纪律,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员工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基本工资”由公司确定,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当地政府发布的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章劳动时间和节假日

第四条劳动时间

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原则上营销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生产及生产后勤辅助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节假日及工资支付

(一)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节假日确需加班的,应由部门申报,明确加班人员和加班任务,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办公室汇总,报总经理批准。

应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岗位工作而未能完成的,不应申报加班。

(三)公司安排加班及出差,实行岗位工资人员原则上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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