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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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 总则

1.1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

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

1.3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

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1.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5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1.6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2.1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2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

(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

2.3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全部内容。

2.4资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2.5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2.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2.7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8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发送《气瓶充装鉴定评审通知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9鉴定评审机构在通知鉴定评审的实施日期时,提供《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等。

申请单位应当提前作好鉴定评审相关准备工作。

2.10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最多时不超过5人。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

戴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5)。

2.11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

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重新安排或调整。

2.12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类别在2个以上的,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有2个以上气瓶充装场点或有异地充装场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鉴定评审工作日。

2.13鉴定评审组在开展评审之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2.14气瓶充装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汇总鉴定评审情况、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依据《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执行。

2.15现场进行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换证申请单位原充装许可证(原件);

(4)《质量管理手册》、充装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表卡);

(5)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人员明细表,及其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及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气瓶充装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所需的生产、储存设备和工艺装置设备台帐,及其法定的监检和使用证明(原件);

(8)检测分析、计量器具明细表、台帐、检定证书和周期检验记录;

(9)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气瓶档案、气瓶充装记录;残液、残气的处理能力和记录;

(10)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清单(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提供正式版本);

(11)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16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的充装设备和各道工序应当正常运转,许可类别的气瓶保持充装状态,并提供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

2.17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与相关人员交流和座谈等多种方式,并逐条对照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表(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表(附件C)等鉴定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许可条件进行鉴定评审。

2.18鉴定评审组根据鉴定评审分组的意见形成鉴定评审结论,需要保留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评审结论中予以表述。

2.19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结论分为三类:

“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

,证明申请单位满足气瓶充装类别的相关许可条件。

,发现申请单位尚有不符合气瓶

充装类别许可条件的问题存在,但通过短期整改(一般整改期最长为6个月),能够达到相关许可条件。

,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以下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充装类别、品种的需要;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气瓶充装工作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气瓶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20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情况予以确认后,向申请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和鉴定评审结论,签署ZQX-QR-B16《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2.21申请单位申报多项气瓶充装许可类别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评审符合、需要整改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结论。

2.22鉴定评审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鉴定评审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2.23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相关见证材料,次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2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2.25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其整改结果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2.26“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自鉴定评审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工作完成后,向鉴定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安排现场确认。

在现场确认时,应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7“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经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出具《鉴定评审组整改确认报告》,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2.28“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在6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

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3. 监督管理

3.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违规处理。

3.2许可实施机关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违有关

规行为。

4. 附则

4.1变更的鉴定评审:

主要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同上。

4.2换证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同首次许可鉴定评审相同,其鉴定评审内容的重点是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

,是否持续改进。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持证期间的以下情况:

(1)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记录;

(2)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许可变更申请;

(3)是否能够配合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4)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

(5)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的年检情况。

,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1)曾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

(2)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未及时改正;

(3)由于气瓶充装质量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4.3本细则由浙江省工业气体协会负责解释。

4.4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A:

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

附件B:

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表

附件C:

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表

附件A:

             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说明及存在问题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A1

 人员

1.1

管理

人员

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应类别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除液化石油气充装为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其余均需工程师以上相应技术职称)。

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熟悉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1.2

技术

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班不少于1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3

作业

人员

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2.2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说明及存在问题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A2

充装

、工艺设备

2.1

充装

设备

1、液化气体必须称重充装(包括液化石油气)并有专用复称衡器;

2、液化石油气必须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氩、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初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有可靠水源;

7、对易燃、有毒液化气体,有腐蚀性气体充装站,必须满足相关特殊安全技术要求。

2.2

工艺

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3

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2.4

气瓶

管理

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应当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2.5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说明及存在问题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A3 

检测手段

检测

手段

1、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适应的气体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必须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 

场地厂房

场地

厂房

1、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场地厂房应当符合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场地厂房应当符合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场地厂房应当符合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液化石油气充装场地厂房应当符合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存在问题及说明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A5 

消防及安全设施

5.1

消防设置和消防措施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有毒、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5.2

应急救援措施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3

安全

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分别符合以下相应标准: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4

检修间

应当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附件B:

         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表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存在问题及说明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B1

编制的

基本

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能按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2.1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有组织机构图。

2.2

管理

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

管理

制度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按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存在问题及说明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B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附件C:

        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表

序号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评审结果

存在问题及说明

符合

需整改

不符合

不适用

C1

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合格证等);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等;

6、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体充装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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