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裁量基准79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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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裁量基准79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
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0)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裁量基准(79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八万五千元以上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4
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四千元以上十四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万元以下罚款。
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九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五千元以上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五千元以上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21.9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1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十八万五千元以上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三十六万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1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从轻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