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教育局治理教育四乱工作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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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教育局治理教育四乱工作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doc

沧州市教育局

治理教育“四乱”工作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把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针对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的“四乱”问题(即乱招生、乱征订、乱办班、乱收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招生规范及乱招生处理办法

招生规范:

(一)学前教育:

市直(含县直)幼儿园招生采取申报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计划和报名时间、要求,公开摇号随机录取新生。

(二)义务教育:

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公办学校招生只能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保证所划区域内的学生全部入学,一律不准招收或变相招收“择校生”。

特殊情况确需借读的学生必须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初中学校严禁提前报名、招生;严禁考试和变相考试或通过测试手段招生。

如报名人数多于招生人数,可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也可参考小学毕业生期末考试成绩录取新生;要严格控制住宿生规模,招收住宿生数量不得超过宿舍和餐厅的规定容量,鼓励优先录取市区小学毕业生。

外地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和招生办法到所在学区内的国办学校就读,并出具有合法经商或务工证明、临时户口或公安部门颁发的城市居住证件等。

各学校不得拒收,并要在收费等各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三)高中教育:

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

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按照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跨范围招生,不得随意追加招生计划。

确需跨范围就读的学生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校均需依据全省统一中考成绩录取学生,任何地方和学校都不得自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不得在统一中考前录取学生,无中考成绩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录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派招生人员到非规定生源范围的地方进行招生咨询,或委托当地人员组织招生。

严禁招生学校采取奖励入学、承诺分班等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

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

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按照当年相关政策执行,择校生招生分数划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择校生收费标准要在物价部门批准后收费,严禁各学校在考试部门划定的公助生分数线以上和择校分数线以下再行划线并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正常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

乱招生处理办法:

发现学校(幼儿园)乱招生问题,经核实属实,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优化办学环境的通知》(冀教基【2008】14号)和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下列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擅自组织或变相招生考试者,给予校长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学校退回所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全市通报。

(二)违反规定到招生范围以外的地区招生者,所招学生不予注册,并全市通报。

(三)普通高中学校擅自违规招收复读生者,对校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者,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

(五)违反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征订规范及乱征订处理办法

征订规范:

(一)学前教育: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组织征订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二)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严格按照省厅规定的“一科一辅”要求和省《教辅目录》,并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做好教辅材料无偿代购服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再向学生推荐或指定省定目录以外的教辅用书或其他学习材料,更不得以在指定的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乱征订处理办法:

发现乱征订问题,经核实属实,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收费规范及乱收费处理办法

收费规范:

(一)学前教育: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城市(含县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

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220元——280元:

一类幼儿园:

每生每月180元——240元;二类幼儿园:

每生每月140元——200元;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120元——160元。

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

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110元;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90元;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60元;三类幼儿园每生每月40元。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民办幼儿园年度办学综合考核标准(试行)》(沧教基[2013]5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按规定及时退还转学或退学幼儿的学费,不得收取书本费,严禁幼儿园在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义务教育:

农村公办中、小学按照(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作业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小学1—2年级每年12元;小学3—6年级每年17元;初中1—3年级每年28元。

按照(冀价行费【2012】4号)文件规定,中考招生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每生85元。

城市公办中、小学收取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与农村公办中、小学收费相同。

教科书费按照(冀价行费【2010】12号)文件规定最高限价收费标准:

1—2年级每年60元,3年级每年100元,4年级每年110元,5年级每年106元,6年级每年100元,7年级每年176元,8年级每年175元,9年级每年130元。

寄宿生住宿费按照(冀价行费【2008】7号)文件规定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中考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城市公办中学与农村公办中学相同。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以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12】9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加强学籍管理,坚决制止以举办升学培训、跨区域招生、招“特长生”等乱收费行为,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19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和收支公开原则,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三)高中教育:

公办高中收费项目有教科书费:

按实际额度收取。

学费:

我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外国语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各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各县、市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职业高中,普通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500元。

住宿费:

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50元、半公寓化宿舍根据宿舍楼的面积、设施等条件由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按照(冀价行费字【2010】4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

考试科目每科每人8元,考查科目(理、化实验、体育等)每科每人5元。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按照(冀价行费字【2012】42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50元。

择校费:

按照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冀政办字【2003】71号)规定,设区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过20000元,县镇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12000元,一般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三年合计不超过6000元。

严禁学校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择校生收费标准要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严禁各学校在考试部门划定的公助生分数线以上和择校分数线以下再行划线并收费。

乱收费处理办法:

经核实属实,按照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办班规范及乱办班处理办法

办班规范:

(一)学前教育:

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举办各种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

(二)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严格执行《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在校时间规定,小学在校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在校时间每天不超过7小时,初中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

00;严格执行家庭作业时间的各项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严格控制学生考试次数和难度;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

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5人。

严格落实小学、初中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阳光平行分班制度。

严禁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等;严禁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以任何名目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程或上新课,不得通过组织补习、辅导向学生收取费用。

公立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允许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禁止公办教师在任何时间参与有偿补课。

乱办班处理办法:

发现乱办班问题,经核实属实,按照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根据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以上治理基础教育阶段“四乱”问题的处理办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规范标准和违规处理办法如有变动,按新政策和依据进行。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

乱招生管理: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由基教科负责,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由基教科、考试院负责,各类招生违纪处理由监察室负责;乱征订管理:

教材、教辅的征订管理由基教科负责,乱征订违纪处理由监察室负责;乱收费管理: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制定,由计财科负责,乱收费违纪处理由监察室负责;乱办班管理:

学校集体补课、办班管理由基教科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管理由职成教科负责,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由高师科负责,乱办班违纪处理由监察室负责。

二是强化执行力度,统筹相关科室和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

三是强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公示,使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及家长,明白各项制度和标准。

四是强化群众监督力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设立专人受理学生、家长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及时处理信访、人访、网络访,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一般案件,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限期核查,对典型案件市教育局监察室直查。

同时,注意向群众反馈受理、处理情况,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是强化惩处力度,按照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项违规处理规定,做到发现一件、核实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我市基础教育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沧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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