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民间团体办理追踪辅导与安置中辍生复学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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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民间团体办理追踪辅导与安置中辍生复学实施要点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實施要點
1、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強迫入學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2、目的:
為預防、追蹤、輔導及安置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生適性教育,特訂本要點。
3、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依法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
4、補助基準:
(1)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另提供配合款。
(二)補助項目
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學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及學者專家成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及宣導工作。
3.結合社區資源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中輟之虞或輟學復學學生。
4.原住民學生輔導、預防中輟及強化復學輔導安置。
5.原住民、單親(失親)家庭中輟生輔導活動。
追蹤、通報、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鼓勵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社輔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如個案訪談、電話訪談或家庭訪視等工作。
4.配合通報系統上線,辦理所屬學校「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通報系統」上線研習。
5.成立中輟學生資料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6.立案民間團體主動辦理有中輟之虞或中輟生輔導活動。
安置、復學項目:
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多元型態中介安置教育措施,包括以下型式:
1.資源式中途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的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學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者。
(不提供住宿)
2.台灣省政府所屬慈輝班:
依「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試辦實施計畫」辦理。
輔導對象為國民中學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提供住宿)
3.合作式中途班: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民間團體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中輟復學生專業輔導資源及安置措施,學校教師提供另類適性課程者。
(部分提供住宿)
4.中途學校:
專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兩年特殊教育個案而言,並應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組成之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認可者。
督導、評估與經驗傳承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中輟生統計,成因分析及研擬因應策略。
2.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輟學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
3.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4.辦理輔導中輟學生預防、追蹤、輔導、復學及安置工作評鑑,並督導所屬改進。
(三)涉及心理諮商業務者,應另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適用期間: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六、申請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
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整合相關資源,本於權責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學生預防、追蹤、輔導與安置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若與民間團體合作,則需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檢附公文提報教育部,若遇有特殊狀況,得於學期中另提擬單項計畫送教育部。
1.預防性項目:
計畫中應呈現「中輟學生復學督導會報」成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團員名單,預定辦理宣導方式、時間及內容;所屬原住民重點學校名單、學生人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
2.通報、追蹤、輔導項目:
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追蹤、輔導計畫(含活動目的、時間、地點、輔導人員名單、輔導學生名單、場次、內容、經費需求、自籌經費額)【申請表如附件三】;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需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3.安置復學項目:
其課程規劃應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技藝教育部分應配合本部技職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並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提供適性課程。
(1)慈輝班:
台灣省政府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所訂頒之「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試辦實施計畫」及經費編列原則(如附件五)審核後報部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地方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中途學校:
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據本要點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擬訂所屬中輟復學生安置計畫(含依據、目的、時間、地點、輔導及專業人員名單或人數、輔導學生人數、實施內容、課程規劃內涵、經費預算及自籌經費額等資料)【申請表如附件四】。
4.督導、評量與經驗傳承項目:
提出因應統計、研究分析所轄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輟學原因,提出督導及評量方案計畫,並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希達成效益。
(2)民間團體:
限申請辦理中輟生預防或中輟生復學輔導活動,計畫內應詳列活動目的、內容、時間、場次、地點、輔導人員名單、輔導學生名單、經費需求、自籌經費額、立案證明影本),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之前備文向本部提出申請,並副知輔導學生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申請及審查
(1)申請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備文及計畫提報教育部申請。
慈輝班計畫由台灣省政府依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試辦實施計畫及經費編列原則審核後報部外;其餘各中介教育措施計畫由本部依據政策及本要點原則,於申請案送達三週內審核完成並簽奉部次長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請撥所需經費,並予執行。
(二)審查作業:
申請案於一個月內交審查會議審查,並依行政程序核定。
八、補助經費:
(一)補助原則:
1.追蹤輔導及輔導活動:
補助額度由本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負擔,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實施計畫核定,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二)。
2.輔導活動: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輔導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3.安置復學:
(1)慈輝班:
依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試辦實施計畫及經費編列原則(如附件五)。
(2)資源式中途班:
依直轄市、縣(市)資源式中途班人事及業務費審查原則(如附件一)。
(3)合作式中途班:
補助額度由本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合作之民間團體共同負擔,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一)。
(4)中途學校:
依據「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補助原則(如附件二),教育部補助「獨立式中途學校」(台北縣、花蓮縣、高雄市)不足之經常性經費。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追蹤輔導經費補助標準:
(1)追蹤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未達三十公里者,每訪視一名個案補助新台幣六百七十五元整,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2)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超過三十公里者,每訪視一名個案補助新台幣一千四百五十元整,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3)主至機構面談者,每輔導一名個案補助新台幣一百六十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面談不得超過八名。
(4)電話諮商輔導者,每輔導一名個案補助新台幣一百六十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電話諮商不得超過八名。
2.輔導活動經費補助: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輔導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3.安置教育經費補助標準:
(如附件一、二)
九、結案程序:
接受本部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活動辦理情形、成效與檢討、經費執行狀況)提報教育部,並副知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十、經費請撥與核銷
1.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案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各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剩餘經費依規定繳回。
3.受補助之民間非營利性團體,部分補助者免報部核銷;全額補助者於年度結束前十日檢送原始支出憑證報部核銷,成果冊兩冊及收支結算明細表報部備查,如有餘款依比例繳回。
十一、督導考評: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途輟學生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宣導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承辦本項工作成績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參個月(每季)定期將將執行情形,提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部將納入「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會議督導之。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於年度辦理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活動辦理情形、成效與檢討)提報教育部,副知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並將執行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承辦本項工作成績優良學校或民間團體有關人員,將列入輔導計畫有功人員或團體之獎勵對象。
(4)本部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得要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冊報執行成果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將作為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附件一
合作式中途班經費補助標準
類別
項目
單價
說明
人事費
鐘點費
260元/節
國小部分得聘用社工師、心理、輔導、社工相關系所專業人員。
鐘點費
400元/節
國中部分得聘用社工師、心理、輔導、社工相關系所專業人員。
行政費
業務費、旅運費、材料費、水電費、加班費、班務津貼及雜支等
1.寒暑假每班每週上限二仟元。
2.學年期間每班每學期上限七仟元。
設備費
教育設備費
每班每年以一百萬元為限,第二年起有特殊需要者再專案申請,每年至多五十萬元。
資源式中途班經費補助標準
類別
項目
單價
說明
人事費
鐘點費
360元/節
校內一般教師
鐘點費
400元/節
校內高中職技藝教師
社工師鐘點費
400元/節
補助以400元/節為限,如有超出由縣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負擔
心理師鐘點費
400元/節
導師費
2000元/月
一年最高以11月計算,每班補助一名導師費為限
加班費
250元/時
補助以250元/時為限,一個月12小時、一年36000元為限,如有超出由縣市政府依權責自行負擔
業務費
教材製作及印刷
核實列支,不得挪用
戶外教學
核實列支(含保險費、餐盒)
設備維護費
核實列支,每班每年以50000元為限
雜支
核實列支,以總經費5﹪為限
附件二
中途學校經費補助原則
教育部與內政部於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之中途學校補助原則(91.4.26)
(1)各中途學校之經費來源及補助原則:
依各協商會議所提建議,確立以下原則,
1.中途學校之設置及經費補助,以現有已設置或籌設中之六所中途學校為限。
2.中途學校之員額人事費及基本辦公費納入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中自行支應。
3.中途學校之個案安置費用(福利經費),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各中途學校並應與交付安置之地方政府或法院訂定契約,規範經費支援及安置輔導回歸事宜。
4.中途學校其餘不足之約聘僱人員人事費、鐘點費、業務費等經常性費用,各設有中途學校之地方政府應自行政院直接設算經費中優先爭取支應,並統籌所屬社政、警政、衛生、教育相關資源協助之,不足部份再行提報中央部會爭取支應;另中途學校聘用駐校警衛,以協助校園內安全維護事宜,在經費有限情況下,請遴用替代役男(警察役)擔任之;另應加強結合當地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員資源,以外聘鐘點費方式協助中途學校個案安置輔導及回歸追蹤輔導事宜,以精簡人力與經費。
5.行政院主計處自九十二年度起於中央設算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指定專項「中途學校」補助經費,並規定「專款專用」,地方政府應確實專用於中途學校。
(2)各設有中途學校之地方政府依前項確立原則爭取經費,如仍有不足之約聘僱人員人事﹑鐘點費及業務經費,依中途學校性質,分別向由教育部與內政部依權責協助之,必要時,透過「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協調相關行政資源協助之。
中央部會補助原則如下:
1.現有中途學校之營建工程及硬體設備(資本門)經費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分攤。
2.現有獨立式中途學校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逐年視預算狀況補助之。
(包括花蓮縣、台北縣、高雄市中途學校)。
3.現有合作式中途學校相關經費原則由該福利機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包括雲林教養院、內政部少年之家、廣慈博愛院),如有不足,由內政部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協助之。
附件三
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補助申請表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辦理時間
辦理地點
對象及人數
經費總額
自籌經費額度
申請補助額度
計畫內容概述
預期成果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註:
表格請依需求自行放大。
附件四
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補助申請表
計畫名稱
依據
主辦單位
辦理時間
辦理地點
輔導對象及人數
輔導及專業人員名單或人數
經費總額
自籌經費額度
申請補助額度
計畫內容概述(應含課程規劃(含課程師資與內容)、實施策略與方式(含對象、時間等)、預期成效與檢核及經費需求等項目)
預期成果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註:
1.表格請依需求自行放大。
2.其課程規劃應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技藝教育部分應配合本部技職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並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提供適性課程。
3.計畫實際內涵以附件附於本表後。
附件五
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試辦實施計畫
1、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特殊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2、輔導對象為國民中學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經家長畫監護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3、本專案班及之設立、變辦及停辦由學校之上及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4、實施方式如下:
(1)以集中輔導為原則。
(2)北、中、南分區選定試辦學校,依區域背景、需求自行研商設立類型(包括大、中、小型)。
(3)班級人數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
(4)教師員額編制,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並採雙導師制。
(5)著重技藝課程,教材內容由承辦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6)教法以適性發展為原則。
5、本專案設立輔導班級之編制,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6、每班學生數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以十五名以上,不得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7、各縣市得設輔導鑑定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鑑定輔導事宜。
8、本專案輔導對象依左列各款順序辦理:
(1)國民中學學生因家庭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者。
(2)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3)經各學校輔導室推薦者。
(4)經縣市輔導鑑定委員會鑑定通過者。
9、學生來源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具跨縣市特性。
10、輔導之課程,著重技藝教育,並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1)依據教育部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七一)參字第四九七四七號令「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辦理。
(2)因地制宜者,由承辦學校擬定實施計畫,編輯教材,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11、輔導班之教學方法以適性發展為原則。
12、學生之個案資料應由原就讀學校整理並隨學生轉移,以便追蹤輔導。
13、各縣市試辦學校應就設立(大、中、小)擬訂計畫、編制預算及工作預定進度,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核定。
14、各承辦學校所需經費,由該校編列預算循行政體系報請台灣省政府轉請教育部補助。
15、承辦本項工作成績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台灣省慈輝專案預算編列項目參考表
科目別
分項細目
執行標準
備註
人事費
編制內員工
約聘僱人員待遇
加班費
其他
(包括正式編制人員及代理教師)
1、約聘僱員工酬金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2、技藝教師、課輔教師鐘點費每節以400元計算。
以單價200元計算,每月最高時數不超過慈輝班教職員工人數的一半乘以三十小時。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由各縣市列入基本財政需求
本項人事費不得流用
業務費
水電費
雜護費
材料費
台澎金馬地區旅費
依往年實際支出編列
1、校舍維護費每平方公尺三十八元。
2、教學設備維護費,比照國中技藝教育合作班單價編列(如附表),如有特殊需求另酌予補助。
比照國中技藝教育合作班單價編列(如附表)
1、核實編列,單價每人每次1,250元。
2、學生校外參觀教學以二天一夜核實編列。
設備及投資
營建及硬體教學設備依實際需求編列補助。
超過十萬者應附實施計畫
獎補助及損失
對學生之獎助
濟助及補償費
1、主副食每生每月3,065元。
2、制服費每生每年3,000元。
3、技藝書籍費每人每年不超過800元。
4、獎勵金每生每學期500元。
保險、醫療費依實際需求酌予編列。
附表:
合作班實習材料費及設備與維護費支用表
類別
班別
實習材料費
設備及維護費
工藝類
三十人以下
三十一人以上
三十人以下
三十一人以上
實用機械
八一、ooo元
九七、二oo元
三一、六oo元
三五、四oo元
實用鑄工
七二、ooo元
八六、四OO元
四O、六OO元
四六、二OO元
基礎模具
七五、ooo元
九O、OOO元
三七、六OO元
四二、六OO元
實用汽車
七五、ooo元
九O、OOO元
三七、六OO元
四二、六OO元
實用機車
六o、ooo元
八O、OOO元
五二、六OO元
五二、六OO元
實用電機
八四、ooo元
九六、OOO元
二八、六OO元
三六、六OO元
實用電工
八四、ooo元
九六、OOO元
二八、六OO元
三六、六OO元
實用電子
八四、ooo元
一OO、八OO元
二八、六OO元
三一、八OO元
實用營建
七二、ooo元
八六、四OO元
四O、六OO元
四六、二OO元
實用化工
六o、ooo元
八O、OOO元
五二、六OO元
五二、六OO元
實用紡織
六o、ooO元
八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實用印刷
七二、OOO元
八六、四OO元
四O、六OO元
四六、二OO元
實用工藝
七五、OOO元
九O、OOO元
三七、六OO元
四二、六OO元
商業類
商業實務
二一、OOO元
二八、OOO元
七一、六OO元
八四、六OO元
電腦實務
一二、六OO元
一四、七OO元
八O、OOO元
九七、九OO元
廣告技術
三九、OOO元
五二、OOO元
七三、六OO元
八O、六OO元
家事類
餐飲製作
七七、OOO元
九七、OOO元
三五、六OO元
三五、六OO元
服裝製作
七五、OOO元
九O、OOO元
三七、六OO元
四二、六OO元
美容美髮
七七、OOO元
九七、OOO元
三五、六OO元
三五、六OO元
飾品製作
六四、OOO元
八O、OOO元
二八、六OO元
三二、六OO元
農業類
綜合農業
六O、OOO元
八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實用林藝
七O、OOO元
九O、OOO元
四二、六OO元
四二、六OO元
實用園藝
八O、OOO元
一O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茶藝技術
六O、OOO元
八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寵物經營
八O、OOO元
一O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禽畜飼養
八O、OOO元
一OO、OOO元
三二、六OO元
三二、六OO元
食品加工
六O、OOO元
八O、OOO元
五二、六OO元
五二、六OO元
烘焙食品
六O、OOO元
八O、OOO元
五二、六OO元
五二、六OO元
海事類
海事電腦
五四、OOO元
七二、OOO元
五八、六OO元
四O、六OO元
海洋觀光
五四、OOO元
七二、OOO元
五八、六OO元
六O、六OO元
水產技術
六O、OOO元
八O、OOO元
五二、六OO元
五二、六OO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