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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关于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边安监〔2008〕41号

 

县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

(三)建立完善两大工作机制。

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长效管理机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排查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排查范围。

全县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已淘汰、关闭矿井。

(二)工作重点。

全县煤矿企业要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1、矿井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

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调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实现矿井监控系统县域联网,与监控系统县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3、煤矿整顿关闭。

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各乡镇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

纳入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

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严禁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

6、机电管理。

矿井要按规定实现双电源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及时加强支护。

8、水害防治。

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禁止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防、排水系统必须完善。

9、火工品管理。

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

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相关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

对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订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安全生产制度。

煤矿企业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

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

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复产验收。

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

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复产验收,严防事故发生。

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把各类停产整改矿井、安全事故多发矿井、水害威胁矿井、下山开采矿井、非正规开采矿井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矿井;把局部通风管理不善的掘进工作面,非正规开采、顶板破碎的采煤工作面,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采掘工作面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采掘头面。

三、重点时段

煤矿复产、雨季和“奥运会”期间及第四季度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三个重点时段。

各产煤乡镇、县煤矿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在重点时段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督查。

(一)第一时段(3月至4月)为煤矿复产阶段,重点是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

对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二)第二时段(5月-9月)为雨季和“奥运会”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瓦斯事故。

1.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

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第三时段(10月-12月)为第四季度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各煤矿要严防“三超”现象,对改扩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制定和落实应对雨雪雷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遏制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生产滋生事故。

四、工作方式

(一)采取“企业自查、行业互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步推进。

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级管理,按工作计划分步实施。

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行分类指导。

(二)实行“谁挂牌、谁督办”工作职责。

煤矿重大隐患治理,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产煤乡镇负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治理。

(三)严格煤矿重大隐患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职责。

1.申请验收。

煤矿应当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

县安监局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复查。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

3.验收处置。

对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摘牌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煤矿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处理。

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实行月报制。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向县安监局书面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各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隐患治理年”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案措施;要以“隐患治理、防范事故”为主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积极开展好今年的安全宣传月活动。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产煤乡镇、乡安监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煤管科,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县安监局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煤矿重大隐患的发现、整改、核销、处罚等情况。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要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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