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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传统医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传统医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传统医药的概念与内涵 

  传统医药包括文化遗产部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

但本质上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至少,它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的。

 

   

(一)传统医药的概念 

   传统医药是各民族在历史上创造和应用的生命认知及医药技能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1、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传统医学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中指出:

“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

”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若使用草药、动物器官和/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如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疗法及精神疗法)。

在主要卫生保健系统基于对抗疗法或传统医学尚未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国家,传统医学经常被称为“补充”、“替代”或“非常规”医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传统医药的规定 

   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21条规定: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宪法》用“传统医药”这个词,是考虑到我国除中医药以外,还有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和大量的民间医药。

 

   3、中国的传统医学包括中医学、民族医学和民间医学三个组成部分。

 

   ⑴中医学是以汉文化为代表的传统医学。

它长期以来是中国社会的主流医学。

从《黄帝内经》成书年代算起,至今已有2500年的历史。

它的理论体系和医学实践,完整、一贯而丰富,至今积累的医学文献(至1911年)已有13000多部。

如此巨大的医学宝库,是世界医学史上罕见的。

 

   中医学是中国人民对人体生命与疾病的独特认识,其知识体系基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具有深刻的哲学思维、丰富的人文内涵和特殊的东方文化色彩,它不同于阿育吠陀为代表的印度医学,也区别于以希波克拉底为代表的古希腊医学和阿维森纳为代表的阿拉伯医学。

 

   中医学与民族医学的关系,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的关系。

中医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从民族医学中汲取营养以丰富自己。

例如《黄帝内经·异法方宜论》说,砭石从东方来,毒药从西方来,灸焫从北方来,九针从南方来,导引按蹻从中央出。

但它毕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主流医学,反过来又给各民族医学以巨大影响,以至在民族医学中处处可以看到中医学的影子。

尽管如此,中医学与民族医学在文化背景、医学体系、方药应用方面各有特色。

所以民族医学不是中医学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学平等相待的学术姐妹。

 

   中医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深受儒道释文化的影响。

它所代表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使它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性。

其它民族医学,大抵也与此类似。

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民俗等方面(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尚未收入传统医药),一般认为,医药属于自然科学,充满物质科学的专业性。

但后来发现传统医药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

到2008年公布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收入传统医药8项。

 

   ⑵民族医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

这是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各民族传统医学汇总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

从理论上讲,每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需求和医药创造,民族医学是各民族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医药知识和防病治病经验。

根据历史文献和当代发掘整理情况,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过去有文字、有文献的少数民族,他们的医药知识积累比较丰富,如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彝医学、朝医学、回回医学、哈萨克医学、纳西医学等。

近20年来,医疗、教学、科研、药品开发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

 

   第二类是过去没有文字,但民间的口述医学资源非常丰富,发掘整理工作成效显著,发掘整理的成果用汉文编著了民族医药概论、医学史、药物学,临床能力有所恢复,如壮医学、苗医学、瑶医学、土家医学、侗医学、畲医学等等。

 

   第三类是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他们的传统医学资源尚未系统地发掘整理,至今大部分底数不清。

 

   我国的民族医学汇总在一起,是与中医学双峰并峙的伟大医药宝库。

每一种民族医学都基于它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民间习俗,提炼了丰富的医学经验,建立了各自的医学体系。

各个民族发现的自然药物共同充实了我国的药材学宝库。

至今,中药与民族药、民间药加在一起,我国的药物资源已达13807种。

 

   ⑶民间医学。

在中医学和民族医学以外,在传统医学中还有民间医学的阵地。

这是指既无明确的民族文化背景,又不属于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中医学体系之内的另外一些民间医学。

这种草医草药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属于中医学,也不属于民族医学。

例如,云南的“黄氏医圈”,陕西的太白七药等等。

 

   二、传统医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一)传统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它们都是人类发展的根,社会持续发展的源。

文化是维系物质世界的纽带,社会存续的血脉,民族精神的灵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传统医药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它是文化广角的一角,是文化母体在医学领域的历史成果。

它有物质文化的一面,也有精神文化的一面。

它对人体生命的认识和探索,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各有蹊径,自成一家之言。

同时又受到当代自然观、世界观、生命观的影响和制约,成为哲学实践的一种延伸。

这样,使传统医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充分受益,受到文化视角的关照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和文化场所。

按照这个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结合中国传统医药的历史与实际,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传统医药是对人体生命的认知和防治疾病的实践。

以中医学为例,它的天人相应的自然观,阴阳五行的整体观,脏象经络的生理观,六淫七情的疫病观,辨证论治的诊疗观,都在世界医学史上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2、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中很大一部分是口传心授的口头文化,例如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土家医药、侗医药、畲医药等。

这些民族医药最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它们是“非遗”保护的重点。

 

   3、养生、保健、医疗活动中的传统技艺,例如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方法,推拿、按摩、针灸、拔罐、刮痧等传统医术,中药和民族药的加工、炮制、制作工艺等。

 

   4、有关传统医药的民俗、节庆、礼仪、如屠苏酒、端午节、忌门、饮食宜忌、卫生民谚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了人类的创造力、文化的多样性、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的认同感和历史感。

这一切都关系到传统医药的特质和命运。

中医学作为中华民族具有原创性的医学文化,蕴含着中国古老的文化基因,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

 

   (四)传统医药面临的濒危处境:

全球化和社会变革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也使非物质文化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后工业化时代刻骨铭心的反思,是对文化破坏现象理所当然的反应,代表着人类的文化觉醒和文化自觉,是沉湎于物质生活的人们尚未意识到的、尚在继续破坏中的一种救治运动。

以传统医药为例,主要问题是丢失太多,异化严重。

近30年,中医药事业有重大发展。

截至2009年末,全国有卫生机构91万个(包括村卫生室),其中医院两万余家,包括中医院2728家,中医医院占医院总数的13.5%,中医病床441.6万张,占总床位数(38.5万张)的12.6%。

2009年全国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54.9亿人次,中医医院占3亿人次。

近几年来,中医医院门诊治疗人次和住院人次均有增加。

但中医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在肯定中医药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这是当代人们对中医药事业中存在问题的共识。

过去一些人不认识或不承认这一点,对中医药事业的前途众说纷纭。

有些人看待问题不是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而是从维护个人政绩、掩饰工作失误,对中医药工作存在的问题文过饰非,“自我感觉良好”。

现在国务院发了文件,我们对中医药工作的认识,应该统一到文件指示的精神上来。

至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远因也有近因,远因是晚清以来整个文化领域的西化,其中包括中医的边缘化和西医化;近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渐次淡化,市场竞争加速了中医西医化的进程,利益驱动影响了中医药的健康发展,也从此引发了对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

 

   三、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人培养教育 

   

(一)传统医药的处境与保护原则 

   传统医药只要处于活态存在,就有强大的再生能力。

如民族民间医生,只要允许执业,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就可能与时俱进,不致消灭。

现代社会对传统医药的挑战,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因本身医术落后、疗效不佳而自然淘汰。

二是面对西医和中医的包围挤压而竞争失势。

三是政策性消灭,像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政府不允许汉方医生执业,使汉方医生泣血祖坟,于悲愤中被挤出历史舞台。

在世界近代史上,这三者相互为用,加速了传统医药的消失。

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使这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不断发展,这就是生产性保护。

在目前情况下,传统医药继承发展中的功利主义比较严重,发掘整理急功近利,对传统医药的疗效过于苛求,不少地方把注意力集中于药物开发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保健价值和文化意义。

有时对传统医药资源随意滥用,开发过度,最终自我贬值,自我毁弃。

为了全面深刻地认识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对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对某些存在不同意见的传统医药,应采取“刀下留人”的宽容态度,保留其本来状态,实行生态型保护措施,以便留有余地,为日后深入研究,合理取舍留下机会。

 

   

(二)认定非遗项目的三个环节 

   在保护对象的认定上,应掌握定性、定态、定级三个环节。

 

   定性是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确认它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让真正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继承,防止人为的破坏和湮没,或出于某种目的而伪造、包装和拔高。

 

   定态是了解其生存现状,掌握其活态程度和濒危程度,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传承方式。

特别对传承人、传承群体的确定和保护,防止人亡艺绝,或空谈保护和措施失当。

 

   定级是根据非遗项目本身的价值、影响力、濒危状态、合理利用程度、传承发展前景,确定其为县级、市级、省级或推荐其为国家级。

目前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有些地方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对某些项目浮夸其价值,虚张其影响,为领导人的政绩和城市知名度提供“依据”,把级别提得越高越好,集中拥向国家级名录。

在四级名录中,正常情况是国家级在宝塔尖上,其次是省级、市级、县级,成一个正三角形。

现在有些项目拼命往上挤,直奔国家级名录,如果把关不严,很可能使国家级名录贬值。

使整个非遗工作受损。

 

   (三)审评的原则和标准 

   评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材料齐备。

(条件、要求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备者除外) 

   2、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学术界对其价值的认识比较一致。

(只有传说,没有史实,或无传承脉络、脉络中断无衔接者除外。

至今已无活态存在,学术界争议较大者除外) 

   3、具有突出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入国家级名录其价值必须是突出的) 

   4、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及和谐的作用(对影响民族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者不予评审) 

   5、关注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

 

   6、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阳光操作。

 

   对传统医药国家级名录评审的标准,应掌握以下五点: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1911年前就存在)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有的传承脉络中断,后续者不是真传,或当代已非活态、编造历史者除外。

) 

   3、采用传统的医疗、养生或炮制方法,体现精湛的技艺(有的老字号已有名无实;有的中药传统制作技艺已被机器生产所替代;有的具有精湛工艺的老师傅已全部去世。

编造历史、篡改历史者除外) 

   4、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5、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如果价值尚未达到“突出的”、“独特的”,则可以定位于其它级别而非国家级) 

   四、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基本条件 

   传统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团结中西医”、“中西医并重”,是长期以来的卫生工作方针。

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把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予以相提并举。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的统计,2008年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47所,开设中医药专业的高等西医药院校89所,开设中医药专业的高等非医药院校和研究院所138所,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95692人,在校生409038人。

其中包括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内蒙古医科大学蒙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药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都中医药大学民族医药学院、广西中医学院壮医药学院等等。

这些民族医药学院2008年的毕业生达5371人,在校生达19679人。

传统医药传承人绝大部分已纳入现代教育体制享受较好的培养条件,这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传承人相比有很大区别。

只有一部分原来无文字、无文献的民族医学其传承者尚无正规的教育培养条件。

那么,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的重点应包括哪一部分人呢?

他们的基本条件和培养方式又是什么呢?

我想分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这是由国家中医药部门推荐。

经文化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物,他们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一定区域或学术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例如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29名,其中,“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传承人是路志正等6人,“中医诊法”传承人是邓铁涛、周仲瑛2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人是王孝涛、金世元2人,“藏医药”传承人是强巴赤列、尼玛次仁等7人,他们都是资深的主任医师或研究员,在学术上有相当高的造诣,他们早年受师承教育或学校教育的培养,后期以优异的专业成就著称于世,大都是德高望重的学术权威。

 

   

(二)省、市、县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他们的条件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文化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基本条件应该是:

 

   1、该非遗项目的掌握者和承继者。

 

   2、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

 

   正确掌握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在于深刻理解该项目本身的性质、历史和内涵,全面了解并比较其专业地位和活态状况,在广泛征求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正常的推荐程序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推荐和评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45号令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第四条中,特别指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目前存在的问题,或者是传承人专业资质不够,或者是一些行政人员或“研究者”涉足其中,这些都是我们在认定和评审传承人时应该注意的。

 

   (三)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 

   1、在现有的中医药院校或专业内开设“非遗”课程,加强“非遗”教育。

 

   2、对省、地、市级非遗项目中已经确定的传承人,利用举办培训班、专题学习班的形式,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3、对可能入选的“非遗”项目,特别是民间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人员,通过集中办班、分散实践观察等办法,提高他们的文化、专业水平。

(诸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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